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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開, 是一種權利

(2011-04-29 09:30:05) 下一個

在“陽光燦爛的日子”,主席還能揮手,我們前進的時候,“組織”控製著社會各階層的生活。調動工作、遷移戶口,是能把人折騰掉好幾層皮的事兒。這種情況,延續到90年代後期,豬總理把很多國營企業拆掉,把很多工人轟到大街上,換工作才不成為問題。


在以前的國營單位裏,一旦進去,大多數人終身要跟身邊的上下級同事相守。有了矛盾,無法回避,躲都沒有地方躲。死磕,很多時候成了無奈的選擇。


有一個故事,現在想起還覺得好笑。我同事某工,八十年代初公派到日本當研修生,後來廠裏跟某日本大企業合作,這幫歸國研修生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


九十年代初,日本公司遭遇人荒,給了老某到日本工作的offer,月薪20萬日圓。這個薪水在日本可能算低水平,但是對國企工程師是天文數字。20萬日元當時約合2萬人民幣,而我們的工資每個月才一百塊多而已,文革前老本科的高工才拿兩百。到日本幹一年,等於在國內幹一個世紀!


那時黨中央治理整頓,沒有辭職下海一說,小平貓在北京,沒南巡呐。廠方絕不放人,拋開眼紅因素不提,你這一走,不是動搖我們軍心麽。沒有工廠介紹信,護照都辦不成。


我們的老某,摸爬滾打了十年,從群眾中學到很多死磕的招數。每天上班不幹活,往廠長辦公室一坐,要求談心。廠長沒功夫,沒關係,我等著。白天沒等到,晚上下了班,去廠領導家裏,繼續談。領導家屬說,尼瑪,我們該吃晚飯了。老某說,正好,我就跟著隨便吃點兒,嫂子,您甭客氣,不用加菜,加雙筷子就行。如此這般熬了一個月,廠長全家老小受不了,放人!


這是比較文雅的,其他彪悍招數不一一列舉了。借用本壇一個積極分子的馬甲來形容:彪悍的小石頭不用多說。


在美國加拿大上班,我最喜歡的就是at will。除了死磕,還有“恕不奉陪”的權利。由於經曆過欲走不能,我不把離開看作逃跑。人生苦短,反正我沒興趣跟誰死磕下去。


當然,真有證據、有把握告老板,sue him pants off,然後退休,那是很美好的事。對赤裸裸地歧視、性騷擾,感受的就不是氣憤,樂還來不及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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