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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幹淨利落地處理了幾個矯情問題,引來了一時轟動。其中更是更加明確了擁槍問題。乍一看是法律撐腰擁槍,實際上反而是法律服從於擁槍的權利訴求。
法律有兩種,一種是王在法上,另一種是王在法下。
王在法上的極致就是大一統皇帝製。出口成憲,定於一尊。起碼也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刑就是對被統治階級的法律。禮就是統治階級內部的法律。
王在法下就是民主憲政。就是公民當家作主,或者說擴大統治階級的範圍。然後變實王為虛王,由民選虛王立法。所有公民都遵從自己共同製定的法律。
當然實際執行也很少絕對的王在法上,或者絕對的王在法下。而隻是比較接近哪一端。而且出發點的範圍和角度的不同,測量結果也不同。但大體上可以簡而化之。
王在法上由於立法者和執法對象是分離的,所以更顯示法作為法家之法的暴力的一麵。而王在法下則是大家共識的法製之法,顯示法律調停中立(即所謂公正)的一麵。王在法上是單向的,絕對不公正的。
所以法院就基本上是王在法下的產物,王在法上的擺設。就是法院更多是判定者或者仲裁者。而法律就是預先達成的基本共識和程序。
法院的權威性也同樣來自於兩個方麵。一個是大家都認可法院的公平公正公開,基本結果不一定是最滿意,但至少是可以接受。如果不可接受,那麽就要另尋別的法院來裁決,甚至讓上天的意誌來裁決,因為真理必勝,勝利者不受譴責。另一個依然是真理必勝,勝利者不受譴責。隻不過法院直接暴力參與。或者也就實際上成為王在法上的事實模式。
所以與其說法律提供公正,不如說法律附和公正。法律裁決必須讓潛在的勝利者能夠接受。否則必然自取其辱不具備可執行性。當然法院也可以直接下場偏袒一方。那麽法院必須以自己的資源償付這其中的差價。反之如果法院裁決屢屢踩到平衡點,化幹戈為玉帛。那麽說不得更多的人就會來法院請求仲裁,並附上足量的勞務費用。畢竟口頭爭鬥比較省錢省事。但是最終裁決還是弱國無外交。
法院的資源無非是軍警強力部門。而這些部門又是由什麽人組成的呢?又是由什麽人供養的呢?爭執各方又有什麽資源和決心讓對方屈服呢?法律是文明的廉價的常用的解決矛盾的途徑。但是它必須也隻能局限於野蠻設立的框架之中。說穿了就是,從擁槍的民兵中選拔出公民戰士,還是靠奧杜亞賽和安祿山,又或者城管和大白。膽小怕死無能無業的清醒分子其實非常不清楚自己的一切都是怎麽來的。以為有大麻有亂搞就世界大同了。
以開創民主國家的美國和開創民族國家的法國而言。美國殖民地時期主要是第二等級和第三等級組成的國家。缺乏第一等級或者第一等級太遠,也就天然沒有王,更沒有王在法上。同時第四等級也不多,也使得第一等級的存在缺乏打手和剝削源。同時美國第二等級團結領導第三等級也是比較有效的。
而法國大革命時期,第二等級和第三等級相對分離,而且由於第三等級和第一等級的矛盾更嚴重,畢竟法國存在大量傳統上的第一等級。於是出現了第三等級是一切的口號,把國王送上了斷頭台。也把法院置之無用。
兩者的相似不同也在於,英國的第一等級雇傭德國的第四等級來美國和要獨立的第二第三等級幹仗。而美國普遍擁槍雖然依然比英軍正規軍差距不小,但畢竟組建大陸軍可以獨當一麵。最終得到華盛頓總統而不是華盛頓國王。實現了獨立宣言的精神。
而法國的第一等級又蠱惑第四等級,反撲了第三第二等級的大革命。但無套褲漢並不普遍擁槍,隻是臨時到巴士底獄搶火藥組建國民軍。比正規軍的差距更大。於是最終攪拌出來職業軍閥出身的拿破侖皇帝這麽一個新式第一等級。是民族皇權而不是美國式的民主憲政。自然也就沒有美國三權分立之一的強大法院。反而出現了大量的革命恐怖事件。嚴重違背了人權宣言。
現如今美國憲法在美國之內是憲政,在美國之外是暴政。這也是為什麽總有人攻擊美國在世界上不搞民主雲雲。完全缺乏對民主的共同體必須具備邊界限製的認知。美國依然是缺乏第一等級和第四等級的地方。雖然隨著全球化,兩者都在增加中。第一等級就是一腳在美國一腳在歐洲的全球資本。第四等級則是主要是世界範圍的真正的貧窮階層。
第二第三等級自己擁槍。第一等級則不僅自己擁槍而且控製第四等級間接擁槍。禁槍禁的就是第二等級第三等級。比如中國就是典型的第一等級控製軍警,而軍警的組成主要來自第四等級。讓自已為是的第二第三等級說封就封,說拆就拆。而美國自建國以來,一直是世界上第二等級第三等級比例最高的地方。
美國是世界警察,地球首府。美國公民是羅馬公民,是世界的大小統治階級。欲戴王冠,必承其重。美國公民都是預備役軍團戰士。不擁槍怎麽維護美國君子貴族之禮法憲政。又怎麽能夠以刑法維持世界的和平穩定發展。沒有背著槍的民兵站在大法官背後,最高法院算個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