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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曆史、國情、社會與神學看墮胎倫理

(2009-05-26 13:00:00) 下一個

                                                                文/舍禾

生育賦予人類神聖的生命,墮胎則是對生命失去敬畏的一種表現。有關墮胎的爭議,曆史悠久,到了近代,墮胎成了當今社會的一個熱點議題,甚至有人聲稱,沒有任何倫理課題能與墮胎相提並論。[1]

墮胎不僅關乎到道德倫理的問題,更關乎到價值觀的一種取向。在中國,避孕與墮胎被視為兩種節育的方法。墮胎因此被賦予了政治的色彩,以及出於強製性的殘暴行為。此外,經濟的暴增,加大了中國乃至全世界性開放的程度,少女懷孕、婚前性行為,以及“計劃外生育”等所導致的墮胎有增無減,其數字越來越接近“天文概念”。無論從曆史角度、社會處境,還是從宗教立場來看,墮胎不再是單純的問題,它已經成了世界性的公共話題。對墮胎問題的研究之所以困難接踵而至,乃因為墮胎議題已經超出了“墮胎”本身的困難與範圍。

一、從古代曆史看墮胎原因的複雜性

從世界的角度而言,墮胎行為的存在已經有著幾千年的曆史,它蠶食著無數的幼小生靈。據不完全統計,在21世紀,全世界每年大約有6000萬個胎兒被打掉,數字之龐大,可以與戰爭所帶來的摧毀性相比較。總之,無論從政治立論出發,或是就生理情況而言,墮胎行為無疑是一個既神秘又冷酷的殺手。

 1、古代希羅的墮胎文化

有人說,“希臘文化就是一種棄嬰文化,在他們的文學中,你幾乎看不見對殺嬰、棄嬰、嬰兒獻祭和墮胎有絲毫的愧疚感。”[2]就是偉大的哲學家柏拉圖與亞裏斯多德都主張城邦有權強迫婦女墮胎,他們認為這是控製人口的一種有效手段,也可以借此減輕窮人養育孩子的重擔。柏拉圖在其著作《國家篇》中甚至主張,年過四十的婦女應該強行其墮胎。他的觀點同樣出現在亞裏斯多德的政治哲學思想之中。

但從個體角度而言,古希臘男性的婚外關係非常普遍,故墮胎成了當時希臘人掩飾非法性關係的一種行為。但極其諷刺的是,在父權世代的希臘男人卻反對妻子私自進行的墮胎行為,其後果是將會受到嚴重的懲罰。因為,反對墮胎者不是因為尊重胎兒的生命權,乃是維護自己的父權。

不過,在希臘也有對墮胎持謹慎立場的人,著名的希波克拉底Hippocratic誓言就是其中的一個例證:[3]

“我所用的醫療方式,是盡我的能力與判斷,認為對病人最有利的方式;我絕不傷害或戲弄病人。若有人要能致死的藥,我絕不會給,也不會作這類建議;同樣,我也不會協助婦女進行墮胎。”[4]

那麽,古羅馬又是怎樣呢?

公元前450年,古羅馬完成了第一部成文的法典——《十二銅表法》,這些法律條文後經森圖裏亞會議批準,公布於羅馬廣場。在法典第四表“家長權”的第一項規定:“對畸形怪狀的嬰兒,應即殺之。”羅馬著名的演說家和政治家西塞羅以《十二銅表法》為依據,推論出“殺死殘嬰”是合理的,正當的。因此,在古代的羅馬社會,墮胎與棄嬰成了合法的社會行為。

羅馬社會的墮胎情形直到基督教被定為國教之後才得以抑製,至此,“在歐洲史上第一次立法,廢除了墮胎、殺嬰和棄嬰。從此近2000年間,生命從母腹開始這一觀念成為西方世界的道德共識。”[5]

2、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視致人墮胎為犯法

漢穆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漢穆拉比,C17921750B.C.)早於摩西律法,在古代的法典中,是一個光輝的裏程碑!盡管該法典沒有明確提到禁止墮胎行為,但在法典中提到了致使她人墮胎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可見,胎兒在古巴比倫人的眼中是一個神聖的、有生命的、個體的人。

法典從209214條非常清楚的闡述了這一點:

209 如果一個自由貴族打另一個自由貴族的兒女,導致她流產,他必須為她的胎兒賠償十舍客勒銀子。210 如果那個女人死了,他們必須將他的女兒處死。211 如果他猛擊一個平民的女兒,導致她流產,他必須賠償五舍客勒銀子。212 如果那個女人死了,他必須賠償二分之一麥納銀子。213 如果他打一個自由貴族的女奴隸,導致她流產,他必須賠償二舍客勒銀子。214 如果那個女奴隸死了,他必須賠償三分之一麥納銀子。[6]

3、中國古書提到的自然墮胎

在中國古籍中,最早提到墮胎的算是《脈經》。[7]《脈經》第九章如此寫到:

諸陰陽各養三十日活兒。手太陽、少陰不養者,下主月水,上為乳汁,活兒養母。懷娠者不可灸刺其經,必墮胎。

婦人懷娠三月而渴,其脈反遲者,欲為水分。複腹痛者,必墮胎。

“婦人懷軀六月七月,暴下鬥餘水,其胎必倚而墮,此非時,孤漿預下故也。”

此外,在《諸病源候論》[8]一書中也提到自然墮胎的事項。

在該書卷之四十一“婦人妊娠病諸候上(凡二十論)”有這樣的記載:

    14腎主腰腳,因勞損傷動,其經虛,則風冷乘之,故腰痛。婦人腎以係胞,妊娠而腰痛甚者,多墮胎也。15腎主腰腳,其經虛,風冷客之,則腰痛;冷氣乘虛入腹,則腹痛。故令腰腹相引而痛不止,多動胎。腰痛甚者,則胎墮也。17此謂卒有損動,或冷熱不調和,致傷受於胎,故卒痛。下血不止者,墮胎也。18吐血,皆由腑髒傷所為。憂思驚怒,皆傷髒腑,氣逆,故吐血。吐血而心悶胸滿,未欲止,心悶甚者死。妊娠病之,多墮胎也。”

二、從近代納粹的優生學到美國的墮胎解禁

希特勒從種族的立場而大開殺戒,為了亞利安血統的純潔性和高貴性,不惜犧牲她人的生育權;美國從母親權利的角度,開啟了墮胎的自由之門,並由此而影響到全世界對墮胎的看法。

1、德國納粹的變態優生學

優生學(Eugenics)是希特勒發起戰爭的一個口號!當時,德國著名的遺傳學家菲舍爾,撰寫了鼓吹優生學的《人類遺傳學與種族衛生概論》一書,並送給因發起政變而被捕在獄中的希特勒。1933年,希特勒奪取政權後,便推行了一係列的“種族衛生”政策,並正式頒布了《遺傳衛生法》,至此開始,這項優生絕育法律在德國進行了12年之久的推行曆程。

希特勒在《我的奮鬥》一書中宣稱:

如果亞利安民族的血統,和其他的劣等民族的血統相混合的時候,那麽,支持文化的種族,必定要超於沒落,從過去的曆史看來,一些也不會錯誤的。[9]

希特勒認為,高等民族與低等民族的混雜,必然會背離自然的意圖,致使高等雅利安血統的滅絕。他在書中繼續寫道:

“每當雅利安血統與其他低劣種族混雜時,其結果都是文明信使的消失。”[10]故此,希特勒對猶太人、吉卜賽人、殘疾人等實行慘無人道的屠殺滅絕政策。二戰也使得“優生學”聲名狼藉!

希特勒的種族理念不僅僅是對外的,對本國人也是同樣無情:

“民族國家隻許健康的國民生育子女;而把病人或是殘廢者的生育認為可恥。如果他們能夠製止病人或是殘廢的人的生育,那是很光榮的一種舉動。”[11]

當時德國教會麵對戰爭與優生學政策集體失語,而潘霍華卻看出了希特勒的侵略行徑,以及優生學所帶來的危害性。為此,潘霍華指出:

“摧毀母腹中的胎兒,就是侵犯上帝所賜給這個剛成形的生命的生存權利。”話音剛落,他就被希特勒處死了。[12]

2、美國反墮胎法案的始末

美國在墮胎方麵的爭議具有代表性,它就像是一場未曾停息的戰爭!美國既是一個受基督教信仰和文化約束的國家,同時,又是一個崇尚自由人權的國家。因此,在美國發生的墮胎爭議成為了世界其他國家的“借鑒”。

1859年,除了挽救孕婦的性命之外,美國醫藥協會譴責所有的墮胎行為,墮胎被視為不合法。

1875年,美國政府通過立法,嚴禁孕婦墮胎。C%mP{A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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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6年,生育控製聯盟(Birth Control League)成立,他們大力鼓吹避孕和墮胎,但並沒有形成很大的衝擊。

1959年,立法機構擬通過立法,允許被強暴或因亂倫而導致的懷孕,或是為了母親的身心健康為原因的,可以在合法的醫院裏執行墮胎手術的法令。1967年,科羅拉多州首先通過了這個法令。

1970年,總計有十四個州通過某些特殊情況下的墮胎。

Ho+'o9~72   年,發生了一件可以說改變美國了反墮胎立場的重要案件。

一位叫諾瑪·麥科威(化名Jane Roe)的德州婦女,她生活貧困,也沒有專業技能,整天酗酒,吸毒。她與丈夫離婚後,又失去了一份在流動遊藝團當售票員的工作,並懷了孕。Roe想到了墮胎,但是,按照德州的法律,不具備墮胎的合理理由,因為,胎兒並沒有威脅到她的性命。於是,她決定要與該州的反墮胎法進行抗爭。在兩位女權主義者琳達·考菲Linda Coffee和薩拉·韋丁頓Sara Weddington的援助下,Roe將達拉斯一位叫魏德Henry Wade)的檢察官告上了法庭1970617,聯邦法院判德州的反墮胎法為違憲,因為它剝奪了單身婦女和已婚夫婦自己決定是否生孩子的權利。盡管如此,聯邦法院並沒有因此禁止德州的反墮胎法。為此,兩位女權運動者繼續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訴訟。1973122,最高法院以七比二表決了婦女的墮胎權屬於隱私權,受到美國憲法的保護,從而承認了墮胎的合法性。

對於這次官司,許多學者都認為,因為涉及深刻的價值觀念的分歧,美國社會因此卷入了有關墮胎問題的持久紛爭之中。該案件為墮胎打開了合法的閘門。據統計,1969年,全美合法墮胎的數目少於2萬宗,1975年,則超過100萬宗,1980年,高達150萬宗。[13]而在所有的墮胎案例中,真正因母親生命受到威脅的不到2%。

1973年,最高法院把“健康”一詞在定義和範圍上做了擴大化,包括生理的、情緒的、心理的、年齡的等,這也理所當然的包括了婦女的任意墮胎。

1976年,最高法院取消“未成年人需經父母同意、已婚婦女需由配偶同意,才能墮胎”的限製。這再次為墮胎開了一條大路。

1993年,克林頓總統發布五個行政命令,其中包括了美國軍方醫院開始提供墮胎手術。一年後,反墮胎人士與團體在施行墮胎的診所外進行抗議活動受到了禁止。

2000年,最高法院宣布“內布拉斯加州禁止局部墮胎的法令”是違反憲法的,因為它沒有將婦女的健康因素考慮在內,墮胎合法化再次得以加強。

2003,國會通過“禁止後期墮胎法案”,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通過,並於115由布什總統簽署正式成為法律。根據該法案,違法從事墮胎手術的醫生將麵臨2年有期徒刑。目前已經有31個州禁止“末期墮胎”,因此,有人認為這項裁決是美國全麵禁止墮胎的前奏。[14]但對墮胎的爭議能否就此風平浪靜,恐怕還無法得到適合的答案。

總之,一個以基督教精神立國的國家,卻以其對墮胎的合法化成了加強全球性墮胎合法化的“推動力量”,悲劇的產生往往就是如此的吊詭。

三、從中國國情看強製墮胎的真相

中國是全球唯一一個強製墮胎的國家!梁泉在一篇文章中,用“以國家的名義殺人”為題,回憶了15年來因失去孩子所導致的人間悲劇——孩子被強行墮胎,太太墮胎後離家出走,父親則在悲憤中撒手人寰。悲劇的原因再簡單不過了——他們沒有一張叫“準生證”的東西。[15]其實,這類故事在今天的中國無處不在,枚不勝舉!下麵讓我們大略來看一下中國計劃生育的實況。

1、計劃生育的“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被稱為基本國策,並以立法的形式預予合法化。

20011229,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由國家主席江澤民發布第6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於200291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釋義》寫道:“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

事實上,這些總原則並沒有得到實現,在執行計劃生育的具體過程中,老百姓哀聲一片,無論是“維護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還是“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等口號皆不能成為事實。

中國從1980年開始全麵推行獨生子女政策,強製墮胎和絕育(結紮)等硬性措施應時而生。對於違反政策的人則加以罰款,並美其名曰“繳納社會撫養費”。[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做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第四十二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因此,計劃生育政策與人權是完全相違背的。1969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指出:父母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其子女的數目和出生間隔的專有權而這個基本的權利在計劃生育政策麵前啞然無語!

你能說計劃生育與一胎化政策合法嗎?!

  2、強製墮胎的殘酷性

據統計,全國每年有1000萬次的墮胎發生,這就是說,全世界每發生六次墮胎,就有一次在中國進行,中國可謂是“墮胎大國”。如果古代希臘的文化被稱為“棄嬰文化”,那麽,當代中國的文化可以被稱為“墮胎文化”。

另外,在每年1000萬次的墮胎案例中,至少有一半以上是屬於強製性墮胎(計劃外生育),也就是說,“以國家名義被殺的孩子一年達500萬人之多。

有這麽一條標語,它足能反映強製墮胎的殘酷事實:

該引的引出來,該流的流出來,就是不能生下來!

一胎環,二胎紮,三胎四胎殺殺殺!

一人超生,全村結紮!寧可家破,不可國亡!

寧可血流成河,不準超生一個!

    另外,還有一首打油詩也反映了同樣的事實,不過,它是從“人論”的角度來闡明了事情的真相:

革命時,“反革命”不是人;社會主義建設時,“資本家”不是人;人民民主專政時,“人民公敵”不是人;計劃生育時,在母親肚子裏沒有“準生證”的嬰孩不是人。在中國,從來就有一部分人不是人。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其實,這個條款在全國各地同樣“適用”。

以下是一個事實例子:[17]

董鐵鋒是浙江省新昌縣廣播轉播台的職工,他的遭遇經過如下:

20021019淩晨1點,妻子懷孕9個多月去浙江新昌縣計劃生育指導站分娩,到計劃生育指導站後,一護士給妻檢查了身體,檢查結果為“子宮已開,胎兒頭部已顯露”,建議立即分娩。我將妻抱入產房後,留下母親和嶽母在照料產婦。護士要求我出示準生證明,妻無準生證明,護士立即報知計劃生育部門。五分鍾後,有兩男一女來到產房門口,未出示他們的證件,也沒說他們是誰。問了我的姓名和住址,便說快叫部長來,隨即打了電話。120分,一男一女一起進來,和先來的三個人聚在一起並把護士叫來商量。140,突然有一群約20來個不明來曆的人衝進產房,將母親和嶽母扭著胳膊拖出產房,並將嶽母的頭向氧氣瓶猛撞。並有3個人扭住我的胳膊把我按住。隨後,產房門就關上了。約十來分鍾後,趁他們稍有鬆懈,母親和我掙脫出來衝進產房,見一護士正在拔出刺進嬰兒後腦上的剪刀,傷口很深,剪刀上粘滿了鮮血直至手柄,嬰兒腦漿迸出。母親一聲慘叫,癱倒在產床邊……後來我問醫生那些人的來曆,醫生告知那群人是新昌縣城關計生辦的。我問醫生:“你們將嬰兒用剪刀刺死,新昌城關計生辦的執法人員有沒有書麵文件或法律依據?”醫生答:“是口頭上指示的,沒有其它依據……這種事(指將剪刀刺入嬰兒腦部導致嬰兒死亡)經常有,又不止你們一個。”

四、從社會學看墮胎的危害性

美國著名的婦產科醫生Benard Nathanson曾發出呼籲:“在整個國家,人們不了解每年因墮胎而引起無數的嚴重並發病。”然而,墮胎行為不僅僅嚴重地影響到婦女本身的健康,也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健康發展。

  1、墮胎對婦女的危害

墮胎成了危害女性身心健康的強大殺手!不過,對於這個問題,連許多專業人員都不給予重視。在中國,甚至有不少的女孩以墮胎作為減肥的方法,這實在是莫大的悲哀!

美國Anne Speckhard 博士在她研究墮胎後遺並發症(Post Abortion Syndorme)時發現,墮胎女性有下列的後果:
   
23%的墮胎者經常會感受到與墮胎有關的幻覺。
    35
%的墮胎者經常會感受到那被墮胎的孩子來到訪。
    54
%的墮胎者經常會做有與墮胎有關的噩夢。
    69
%的墮胎者會感到一種可怕的瘋狂感受。
    73
%的墮胎者經常會回想墮胎那一刻的經曆。
    81
%的墮胎者常想念被墮胎的孩子。
    61
%的墮胎者開始或增加酗酒。
    65
%的墮胎者常常有自殺的念頭。
    77
%的墮胎者覺得自己變得不能和他人溝通。
    69
%的墮胎者明顯失去性欲。
    81
%的墮胎者時常哭泣。

David Reardon創建的致力於曾經有過墮胎傷害的婦女工作的Women Exploited by Abortion組織,發現墮胎手術可能產生以下的後果:
   
身體的後果有:
不孕、流產、子宮外孕、死產、出血和感染、疲憊、休克和昏迷、子宮穿孔、腹膜炎、強烈痛苦、失去身體器官、不眠症、厭食、減少工作能力、神經緊張。
    心理的後果有:罪咎感、有自殺的衝動、哀悼、退縮、遺憾、懊悔、失去自信心、降低自尊、懷有敵意、憤怒、絕望、無助、憎恨與墮胎有關的人、結束與伴侶的關係、失去性欲、不能原諒自己、發噩夢。

  2、墮胎對社會的負麵影響

筆者在上文中提到的諾瑪·麥科威(化名Jane Roe)後來成為了基督徒,她覺得自己原來所作的給許多婦女帶來傷害,尤其對美國社會帶來了很大的負麵影響。因此,她於2003年向德州法院提出翻案。不過,法院並沒有受理她的案件。

據一項研究指出,墮胎給婦女帶來一種嚴重的隱性心理疾病,墮過胎的婦女患抑鬱症的比例高於沒墮胎婦女的三倍;墮過胎的婦女自殺率高於沒墮過胎婦女的五倍;墮過胎的婦女,意外死亡(車禍、被殺等)的幾率高於沒墮過胎婦女的三倍。雖然,數據是枯燥的,但是,數據的背後所反映出來的社會現象卻是觸手可及的。

在中國,由於墮胎是合法的,所以,墮胎的廣告充斥著地方的電視、電台、報紙等媒體,而戶外廣告牌,宣傳欄的張貼處,以及路燈柱子上都布滿了令人生厭的流產廣告。比如,“三分鍾解決問題”,“一覺醒來煩惱全無”,“讓怕痛的你不再痛”等流產廣告語直接地影響了社會的價值取向,也成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中國政府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於是采取了措施,所有報刊一律不得再發布包含性病、人工流產等12類內容的廣告。但是,聰明的商人把“人工流產”廣告加以改頭換麵,悄然變成了“計劃生育專業”、“意外懷孕”、“終止妊娠”等廣告詞,這在墮胎依然是合法的中國,繼續讓墮胎廣告有法可依。

    對於一些懵懂少女,她們不敢進醫院、診所墮胎,而是依從了一些商販的廣告,結果吃了假的墮胎藥物,使自己的身體受到重創,黑市的假藥卻是照賣不誤!

    當然,墮胎多帶來的社會危害遠遠不止這些。

五、從聖經與神學看墮胎的性質

古代印度教定墮胎的婦女為娼妓,且認為這些婦女將來轉世之後,仍舊是娼妓。佛教認為,墮胎是扼殺了緣分,假如被懷的胎是報恩而來的,那麽,被墮胎的孩子將來會回來報仇。

基督徒對墮胎的認識則是更加的深刻和獨特,介紹如下:

 1、墮胎的定義

維基百科Wikipedia Encyclopedia):墮胎,又稱中斷懷孕,或人工流產,故意結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導致胎兒死亡的行為。[18]

晏涵文:墮胎,以人為的方法終止女性腹中的受精卵或胎兒繼續成長。[19]

微沙:在胎兒具有存活性以前,自發地或誘發地終止妊娠[20]

美國政府在20021重新規定,在母體中培育的胎兒為“未來的孩子”。

總之,墮胎就是刻意地去終止一個生命的成長,使其生命在母胎中就被扼殺!這與基督教的生命倫理是相違背的。

 2、墮胎與神的主權

墮胎涉及到了神論,以及人論,更準確地說,“是關係到神的主權與人生命的神聖。”[21]神是生命的賜予者,也是生命的收回者(伯121),因此,“若沒有神的命令,結束人的生命則是最傲慢的表現。”[22]

天主教同樣認為墮胎是對神的挑釁。特雷莎修女對墮胎就是持強烈地反對態度:

“唯有神能決定生死……這就是為何墮胎構成嚴重的罪。這不隻是殘殺生命,而且將自己放在神之前,讓人來決定誰該活,誰該死。”[23]

聖經說,“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務都有定時:生有時,死有時。”(傳312)傳道者在下文繼續論到,“神造萬物,各按其時成為美好。” (傳311)故此,我們明白,生死大權不能由人而定,而刻意要結束一個生命,則是冒犯了這一鐵的定律!

  3、墮胎與生命的價值

Francis SchaefferEverett Koop在他們的書中提出了嚴厲地質問:人類究竟怎麽啦?為何人類生命的價值日趨貶抑?他們提出的答案很簡單,卻是非常的正確:基督徒輿論的失勢,直接導致了社會道德倫理的下滑。[24]

現代女性對墮胎太過輕率,認為墮胎隻不過是剔除子宮內的一堆肉而已。據報道,20%的懷孕都以流產告終,加上那些沒有意識到自己懷孕卻已經“出血”流產的情況,流產率則高達40%至50%。[25]

另外,從中國大陸“流產廣告”橫行,也看到了生命在手術刀下哭泣地現實!

在網絡上流傳著一個叫《墮胎全過程》的視頻,凡是看過的人,都會深深地被墮胎時的殘忍所震撼,很多網友在視頻下麵留言,其中一位朋友這樣寫道:

“你應該很慶幸自己沒有被這樣殺死。”

這句話意味深長。

胎兒被殺大概有這麽幾種方法:

第一,抽吸割除術(Suction Curettage):用抽吸器的力量撕裂或是絞擰胎兒的身體,然後,將胎兒的身體逐步撕開,到最後隻剩下頭部。有人描述這種手段是把胎兒砍成碎片,然後從子宮裏吸出一堆肉碎。

第二,擴張與吸取(Dilation and Evacuation):用器物擴大宮頸,然後,用鉗子夾住胎兒的身體,並逐步剪斷,一塊塊地從子宮裏取出來。而脊骨與頭骨則被壓碎拔出,最後用一個割除器把子宮刮幹淨。

第三,鹽水法(Saline Method):將一枚針從母親的腹壁插到羊膜囊中,抽出200mm的羊水,然後注入高強度的濃鹽水,胎兒的皮膚被鹽燙傷,胎兒的身體組織和器官會出血,動脈靜脈逐漸破裂,並慢慢在“呼吸鹽水”中被毒死。

在如此殘忍的、毀滅生命的行動麵前,生命的尊嚴還能得到體現嗎?

羅曼·羅蘭說,“隻有生命是神聖的,對生命的愛是第一美德。”也有人說,“生命需要嗬護,沒有愛的生命是一種殘缺。”可見,墮胎不僅僅讓生命殘缺,更使得生命從地上消失。

1948年的“日內瓦宣言”把古希臘醫生希波克拉底Hippocratic)的誓言做了一些更新,同時也審慎地放入一句承諾

“我對人從受孕之日起的生命,保持最高的尊重。”[26]

  4、胎兒是人嗎?

胎兒是人嗎?假如胎兒不是人,那麽墮胎又何罪之有?何殘忍之有?假如人是照著神的形象而造的,那麽,他們理當擁有出生權。

亞裏士多德認為“幸福”隻是人與人的關係,而胎兒不是人。所以他支持強製性的墮胎。

對於是否可以墮胎,賈詩勒提出了如下三種基本觀點:[27]

第一,認為未出生胎兒是低於人類,讚成可隨時墮胎;

第二,認為未出生胎兒有潛能成為人,讚成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墮胎;

第三,認為未出生胎兒是一個完整的人,反對墮胎。

賈詩勒用一個圖表,把以上三種觀點清楚的表達了出來:

三個對墮胎的觀點

未出生胎兒的狀況

完整的人

有潛能成為人

低於人類

墮胎

絕對不可

有時可以

隨時可以

原則

生命的神聖

生命的危急

生命的品質

母親的權利

生命重於隱私

權利的配合

隱私重於生命

不過,從醫學的角度而言,胎兒的確是一個活生生的生命(一個人):

瑞士攝影家尼爾森(Lennart Nilsson)在《一個孩子的出生》(A Child is Born)一書中,以精美絕倫的照片反映了胎兒成長的過程。

1)一周時,受精卵在母親子宮著陸。

2)三周至三周半,心髒開始跳動。

3)四周,胎兒的頭與身體已經可以區分,耳、眼睛、嘴已具雛型。

4)六周至七周,可以檢測到腦功能。

5)八周,四肢已經健全,包括手腳,指紋等。

6)九周至十周,胎兒已能用手抓東西、吃東西,甚至可以吸吮大拇指。

7)十三周,胚胎完全成形,可以改變姿勢,對痛楚、聲音、光線有反應,甚至可以打嗝。

8)十三周之後,隻是大小與體重的發展。

9)第六個月,孩子已有頭發、睫毛、指甲、乳頭,可以哭、揮拳、踢腳。[28]

聖經持怎樣的看法呢?不同的人對聖經會有不同的解讀。關於胎兒是不是人,有如下兩種解釋。

第一,聖經證明胎兒不是人

持這種理論的人認為,真正有生命的人,是以他是否具有呼吸來確定的。神在創造亞當的時候,在他的鼻孔裏吹了一口氣,他才成了有靈的活人(創27。約伯也證實了這一點:“他若專心為己,將靈和氣收歸自己,凡有血氣的就必一同死亡,世人必仍歸塵土。(伯3414-15

筆者並不讚同這種觀點。科學證明,人在沒有呼吸的時候,仍然具有生命的跡象。而且,聖經中,常用“一口氣”來表示生命,但並不證明人的生命僅僅隻是一口氣這麽簡單。另外,亞當隻是一個獨特的例子,亞當被賦予生命,與之後人類獲得生命是有區別的。因為亞當是直接被造的,而其他的人類是受孕而來的。

第二,聖經證明胎兒是人

被人引用最多的無非是《詩篇139篇。聖經說:“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體尚未有其一’),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詩13916

盡管有人反對用這節經文來支持胎兒是有生命的,認為這是出生之後的人才有這樣的意識,而當時仍處於腹中的胎兒並沒有這樣的想法。筆者以為,這樣的理論是荒謬的。沒有經曆死亡的人,同樣可以理解死亡對人類的恐怖,難道非得死過才能擁有談論死亡的資格?難道死過的人還能談論生前的事?

詩人認識神的無所不知、無所不能,以及無所不在,無論詩人處於怎樣的處境,神全然知曉,甚至未出生,體質未成形,神就已經知道。並且,詩人用“我”字貫穿人的一生,表明了未出生的胎兒與出生後的人是同一個人。

其餘證明“胎兒是人”的經文再舉幾例:

“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耶15

“因他在我未出胎的時候不殺我,使我母親成了我的墳墓,胎就時常重大”。(耶2017

“因為你問安的聲音一入我耳,我腹裏的胎就歡喜跳動。”(路144

5、墮胎與母權的平衡O

無論從醫學,或是神學角度,墮胎,特別是後期墮胎,明顯是一種侵犯基本人權的行為。因為,胎兒是一個人,所以,他們有享受和嬰兒同等的權利。

    但是,問題的矛盾點在於墮胎所牽涉的其實是兩個人,其中一個是母親。

1983年,英國“保護未出生孩童協會”舉辦一次大型聚會,並遊行到唐寧街十號,豈料,有一批年輕的婦女在街道的另一邊高聲喊著:

“教會別管,政府別管!”[29]

這些婦女的要求的確是很特殊的,因為這涉及到殺害生命的權利的問題。

支持墮胎的人認為,“女人的自決權較之潛在人的價值更為重要”。反對墮胎的人認為,“胎兒的生命受到保護應比婦女的選擇自由更為優先。”當然,細分不同觀點,可能存在五種情況,列表如下:[30]

母親的權利和胎兒的權利比較表

立場

母親權利所占百分比

胎兒權利所占百分比

說明

完全的生殖自由

100

0

隨時可以墮胎,胎兒毫無權利。

提出要求就墮胎

70

30

大部分情況下可以墮胎,胎兒有一些權利,視其生命狀況而定。

平衡的權利

30

70

隨胎兒狀態,但在某些情形下仍可以墮胎。

生命的權利

2

98

墮胎大有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強暴、亂倫、危及母體)仍可墮胎。

生命的絕對權利

0

100

不論在何種情況下均不可墮胎,由於胎兒已經處於高權利狀態,縱使母親不願,醫生也可為胎兒動手術或是做剖腹生產。

斯托得認為,婦女應當在之前防止受孕,而非受孕後才采取措施殺死胎兒。胚胎雖然在母腹中,卻並非其一部分,一方麵,孩子的基因與母親完全不同,另一方麵,孩子最終要從母體獨立出來。[31]因此,母親在對待胎兒的時候,要考慮的是對待一個人,而不是對待身上一堆多餘的肉。對待胎兒的態度同樣可以用聖經的原則來衡量。聖經說,“不可殺人”(出2013),故此,母親在做出抉擇地時候需要經過慎重的考慮,更加需要用真理來考核。

但是,假如婦女因為被強暴而懷孕,或是懷孕後發現胎兒畸形,或是胎兒直接影響到母體的健康。那該怎辦?這是很嚴肅的話題,因為文章的限度,筆者就不在這裏討論了,需要有另外的專文來處理。

美國律師詹姆斯·約瑟·林奇James Joseph Lynch指出,我們要權衡兩個人的權利。那種‘這是我的身體,我的權利’的說法是不公平的。根據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母親沒有墮胎的絕對權。她隻有在健康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才有墮胎的權利。即使出現這種情況,也應該做到無論在時間上,還是在方式上,盡可能地挽救兩個人的生命。[32]

 

總之,墮胎一直是一個富有爭議性的倫理課題,它的輻射麵廣,牽涉到政治、社會、文化,以及宗教等等。正因為如此,才導致墮胎倫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不過,作為基督徒,我們需要從信仰的立場來處理墮胎的問題。生命的取舍不再是自己的事,主權乃在於賜生命的神。在神的麵前,生命都是平等的,有價值的,而且,都是具有他自己形象的。



[1] John H·Stoll著,鄧潔儀譯:《墮胎:聽不了的爭議》,http://occr.christiantimes.org.hk/art_0020.htm

[2] 王書亞著:《母腹中的微笑》,刊於《南方人物周刊》,200741

[3] 希波克拉底,主前5世紀的希臘醫生,被譽為“醫藥之神”。

[4] 斯托得著、劉良淑譯:《當代基督教與社會》,台灣,校園書房出版社,20033月初版四刷,頁466

[5] 王書亞著:《母腹中的微笑》,刊於《南方人物周刊》,200741

[6] 遲於《漢穆拉比法典》的猶太人《妥拉》也有類似的條例:“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出2122

[7] 王叔和著(西晉):《脈經》,為古代中醫脈學著作,創作時間不詳。最早由《隋書·經籍誌》收錄。刊行之後,自晉朝至唐朝,曆時三百多年仍然流傳不絕。王叔和,名熙。西晉高平(今山東鄒縣西南,一說今山東濟寧)人,魏晉間醫學家,曾任晉太醫令。

[8] 巢元方著(隋朝):《諸病源候論》。

[9] 阿道夫·希特勒著:《我的奮鬥》,上編第十一章“民族和種族”。

[10] 同上。

[11] 同上。

[12] 引自王書亞著:《母腹中的微笑》,刊於《南方人物周刊》,200741

[13] 斯托得著、劉良淑譯:《當代基督教與社會》,頁468

[14] “禁止後期墮胎法案”正式生效之前,蓋洛普公司、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以及今日美國報等機構聯合舉行過一次民意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18歲到29歲之間的受訪者當中,77%的人支持這個法案,而年紀比較大一些的受訪者當中,支持這個法案的人為68%。蓋洛普公司所做的另外一項民意調查顯示,有70%的受訪者支持禁止後期墮胎。

[15] 梁泉著:《以國家的名義殺人》,刊於《橄欖枝》第九期,2007年冬季號。

[16] 原稱“超生罰款”,或是“計劃外生育費”,但缺乏法律依據,而且,被濫用職權者利用,隨意罰款,隨意斂財。2002810,國務院頒布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強化、細化了“超生罰款”,並給予合法化的明目。不過,罰款的數目因人而異。2008420,《重慶晚報》報導了一位煤礦老板超生三胎,被征收社會撫養費71萬。令人不解的是,許多網友對此仍然喊殺生一片,認為要罰煤礦老板到傾家蕩產才能大快人心。

[17] 滕彪著:《殺害自己孩子的民族沒有未來》,刊於《橄欖枝》第九期,2007年冬季號。

[18]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0%95%E8%83%8E

[19] 晏涵文著:《性、兩性關係與性教育》,台北,心理出版社,2004年,頁58

[20] 微沙著:《關於墮胎》,發於http://www.cclw.net/other/duotai.html

[21] 斯托得著、劉良淑譯:《當代基督教與社會》,頁464

[22] 同上,頁465

[23] Desmond Doig, Mother Teresa: Her People and Her Work (Collins, 1976), P162.

[24] 參斯托得著、劉良淑譯:《當代基督教與社會》,頁465

[25] 《流產數據——數字與定義》,參http://www.allaboutlifechallenges.org/chinese/miscarriage-statistics.htm

[26] 斯托得著、劉良淑譯:《當代基督教與社會》,頁466

[27] 賈詩勒、李永明譯:《基督教倫理學》,香港,天道書樓有限公司,19966月初版,頁143

[28] 斯托得著、劉良淑譯:《當代基督教與社會》,頁478479

[29] 參斯托得著、劉良淑譯:《當代基督教與社會》,頁471472

[30] 鄂爾等著、章福卿譯:《認識生命倫理學》,台灣,校園書房出版社,19975月初版,頁53

[31] 參斯托得著、劉良淑譯:《當代基督教與社會》,頁472

[32] 亞微著:《美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後期墮胎違法》,華盛頓,美國之音,20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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