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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捷語中評:人大釋法意在警告港獨

(2016-11-04 23:07:48) 下一個


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釋法。

      中評社香港11月5日電(記者 莊恭誠)正在北京開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把解釋《基本法》第104條的安排列入議程,預料詳細釋法內容將於11月7日(星期一)公布。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就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釋法,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製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祝捷接受了中評社專訪。以下是訪問全文。

      中評社:如何評價這次人大釋法?

      祝捷:這次人大釋法顯示中央給了“港獨”一個非常清晰的信號。

      在香港社會,“港獨”過去隻是一種隻言片語式的情況,僅僅是有些人在談,隻停留在理論層麵,甚至可以說是小眾的聲音。但是自從占中之後,可以說“港獨”已經“登堂入室”,特別是結合香港的社會運動,“港獨”現在已經成為香港不可忽視的政治力量和政治市場。在這種情況之下,“港獨”勢力也試圖通過立法會選舉等不同形式,進入香港的體製內部。

      這次梁遊事件是非常典型的事例,反映“港獨”勢力試圖借助年輕人的力量,進入香港的體製內部。這股風潮如果不壓住,對香港的前途、香港的長治久安、“一國兩製”在香港的實施以及香港特區的製度,都將造成非常大的挑戰和衝擊。與此同時,在香港自身不具備自我調適和自我糾正力量的時候,中央通過人大釋法直接出手,可以說是給了“港獨”一個非常清晰的信號。

      香港回歸至今已19年,人大釋法算上這次共有5次,可見中央對人大釋法這一手段的運用是非常謹慎的。隻有在香港麵臨重大問題,或香港有關方麵為解決重大法律問題而主動提請的情況下,人大釋法才會出現。

      這次人大釋法,其實是給了“港獨”勢力一個非常大的警告,即“港獨”逾越了《基本法》的底線、逾越了國家領土主權完整和國家安全的紅線。從這一角度而言,人大這次釋法的意義非常重大,也非常及時,對於防止“港獨”勢力繼續做大、防止“港獨”勢力借助各種機會進入香港的體製內部、防止“港獨”勢力試圖在香港的體製內完成一場“顏色革命”,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中評社:一次人大釋法就可以遏製港獨嗎?還是需要更多一係列的措施?

      祝捷:“港獨”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香港的一種社會思潮,而且已經成為香港不可忽視的一股政治力量,實事求是地說,“港獨”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具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指望一次人大釋法,就能徹底解決和應對“港獨”問題。這次人大釋法表明了中央的態度,而且是對這次香港麵臨的具體問題,即公職人員宣誓事宜作出回應。

      應對“港獨”問題,還需要其他法律手段、媒體和宣傳手段等等,需要培養香港社會整體對國家和民族的認同、對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尊重,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除了法律手段,更需要教育和宣傳,特別是加強對香港青少年的教育,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方麵。

      因此對於遏製“港獨”,不能期盼一蹴而就,也不能指望一次人大釋法就解決所有問題。這一點要注意,不能盲目樂觀。

      中評社:有意見認為,人大應等到香港本地法院就宣誓案判決之後再考慮釋法,如何評價這一觀點?這次人大釋法在時機上是否合適?

      祝捷:要清醒地認識到,“港獨”已經成為香港社會一股不可忽視的社會思潮,不能低估“港獨”和“本土”主義的意識形態,對於香港社會的影響以及其本身的影響力。

      至於香港高等法院能夠作出什麽樣的判決,要認識到,香港的法學界、法律界,在“港獨”問題上的態度非常曖昧。所以在這一問題上,如果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香港的司法界身上,想要等到香港的法院處理以後再考慮人大釋法,這種想法可能比較天真、比較一廂情願。

      因此,根據《基本法》、在《基本法》的框架之內,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其實形成了香港本地法院解決宣誓案的根本法律依據。從這一角度來說,人大釋法起到的是預防作用。對於“港獨”,不能總是等到問題出現了、嚴重了、擴大了,才考慮去怎麽樣解決,那時候可能就來不及了。

      從預防的角度作出人大釋法,時機上非常成熟、非常及時,也確確實實是從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應對“港獨”問題。

      中評社:這次人大釋法主要針對《基本法》第104條,涉及公職人員宣誓事宜,是否恰當? 

      祝捷:用人大釋法來遏製“港獨”,但是又不能借釋法來幹預香港的一些事務。“一國兩製”其中包括“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一元素,即使人大釋法,“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還是會得到尊重。

      從過去四次釋法經驗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其實就是四個字:就事論事。通過一個具體的事例,對個案的解釋,來對香港產生輻射性的影響。這種影響並不是直接的,而更多的是基於人大釋法本身的影響力和權威性,產生一種輻射效應,相信這次也不例外。

      這次事例本身是由立法會議員宣誓引起的,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是非常恰當的,即隻是解決宣誓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從這一角度而言,人大釋法可以說是做到了有理、有力、有節。這一做法本身也是充滿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的。

      如果對這次事件作出擴大解釋,那麽顯然有違“一國兩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意涵。但是如果人大不釋法,似乎顯示中央對“一國兩製”中最核心的要素,即“一國”,沒有很明確的表態。

      所以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既給出了信號,同時也解決了法律問題本身,做法符合法律條文、法治規律,同時也是香港社會能夠承受的。

      這次人大釋法,是充分考慮了諸多因素所作出的,不是草率的,不是應急性質的,而是深謀遠慮的,而且的的確確能夠對匡正現時香港所麵臨的一係列複雜難題,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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