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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是恩典的敵人嗎?

(2007-02-07 05:33:02) 下一個
改革宗神學的主流認為,保羅屢次強調的“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並不表明信徒應該與律法完全疏離,而是說,我們不是通過遵行律法而得救或稱義,但是律法對我們有其它的用處:1)律法成為我們成聖的鏡子,2)律法成為我們成聖的方向,3)律法成為我們生活的框架。一個有了新生命的人自然會守神的律例。

加爾文說,大衛對律法的讚美與保羅的主張並不矛盾。因為保羅所證明的並不是律法對重生之人的功用,而大衛所說的是:對於那些已經被內在的賜下順服之心的人,律法的苦味就變為甘甜,他們可以藉著對律法的研讀而蒙受上帝的引導和恩賜。

而本文所要探討和駁斥的是另一種完全對立的觀點,這種觀點不承認律法對基督徒有任何正麵作用,他們的經文根據是:
1)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筆者注:這一類把律法描寫為枷鎖的表述似乎確實很難與“使人自由的律法”這樣的話相調和,“現在為什麽試探 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
2)“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信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律法是為低層次的人設立的)
3)“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這話更厲害,好像律法是人追求聖潔的絆腳石)

也許在我們急匆匆地借題發揮之前,應該先注意一下“律法”這個詞在新約裏的多重含義,它不僅可以指上帝所頒布的一套行為準則,還可以用來指代整本舊約聖經(不僅是其中的道德律令,還包括聖經所記的事件和預言)。當我們看到“你們的律法不是說......?”這樣的話,不要以為這裏的Law就一定是指摩西律法書中的律例和典章,因為很多所謂“律法”上的話其實是出自詩篇,而且其內容也未必是一套命令和法則——請看一個例子 “這要應驗他們律法上所寫的話,說:‘他們無故地恨我。’”今天的人很難把這句話跟Law聯係起來。

另外必須注意一處中文翻譯的問題,有一處譯作“遵行律法”的地方,其原文結構是“works of the law”而非“obey the law”,這個差別並非無足輕重。“works of the law”是既成的而非展望性的,它不是針對當事人今後怎麽做/是否有可能行善這樣的問題,而是關於已經做過的事該怎樣定性、評價和酬報的問題。當保羅斷言沒有人能憑著“works of the law”稱義,他不是在探討人“今後”是否有能力做討神喜悅的事,而是指出,我們已經交上了不合格的考卷——因此“works of the law”其實是我們一生的(犯罪)事實記錄。

保羅跟猶太人辯論的焦點不是“人是否有潛力遵守律法”,而是關於那些猶太人已經做過的事、一直在做的事、習慣去做的事、引以為榮的事——那些事倒底是義行還是惡行?那些事(或者說猶太人所做的工)可以用來向上帝邀賞嗎?還是會招來上帝的憤怒和報應?或者,這些事本身雖不是罪,但卻並不是當事人的光榮,而是在見證他的罪?就好像違章者收到的罰單,它是當事人的恥辱,但罰單本身卻是代表了法律的尊嚴。

請來看加爾文對“禮儀律”意義的解說,這對我們的理解非常重要——畢竟,在那個時代的猶太人社會(或猶太化的群體)中,人們一聽到“律法”一詞,首先想到的一定是種種儀式和禮節——比如獻祭、割禮、安息日及各種節期的操作規程(包括給先知修建墳墓),而不是像今天的人一樣,對律法的第一印象是種種道德規範(諸如公正、誠信、仁慈等)。

加爾文說,“在理解保羅所寫以下的經文時難度較大:“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又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句,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西2:13-14)。此處所說的似乎是把律法的廢止更推進了一步,仿佛我們現在與律法中的律例已經沒有任何的關係了。

------在猶太人的儀式中更多的是認罪,而不是除罪(來10:1;參考利16:21)。既然猶太人是用潔淨來取代自己,他們的獻祭除了承認自己犯了死罪之外,還成就了什麽呢?他們種種潔淨的儀式,除了承認他們自己的不潔淨之外,還成就了什麽呢?因此,他們是在不斷地更顯明他們的罪過和不潔的“字據”。但是,雖然有了這樣的證據,並沒有從中釋放出來。因此,使徒寫道:基督“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來9:15)。所以,使徒稱這些儀式是有礙於那些遵行之人的“字據”這是正確的,因為藉著這些儀式,他們公開證明了自己的罪過和不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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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可以再加一句,給先知修建墳墓的活動(儀式),除了見證這個民族常常殺害先知之外,還成就了什麽呢?

當然,律法一詞並不單指禮儀律,詩篇的很多部分也被保羅冠以“律法”之名,但這些形式各異的“律法”在功能上卻是驚人的一致,在保羅看來,舊約律法上的話(包括詩篇,曆史書這些沒有被今天的人劃為律法書的書卷)有一個首要功能:指證被告者的罪:

因為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
滿口是咒罵苦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他們眼中不怕神。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審判之下。”

——請注意,在這段經文中的“律法”明顯是指上文那首控訴罪人的詩。在這個意義上的“律法”,或者說“罪和死的律法”,其性質是法庭對當事人罪行的指證、確認和宣判。

因此律法首先給人的印象不是告訴人今後該怎樣做,而是對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記錄,認定和宣判(詛咒)。
保羅讓我們看到,上帝的宣判已經做出,死亡是誰都逃脫不了的結局,因為我們的works已經被做了定性(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這樣,保羅屢屢提到的“不在律法之下”這句話不是指著“不必靠守律法來得救”這件事來說的(盡管我們的確不是靠守律法而得救),更不是說道德律和誡命已經與信徒無關,這句話其實是在描述這一件事:我們已經被稱義,擺脫了罪人(犯人)的身分,總之,在這裏“律法”似乎側重於刑罰條款(對已有的罪行)這方麵的意思,正如古印度一位學者所說“法律是一門關於懲罰的學問”。

讓我們來樹立這樣一種觀念:

凡是犯罪的行動就要受到法律的製裁;反之,如果是善行,就不受刑律的製裁,也就是所謂“不在律法之下”——打個比方,就《服用違禁藥物處罰條例》這條人間的律法而言,凡是沒有服用禁藥的運動員,就與該處罰條例無關,也就是“不在律法之下”。

保羅在很多場合下使用“律法”這個詞的時侯,不是指某種行為規範,而是指對於罪行的懲罰性條款——所以,罪行才“在律法之下”(即與這些懲罰性條款有關),反之,合法的行動就“不在律法之下”(即不被律法所禁止或懲治)請看有關的經文,來熟悉這種表達習慣:

經文:《加拉太書》5:16
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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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製。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
(可見,“不在律法以下”就是“不被法律禁止”)

另一個例子:提摩太前書第1章:
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隻要人用得合宜;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弑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

這裏是在說,律法是為了禁止和懲罰惡行,而不是為了禁止善行(例如主在安息日給人治病,如果你像法利賽人一樣判定耶穌幹犯了安息日,那就是對律法的誤用)——顯然,這再一次印證了我的觀點:保羅在很多場合下使用“律法”這個詞的時侯,不是指行為規範,而是指對於罪行的懲罰性條款。


我們也就很容易理解保羅所說的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因為罪人、犯人才與律法有關,監獄和刑場是給他們準備的,而不是給遵紀守法的人準備的。我們已被稱義,擺脫了罪人的身分,自然就不是刑律的對象了。所以說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因為罪犯才與刑律有關,而已經被稱義的人就被稱為“在律法以外”(就好像一個遵紀守法的人不會被警察找上門來),所以,這句話其實是說上帝的義在這些被稱為義、擺脫了罪犯身分的人身上顯明出來。

反過來說,如果我們還是被禁箍在種種繁瑣的禮儀規條之中,就無異於見證自己的身分還是罪犯,也就是說基督的救贖之工並沒有給予我們無罪者的身分,他的工作失敗了。正像加拉太書所說, “我們若求在基督裏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嗎?斷乎不是!”

當然,並非所有情況下“律法”這個詞都作此解釋,關鍵在於其對象:比如“罪的律”就是指處置罪行的相關措施(而不是說這個律本身是為罪服務,迫人犯罪的),其作用在於使罪結出死亡的果子(即所謂“順著情欲灑種,收敗壞”);相反,“賜生命聖靈的律”是用來規定“順著聖靈灑種,收永生”。

由此出發,羅馬書的這一類話就順理成章了: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隻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以上經文出自羅馬書7章)
這些話是在說什麽?是說律法誘使人犯罪嗎?不是!這些表麵難解的話,其實含義出奇的簡單——它們無非是指出“以身試法”的後果。

罪早就存在於世上,(魔鬼從起初就犯罪),但人如果謹守自己,不去嚐試這些罪,那就不會受到相關律法的製裁,以致結出死亡的果子。(罪就伏在門前;它必戀慕你,你卻要製伏它)當然,人靠著自己是無法行義的,亞當已經代表所有人選擇了犯罪和悖逆。

我們也要明白“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是在強調什麽。這就涉及“知道”這個詞在聖經中常有的含義,即“真切的體驗”:(例如,“有一日,那人和他妻子夏娃同房”—And Adam knew Eve his wife)——因此,,“知道何為罪”是指人實際犯了罪,借著律法的製裁而真切的體驗到了罪的苦果。——這不是指人在理論上知道某種行為是錯的。

在這個認識基礎上,“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這句話也很好理解了,其實它就類似於羅馬書的另一段話: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 神, 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也就是說,在神的任憑之下,犯罪的人逐漸喪失了普遍恩典,最終走向滅亡——沒有人願意不走活路反而走死路,所以說他被引誘(deceived)了,——但這是律法(刑法)對他的公義的報應,總之,不是說律法誘騙人去犯罪,而是對犯了罪的人,律法使他走向滅亡,顯出犯罪應有的後果。


我們已經看過加爾文對禮儀律的講解,也就是說,禮儀律是用來見證當事人的犯罪事實——贖罪祭證明了當事人已經犯了罪,否則何需贖罪?如果不是已經沾染了汙穢,又怎麽會有那些洗濯的禮儀(律)?

而且,這類禮儀性的律法,本身並不能贖罪、也不能使罪人得到潔淨,正如希伯來書所反複強調的。


這些儀式的名稱都指向了除罪、潔淨、使人得生命這類美好的意象,然而,由於充當祭司的是那些同樣軟弱犯罪的人,充當祭牲的又隻是比人還低等的動物——它們的血斷不能除罪——因此,名為“贖罪”的禮儀律完全沒有贖罪的實效,而隻是成了對罪人的指證和宣判;同樣,諸般潔淨的禮儀律也不能給當事人帶來潔淨,而隻是顯明他已有的汙穢與可憎。OK.現在,保羅的那句話就順理成章了——and the commandment, which [was] unto life, this I found [to be] unto death.(“不可貪心”這條命令在形式上類似於割禮:
所以你們要將心裏的汙穢除掉,不可再硬著頸項。 申 10:16
[kjv]Circumcise therefore the foreskin of your heart, and be no more stiffnecked. )正如《羅馬書》第八章3節所說,「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很明顯,上文所說“律法......有所不能行的”是指贖罪祭之類的禮儀律無法起到它名義上的作用,因為隻有神的兒子(而不是人間的大祭司和牛樣的血)才能使“贖罪祭”具有贖罪的功效。照樣,希伯來書所說律法漸衰漸舊,直至完全退出曆史舞台的事,也是指著這個說的,與我們今天通常所理解的律法無關。


也許在細微的解經之外,我們應該把握住保羅所針對的背景和當時的流行觀念,那就是猶太人的自義和優越感——他們有律法、有禮儀、熱心於持守各種規條(比如安息日對路程和載重的細致限定),還有令他們自毫的聖殿,總之,他們的血統、文化和日常宗教活動給他們帶來了極大的優越感和安全感——歸結為一句話,“有亞伯拉罕做我們的祖宗”。

他們似乎認為上帝跟他們有了交情,審判的時侯一定會對他們網開一麵,因為他們年複一年、辛辛苦苦的給上帝獻祭、修殿和唱讚歌,沒有功勞也有苦勞——雖然良心和律法都控告他們在實際的言行心思上根本沒有達到“公義、憐憫、信實”的要求,然而他們卻拿著自己為上帝做過的工(割禮、獻祭、禁食、披麻蒙灰)來安慰自己的良心——他們忘了上帝是不受賄賂的,審判要從稱為上帝名下的城起首耶 25:29

耶和華說,你們所獻的許多祭物,與我何益呢?
公綿羊的燔祭,和肥畜的脂油,我已經夠了。
公牛的血,羊羔的血,公山羊的血,我都不喜悅。
你們不要再獻虛浮的供物。香品是我所憎惡的。
月朔,和安息日,並宣召的大會,也是我所憎惡的。
作罪孽,又守嚴肅會,我也不能容忍。
你們舉手禱告,我必遮眼不看。就是你們多多的祈禱,我也不聽。你們的手都滿了殺人的血。

你們要洗濯,自潔。從我眼前除掉你們的惡行。
要止住作惡,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
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
(以賽亞書-- 第 1 章)


猶太人明知自己沒有達到上帝公義的要求,卻沒有謙卑下來乞求神的赦免和拯救,而是采取了一種自欺欺人、粉飾太平的方針,正如我們以上所看到的。他們依靠宗教儀式來誇口,其實是在依靠虛謊和妄想,“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因為外麵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麵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正是在這一點上,我們的舊生命與猶太人沒有區別,明知自己劣跡斑斑,卻竭力把自己包裝成素行良好的樣子,以為這些“形象工程”能夠保住自己的優越感、救自己逃脫審判和懲罰。天主教曆史上所積累的一些苦修的惡習、還有今天教會內部種種的反律主義和神秘主義,無不與當初猶太人的愚昧如出一轍。

要知道,上帝所立的標準是唯一有效的標準,自欺是沒有用的,惟有基督以他真正的順服和善功,滿足了上帝公義的要求,使我們得以與上帝和好。在我們重生之後,也惟有按照他神聖的命令,追求聖潔,讓眾人看到我們實實在在的好行為,才能體現出我們所蒙受的救恩,“隻是你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自己欺哄自己。”


現在,我們已經沒有理由持有那種迷信觀念,以為如果我們研究聖經中的道德律,並以此督促自己,就會適得其反,更加激起犯罪的欲望。相反,我們應該感謝上帝莫大的恩典,因為這恩典使我們能像大衛王一樣,渴慕那至尊而自由的律法,在上帝聖言的引導和滋養之下,擁有一個分別為聖、榮神益人的人生。

正如摩西對以色列人裏麵那些蒙揀選的人所做的勸勉:“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誡命,不是你難行的,也不是離你遠的。 不是在天上,使你說:‘誰替我們上天取下來,使我們聽見,可以遵行呢?’也不是在海外,使你說:‘誰替我們過海取了來,使我們聽見,可以遵行呢?’這話卻離你甚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裏,使你可以遵行。”

毫無疑問,我們如果真的愛主,就該遵守他的命令,上帝的誡命不是難守的,因為靠著所領受的信心,我們已經勝過了這個彎曲悖謬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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