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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赴澳留學章程變遷(四):一九三零年留學章程

(2022-10-16 08:30:14) 下一個

民國時期赴澳留學章程變遷(四):一九三零年留學章程

從1921年至1931年初,在十年的時間裏,由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發出的學生護照就已超過六百份,盡管其中或有部分護照發出後被澳大利亞內務部拒簽,但中國政府駐相關省份如廣東和江蘇省之外交部特派交涉員公署以及北洋政府外交部等機構同期也簽發了一定數量的護照並獲得當地英國使領館的簽證(澳大利亞當時仍由英國代為負責其對外事務,由英駐各國之使領館代辦所有赴澳簽證),使部分中國學生持這些護照前來澳洲,因而這十年間,最終從中國來澳留學的人數實不低於六百。當然,這些人基本上都是來自廣東省僑鄉,因為當時在澳華人基本上都是來自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和四邑地區。

雖然在1926年對1921年實施的《中國留學生章程》進行了修改,餘後的幾年裏也基本上是沿著規則改變後的流程操作,但到1930年,有鑒於現行在澳實施的中國學生留學章程仍有若幹值得爭取改進之處,中國學子來澳留學的利益尚待有更周全之維護,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宋發祥遂與澳洲政府內務部協商,對其中的一些條款做出了調整,主要是將無需英文知識的年齡限製提高到十四歲,甚至酌情提高到十五歲,從而使更多的中國學生可以規避英語要求成功來澳留學。調整後的一九三零年中國學生留學章程共十一條,其內容如下:

一、中國學生自十歲至十九歲者可以來澳留學;

二、學生在澳年齡以至二十四歲為限;

三、學生在澳之時須專事讀書按時到校授課不得兼營他業或幫助工作;

四、學生到澳後須入經澳內務部認可之私立學校不得入汽車學校;

五、學生一切費用均由其父母或保護人完全擔任;

六、學生自十四歲至十九歲者須識初等英文方能來澳因到澳時須經稅關考試;

七、學生自十歲至十五歲來澳依從其父母者可向本館領取護照此項學生無需英文知識惟學生之生期年齡須準確因華人曾於某年回國澳洲稅關有案可稽不可稍事含糊;

八、凡有請發留學護照者應將下列各項寄交本館:

        (甲)學生相片四張三寸四寸皆可

        (乙)填單兩張由請照人填寫簽押

        (丙)聲明書漢文英文各一張由請照人及擔保人填寫簽押

        (丁)私立學校聲明承允收容該生之函件

九、凡有學生年滿十四歲來澳留學而非依從其父母者除(八)條所述各項以外另需下列兩項:

        (甲)該生曾在中國何校讀書英文程度如何應由該校校長來函證明

        (乙)該生親筆抄寫英文一張

十、學生若遷移住所或擬轉入他校時擔保人應立即報告總領事館;

十一、學生來澳留學每屆十二個月為一時期若擬繼續留學時應在該期屆滿以前函達總領事館並須附來該生在學校之成績表。[1]

按照上述新的章程,事實上,使得在澳華人申請除了自己子女之外的其它親戚之青少年學童赴澳留學有了依據。自此之後,中國總領事館在處理與協調中國學生來澳留學之護照與簽證申請方麵,就一直按此章程辦理。1934年4月16日,中國駐澳總領事陳維屏向澳大利亞總理遊說並發出照會,就中國學生在特殊情況下於超過了二十四周歲之後,如果遇有尚未完成的學業課程,希望能獲得特批,讓其完成學業,獲得了後者的認可。由是,一些確有需要的超齡中國學生得以延簽。例如,1935年開始,陳維屏總領事以上述澳大利亞總理的回複備忘錄作為依據,為已經超齡兩年的廣東中山縣籍學生陳鈞申請再特批一年的展簽獲準;次年,再獲批複了陳鈞一年的展簽。該學生直到1937年6月19日才離境回國,時年已經29歲。[2] 而在中國抗日戰爭全麵爆發之後,中國駐澳總領事保君建也為十五歲至十九歲赴澳留學的中國學生爭取到了一項權益,即無需提供英語程度證明而可先獲得內務部核發入境簽證,隻是在入境過海關時能通過移民官員的語言測試即可,比如中山縣籍的劉錫允。[3]

到了1942年,即在太平洋戰爭爆發之後,因澳大利亞與中國成為共同抗擊日本軍國主義侵略之盟國,上述章程因戰事而自動停止實施。戰後,盡管還有一些來自中國的赴澳留學申請,但其數量已不多,其方式也有了很大的變化;同時,中國的國內形勢也發生了巨變,可以說,中國學子赴澳留學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

宋發祥總領事

陳維屏總領事

保君建總領事

檔案資料出處:

1) Wong Choy - 1. Inquiry to movements 2. Exemp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for son, NAA: A1, 1930/9357

2) Chinese merchants and students: Conditions governing entry into Australia, NAA: A2998, 1951/2130


[1] 見Wong Choy - 1. Inquiry to movements 2. Exemp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for son, NAA: A1, 1930/9357。注:此項章程譯件係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抄件原文。

[2] 見Chun Gwan Students Passport – 168, NAA: A1, 1937/2607。

[3] 詳見Lowe Sek Won - Student exemption, NAA: A433, 193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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