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歸檔
正文

讓你震驚的外逃貪官名單

(2006-07-05 14:10:40) 下一個
腐敗案件案發率一直居高不下,100萬元以上的案件也從93年的57件持續上升到2000年的1335件;2001年後,則在每年1300件左右波動.這些數字說明,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反腐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產生了很好的社會影響 國家級課題組構想反腐敗法目前已查處的腐敗案件中,有60%至70%的大要案是通過群眾舉報發現的“撈了就跑,跑了就了。”這是貪官外逃的真實寫照。要準確估計出中國外逃貪官的人數,確實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國家社科規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認為,中國外逃的4000多名貪官中,金融係統、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約占87.5%,其他部門約占12.5%。與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資金外逃。中國1988年至2002年15年間,資金外逃額共1913.57億美元,年均127.57億美元。從1990年開始,資金外逃額在每年100億美元上下波動,總體呈上升趨勢。貪官及資金外逃已經在國際上造成了中國較腐敗、人權狀況差的不良印象,並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也加大了追捕外逃貪官的成本。“中國應走有中國特色的預防和懲治貪官外逃之路。”反腐專家王明高說。對於王明高以及他的反腐敗研究團隊來說,2006年是一個重要拐點:經過持續三年的反腐敗製度設計研究,一個有效預防並懲治腐敗及貪官外逃的法律製度設計已經初具模型。“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麵:建立中國公民信用保障號碼製度;民法打擊貪官外逃;廢除貪賄犯罪死刑;建立刑事缺席審判製度;加強國際合作打擊外逃貪官——這是五個撒手鐧,一個也不能少。”王明高說。事實上,目前課題組在懲治和預防腐敗及貪官外逃法製對策研究中,最重要的一項製度設計是提出了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的構想。 部分外逃貪官基本情況 序號 姓名 行業 出逃前職位 外逃年齡 逃往地 涉案金額1 盧萬裏 政府 貴州省交通廳廳長 57歲 斐濟 5500萬元2 餘振東 國企 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 38歲 美國 4.83億美元3 於誌安 國企 武漢長江動力集團公司董事長 63歲 菲律賓 1億元4 丁嵐 國企 中國銀行北京勁鬆分理處主任 36歲 泰國 1.95億元5 程三昌 國企 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長 61歲 新西蘭 1000萬元6 蔣基芳 國企 河南煙草專賣局局長、煙草公司經理、黨組書記 59歲 美國 2億元7 童言白 國企 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53歲 澳大利亞 不詳8 董明玉 國企 河南服裝進出口公司總經理 55歲 美國 不詳9 陳新 國企 中國工商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幹部 35歲 越南、緬甸 4000萬元10 楊秀珠 政府 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 58歲 美國 2億元11 羅慶昌 國企 雲南省旅遊集團公司董事長 42歲 美國 3385萬元12 陳傳柏 國企 昆明卷煙廠廠長 61歲 美國 1600萬元13 陸海鶯 國企 雲南省證券公司總經理 49歲 美國 8000萬元14 閉東晨 國企 雲南省五礦公司分公司副經理 27歲 不詳 3263.2萬元15 高 山 國企 中國銀行哈爾濱分行河鬆街支行行長 43歲 加拿大 8.39億元16 謝炳峰麥容輝 國企 中國銀行南海支行丹灶辦事處信貸員 28歲 28歲 泰國 5250萬元17 蕭洪彬 國企 上海大東江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43歲 澳大利亞 騙匯7.6億美元18 汪峰 政府 廣東佛山南海市口岸辦公室副主任 31歲 新西蘭 3000萬元19 陳安民 國企 陝西鹹陽無線電二廠廠長 45歲 匈牙利 200萬元20 尹國強 國企 北京市九龍商貿責任公司經理 42歲 羅馬尼亞 711萬元21 錢宏 國企 上海康泰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 46歲 巴拿馬 5億元22 徐曉軒 國企 福建八閩通信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經理 40歲 澳大利亞 4.6億元23 黃清洲 國企 廣東國際投資公司香港分公司副總經理 47歲 泰國 13億港幣24 付普照 國企 陝西西安普照實業公司總經理 45歲 緬甸 詐騙4035萬元25 餘艾青 國企 北京赤艾商社經理 34歲 俄羅斯 詐騙900萬元26 藍甫 政府 建省廈門市副市長 59歲 澳大利亞 505.76萬27 仰融 國企 上海華晨集團董事長金杯客車董事長 46歲 美國 不詳28 陳滿雄 國企 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經理 40歲 泰國 4.2億元29 周長青 國企 陝西省西安市機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兼汽車銷售公司經理 44歲 厄瓜多爾 5515萬元30 鍾武劍 國企 海南省橡膠中心批發市場總裁 46歲 加拿大 5億元31 王德寶 國企 吉林省東遼縣生產資料公司駐滿洲裏辦事處副主任 30歲 俄羅斯 125萬元32 楊彥軍 國企 北京市房山區河北信用分社會計 32歲 蒙古 200萬元33 鄭治新 政府 雲南思茅地區孟連縣國家稅務局出納員 36歲 緬甸 67萬元34 方勇 國企 浙江省寧波市交通銀行辦事員 25歲 加拿大 141萬元35 李化學 國企 北京城鄉建設集團副總經理 43歲 澳大利亞 1333萬元36 金力成 國企 浙江瑞安市建設銀行莘騰分理處副主任 33歲 柬埔寨 123萬元37 艾合買提.依不拉音 國企 新疆建設兵團農行烏魯木齊支行辦事員 31歲 俄羅斯 233.8萬元38 林進財陳國強 國企 建行東莞分行金庫保管員 30歲 31歲 泰國 950萬元39 馬衛紅 國企 雲南省祥雲縣醫藥公司批發部主任 38歲 緬甸 39萬元40 劉佐卿 國企 黑龍江省石油公司原總經理 49歲 美國 1億元(資料來源: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中國迫切需要製定一部反腐敗法貪汙賄賂案件要得到公平審判,首先必須保證檢察機關能獨立行使立案、調查、偵查、批捕、起訴、支持公訴、法律監督等各項檢察權。因為反貪的對象往往涉及官員,背景複雜,關係網龐大,如果反貪局隸屬於司法機關,難免受到各方麵的幹擾,影響其獨立性。保證反貪機構的獨立性是各國普遍奉行的原則,且都載於法典。如文萊的反貪汙法規定:“反賄賂局局長除國王外,不接受任何人的指揮和控製。”此外,腐敗犯罪屬於智能型犯罪,其手段隱蔽、狡猾,很多案件群眾舉報後,不經必要調查很難確定是否有犯罪嫌疑。因此,中國迫切需要一部“反腐敗法”,通過法律規定賦予辦案人員采取特別調查措施和特別偵查措施的權力。課題組認為,這些調查措施應當包括:向金融單位查詢有關的款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勘驗或者檢查犯罪現場,提取有關物品和資料,傳喚和詢問被舉報人和知情人,責令被舉報人說明財產來源,中止被舉報人和有關人員職務等。特別偵查措施則應包括:賦予偵查官員無證搜查、強行搜查、檢查複製銀行賬目、要求有關人員提供犯罪證據、要求嫌疑人申報財產並說明財產來源的權力;在特殊情況下,允許一定級別的官員行使無證逮捕犯罪嫌疑人、限製涉嫌犯罪的人轉移財產、行使查封、凍結銀行賬號或財產、扣押贓款贓物、收繳涉嫌犯罪的人的旅遊護照等證件、限製其出境或將其拘留逮捕等權力;同時還應賦予所有偵查人員在行使偵查公務時,均可要求得到任何人協助的權力。據課題組調查,在目前已查處的腐敗案件中,有60%至70%的大要案是通過群眾舉報發現的。王明高在接受《瞭望東方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貪官外逃的嚴峻現實,說明相應的預防和懲治措施存在弊端:一是製度缺乏。如家庭財產登記申報製和金融實名製在中國還未真正實行,從而無法監管公職人員的財產變動狀況;遺產稅和贈與稅製度在中國仍屬空白,導致貧富差距加大。二是相關機製缺失。如外匯管理機製的不完善,使貪官的非法所得外逃他國有隙可乘;官員出國活動審查機製以及出入境管理機製的不健全,使貪官能輕而易舉地逃往國外;民法追贓機製以及公民信用保障號碼的缺失,使追逃貪官舉步維艱。三是法律缺失。“反腐敗法”仍處研究中;貪賄犯罪仍有死刑設置;缺席審判製度仍未設立等。四是國際合作力度不夠。在現有法製構架下,不可能把所有貪官引渡回國今年5月下旬,一條賴昌星即將被引渡回國受審的消息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但很快事情又發生了變化,來自加拿大方麵的消息稱,中國最快也要後年才能將賴昌星引渡回國。在5月23日上午公安部和審計署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表示,針對對外開放不斷深入、涉外案件和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不斷增多的情況,各級公安機關在警務合作、案件協查、追贓緝捕、情報交流、業務培訓等多個層麵,與國(境)外警方、執法部門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據統計,2005年全國公安機關先後將53名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緝捕回國。6月12日,中紀委在北京舉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階段工作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在會上強調,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已經審議並批準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國已經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要本著平等互利、尊重差異、注重實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執法合作、司法協助、人員遣返、涉案資產返還等方麵的工作機製,要采取有力措施堵住腐敗分子外逃後路。就在此前後,福建省工商局長周金夥突然自任上不辭而別,去向不明。據6月18日的《經濟觀察報》報道,周金夥的失蹤與其腐敗問題的暴露有關。事實上,腐敗案件案發率一直居高不下,2001年後,年案發量均在40000件以上;100萬元以上的案件也從1993年的57件持續上升到2000年的1335件,達到最高峰,2001年後,則在每年1300件左右波動。課題組認為,這些數字一方麵說明,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反腐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產生了很好的社會影響;另一方麵也說明,貪汙賄賂犯罪依然猖獗,腐敗現象仍十分嚴重,必須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以遏製貪汙、賄賂犯罪行為的高發態勢。據了解,在開展國際司法合作方麵,目前中國主要通過引渡、國際刑警組織緝捕、區域司法協助三個途徑緝捕外逃犯罪嫌疑人。“中國在打擊外逃貪官時,要一下子把所有的貪官全部抓捕歸案,顯然不切實際。因此,就必須有重點,集中力量抓捕外逃到美國、加拿大等國的貪官,應該盡快與上述國家簽訂引渡協議。在簽訂引渡協議的時候,中國在堅持主權的前提下可以作出部分讓步,比如在腐敗資金的分割上,中國可以適當降低分割的比例。”王明高說。同時中國還應該積極參與地區性公約、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如美洲國家製定的《美洲國家反腐敗公約》,歐洲國家製定的《打擊歐洲共同體官員或歐洲聯盟成員國官員的腐敗公約》、《歐洲委員會反腐敗刑法公約》等。課題組在調研中得出一個結論:中國要更好地打擊貪官外逃,就必須在已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基礎上,積極對上述這些條約認真進行研究,探討加入的可能性。各國意識形態不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反腐敗的國際合作和打擊外逃貪官時不一定能達到預期目的,因此把反腐敗的希望僅僅寄托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是片麵和不可取的。要從根本上預防和懲治貪官外逃,必須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學科、多層次、多領域手段綜合治理。“必須在法製建設方麵,製定一部長期穩定、科學有效的專門法律,作為我國反腐敗的法律依據,以使反腐敗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並受到法律的保障。”王明高說。反腐敗應該在法製軌道上進行事實上,製定專門的懲治貪汙、賄賂條例,在國外已有先例可循。據了解,目前對貪汙賄賂腐敗犯罪專門立法的國家有30多個,如新加坡、美國、菲律賓、越南、肯尼亞、讚比亞等等,涉及反腐敗的法案也有100餘部。課題組認為,專門的“反腐敗法”集組織法、程序法、實體法於一體。這種立法模式有利於集中刑法資源,按照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在遵循刑法典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加大對賄賂犯罪的懲治力度。專門的“反腐敗法”並不損害刑法典的完整性,相反還可以與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相得益彰,編織起更加嚴密的反腐敗法網。此外,在反腐敗的長期實踐中,相關部門已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經驗,有的雖然已經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但較為分散,不便操作;有的則沒有上升為法律,致使一些好的措施、經驗得不到充分運用,或者因為缺乏規範、製約而在實踐中扭曲變形,甚至傷及人權。比如:舉報製度,“兩規”、“兩指”專案製度,指定管轄、請示報告製度,行賄區別對待製度等等。如果將這些措施和經驗法律化、規範化,將給一些特殊反腐敗措施提供法律依據。以“兩規”製度為例,“兩規”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向紀檢部門如實說明自己的問題。這是對涉嫌職務犯罪或違紀的領導幹部采取的一種非訴訟的調查方式,是在辦理職務犯罪,特別是貪汙、賄賂犯罪的實踐中總結創造出來的,現已基本定型有了較固定的程序。但“兩規”最大的缺陷是於法無依,畢竟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公民人身自由。《立法法》規定: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隻能由法律規定。因此,“兩規”麵臨兩種抉擇,要麽取消,要麽名正言順地納入法製軌道。從實踐效果來看,取消是一種消極選擇,正確的選擇應該是嚴格規範,使之法律化。例如將“兩規”執法主體規定為反貪汙賄賂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嚴格限定案件類別和執行程序等;但這種特別製度不宜擴大到一切刑事犯罪,無法寫入《刑事訴訟法》,隻能以專門的“反腐敗法”予以合法化。“反腐敗法”還可根據本國國情,製定若幹特殊的原則和製度。如文萊的《防止賄賂法》規定:“反賄賂局局長、副局長、助理局長、首席特別調查官有權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逮捕任何涉及本法規定的犯罪人員。”“無證逮捕”顯然與刑事訴訟法的原則相悖,也不宜作為特殊原則規定在訴訟法中,但立法者認為根據本國的司法實踐,有必要對貪汙賄賂罪“另眼相看”,那麽,專門的反貪汙賄賂法就是最好的載體
[ 打印 ]
閱讀 ()評論 (5)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