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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國家和夫妻

(2009-06-12 15:49:21) 下一個

          

活著的東西都喜歡自由。鳥是斯,狗是斯,人亦然。

  春天到了,溫風揮灑著愛情的氣息摟著彩蝶歡舞,白雲飽醮清泉之愛把藍天吻洗得幹幹淨淨,花兒嫵媚而多情地微笑,蜜蜂在忙忙碌碌地播送愛情的種子,窗外的鳥兒也歡快地飛翔和鳴唱。我一來情緒,就想在辦公室裏一展歌喉和鳥兒比劃比劃。可是我不能!我可能沒有這種自由。是怕隔壁辦公室的人抗議?還是?不管怎麽說,我張了張嘴卻把釀好的美感吞到了發酸的肚子裏去了,幸福感頓時急劇下降,痛苦因子卻放大了好幾倍。一隻鷓鴣在我的外窗沿對我擠眉弄眼,好象在嘲笑我的不幸。

   我想唱個歌都不能自由地唱,我還是我自己嗎?我的“自我”在哪裏?我問自己。於是我自言自語地說,自由是幸福的馬,是幸福的翅膀;長了翅膀的自由之馬更好。 

  (一)關於“自由”的理解

  人類社會追求自由大概有很多萬年了,有關“自由”的文字記載也至少有幾千年。例如,希羅多德在二千四百多年前就討論過自由的問題,並生動地記述了這麽一個故事:一個馬夫用摸過母馬屁股的髒手阻斷了古波斯走向民主自由的道路;〔一〕伊巴密濃達領導了古希臘的自由解放運動,還強調即使為了自由也不能濫殺無辜〔二〕;亞裏士多德說幸福的最高境界就是“達到完全的自由”,等等。我們很多人都記得詩人裴多菲的名詩:

    生命誠可貴

       愛情價更高 

    若為自由故

     二者皆可拋 

  該詩表達了自由在詩人心中的崇高地位:它比愛情和生命還重要。當然,最鏗鏘有力的還是北美造反派的豪言壯語:不自由,務寧死!〔三〕可見自由對人生是多麽的重要,沒有自由的生命是無意義的行屍走肉;狗都不喜歡那種沒有自由的日子,關到小屋子裏的狗也會沮傷甚至發瘋。狗愛自由,何況人乎?

   動物都喜歡自由,那是自然的本性;植物也不喜歡太擁擠,太擁擠了不自由,樹枝喜歡向稀疏的空間伸展。人追求自由也是自然本性,目的是更好地發現“自我”,追求自我幸福。隻有真正自由的人,才能真正地發現“自我”,發掘個人的潛力。政治上的壓迫,傳統習慣,家庭等都可能是束縛個人自由實現個人自我的工具。人們渴望自由,同時又不合理地限製自由,於是我們在自相矛盾中掙紮著;比如知道婚姻是個人自由的索鏈,我們大多數人還都要把它往自由脖子上套。我們都渴望更多的自由,但是人類關於自由的理解卻是各種各樣的,於是對自由的定義也是各種各樣的。所以在討論自由和自由與幸福的一些關係之前,我們必須給自由一個定義。我沒有企圖把這個定義強加於人,它隻是為了方便表達本人的觀點──當然我這裏的定義也有它的優點。 

  自由應該有兩種劃分法:絕對自由和相對自由。絕對自由可以定義為“隨心所欲”,簡單說就是想幹什麽就幹什麽。相對自由則可以定義為“不違反大多數人讚成的法律的個人選擇”。如果你查訊一下英文的詞典,你可能會發現有幾十種關於自由的定義和解釋,但是這些定義或解釋幾乎都可劃分到這二類“自由”裏去。這裏我應該強調一下:我讚成對現有法律進行重審,即使它們是通過民主程序製定的;我們應該經常重審法律法規,以減少對個人自由的負麵影響。

   隨心所欲的絕對自由可以是美好的想象,比如想象著象鳥兒一樣自由飛翔,但也可以是殺人放火(就象曆史上那些殺人屠夫惡棍一樣),等等。所以許多絕對自由是行不通的,或者是要承擔後果受懲罰的,或者是要被後人釘到曆史的恥辱柱上的。絕對自由可能有一個子命題,那就是“完全”自由的問題。人類到底有沒有完全自由?這本身就是一個很古老的哲學命題:即“個人的自由意誌”的實現,以及要不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悲觀論者認為,人既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那個人的自由意誌和自由也就是空中樓閣或是海市蜃樓,於是就有“宿命論”。絕對自由是不能存在的,但是人類對絕對自由的渴望在曆史長河中卻啟發了無數的幻想並導致了一些重大發明,包括飛機火箭太陽帆船等等。 

  自由這個題目太大,即使我們討論“相對自由”以及它和幸福之間的關係,我們在一篇短文裏也不得不討論限製討論的範圍。所以,這篇文章隻討論某些“相對自由”的問題及其和某些幸福的關係。

   相對自由確實有個度量的問題。最獨裁的國家裏最低層的人民也多少有點自由,隻是獨裁者和底層人民的自由太不成比例;奴隸也有極少的自由,比如聖經裏說奴隸可以娶老婆,但是奴隸主可以在奴役期滿時把奴隸的老婆留下來作自己的女人。但是奴隸主往往對奴隸慘無人道,包括割掉男性奴隸的性器官,拿奴隸喂猛獸等等。即使進入了二十一世紀,奴役還在隱秘的角落裏存在,比如在美國歐洲中國等等國家就存在性奴隸,實在是現代社會的恥辱。羅素是我喜歡的作者之一,但是他關於自由和幸福裏的一些觀點我是很不讚成的,他最令人失望的意見是:民主自由導致了許多不幸,包括父子關係的惡化;奴隸也不是象自由民主分子所說的那麽不幸等等。〔四〕羅素這些令人失望的言論明顯帶有貴族的偏見,雖然他一再地提倡避免偏見。柏拉圖在二千多年前就指出奴隸製不正義應該廢除〔五〕,相對來說羅素的這些言論是完全違背曆史潮流的。 

  相對自由也必須有其最起碼的標準,以造福於大多數人,而不是隻讓極少數人自由自在地剝奪大多數人的自由和幸福。所以,我在上麵特別強調“大多數人讚成的法律”下的相對自由。以美國為例,她雖然不是一個完全民主自由的國家,但是相對來說她是一個比較民主自由的國家。美國憲法規定了民權法案條例(CIVIL RIGHTS),這些法案條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思想和某些行動的自由。美國前總統羅斯福在1941年更進一步提出了人類四大基本自由:第一是在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第二是在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這種自由,廣義來講,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融洽關係,它讓全世界每一個居民都過健全的、和平的生活;第四是免除恐懼的自由--這種自由,就是全球裁軍,並徹底把它裁減到這樣的程度:務使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區的任何鄰國進行武力侵略。這四大自由當然很好,如果都實現了,人類社會的幸福指數會大大提高。當然這四大自由還是不完善的,比如缺了人們不信上帝的自由等等。

   在討論自由的時候,我想應該隨便提一下自由主義。自由主義是開發個人自由和個人選擇的係統思想和實踐。自由主義的流派很多,但是核心價值都是推崇個人自由。一些自由主義流派用高度抽象的推理來解釋自由主義,認為個人自由是“天賦的”、合乎自然的“人性的法則”。按照這個推理,自由是天賦人權;自由主義應該是未來人類社會的發展趨勢。還有人用“效用理論”來解釋自由主義,認為可以通過個人對社會福利最大化來確立自由主義的原則;傑若米本色木(有人給譯成邊沁,雖然譯音相差很遠)(Jeremy Bentham)等人就是這種理論的推崇者〔六〕。極端自由主義就可能發展為無政府主義。如果每個人都是神,不邪惡,不需要任何別人的幫助,互助隻是建立在愛和共同愛好的基礎上,無政府主義就是可行的並可能是最好的社會形態。

  (二)自由的啟發

   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自由的靈魂需要啟發;不然它就會在強權下卑躬屈膝,在傳統習慣下昏昏欲睡。 

  古代人類社會生產力低下,加上人的自私本性,於是產生少數人奴役多數人的不合理非正義的社會形態,其中包括那種獨裁凶暴的專製機器。結果是少數人獲得了很大的自由,多數人沒有多少自由。現在民主自由雖然成了文明進步的社會標誌,但是剝奪人的思想和行動自由的獨裁國家還不少。少數人能夠剝奪多數人的自由權力,很大程度上是多數人民主自由的意願不高,否則這種剝奪是行不通的。就拿中國來說,如果大部分人都有“不自由,務寧死”的氣概,獨裁早就不存在了。所以,對中國人來說還有一個關於“自由”的啟發的問題。

   自由是個人幸福的首要條件之一,雖然它不是唯一的條件。個人自由程度的多少應該是和個人的幸福程度緊密相關的。 

  自由也是創造的重要條件,思想不自由的人是很難創造出什麽新鮮東西來的。那些獨裁的國家都有一個明顯的特征:缺少創造性。中國大陸是這樣,北韓是這樣,一些獨裁的伊斯蘭社會也是這樣。

   關於啟發獨裁專製社會裏人民對自由民主的渴望和行動是不言而明的,因為那些社會少數人製定的法律和不成法的規定極端限製甚至剝奪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力,是非正義的。 

  人們習慣於譴責少數人政治獨裁剝奪人民自由的罪惡和行為。但是,我們對傳統和習慣限製個人自由往往沒給予充分的注意。如果仔細研究就不難發現,先人們留下來的許多傳統和習慣就象軟刀子一樣閹割著我們的自由和幸福。

   先人留下的最有影響的傳統習慣是婚姻,和對婚姻的美化和神化。聖經裏關於婚姻的論述幾乎到處都是,比如說女人是男人的一根肋骨,是上帝的安排等等,雖然沒有多少浪漫,可是是神聖的。其實從本質來講,婚姻製度很大程度上是人的自私和忌妒的產物(我很相信這個論點,我會用專門的文章來論述它),而不是什麽神聖的東西;雖然婚姻在維護社會穩定和培養後代方麵起了一定的作用。對某些人來說,可能婚姻是愛情的結晶,而對大多數人來說,結婚很大程度上是習慣,經濟和其它世俗上的考慮,難怪有人說婚姻就是合法的賣淫(據說是恩格斯說的)。叔本華說,婚姻大部分都是肉體的而不是心靈的結合。我們還應該注意到這種情況:有一種虛假的“愛情”,它不是在互相仰慕互相欽佩互相心儀的結果,而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求情”的結果;被求的一方往往被一些世俗的東西“感動”而“生情”,比如鮮花、禮品、請吃請喝等,我感覺最差勁的就是當街或當眾跪下來求婚的那種,與“浪漫”沒太多的關係,被求的一方不同意又怕當眾羞辱了你的自尊心,完全是強人所難。對方要是和你是心靈之鐵友,用的著你丟人現眼跪婚嗎?還有許多其它形式的虛假的“愛情”,它們可能是無聊、悲傷、失戀、荷爾蒙過剩、環境等等催生的假貨,與心靈之愛沒多大關係。這些虛假的所謂愛情及其婚姻一般都不能長久;遺憾的是,這種虛假的“愛情”比例相當大。有很多人哀歎“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這雖然有點誇張,但是也不是完全離譜的。英國哲學家威廉葛德文說:“婚姻製就是欺騙的製度。輕率而浪漫的男女青年認識了,隻通過幾次幽會,而且是在令人想入非非的氣氛中幽會的,於是海誓山盟,要永遠相愛。但結果又如何呢?他們幾乎毫無例外地處於食言和被欺騙的境地”。“指望兩個人的追求和願望長期保持一致,那是荒謬的。要他們夫唱婦隨共同生活,意味著注定要給他們帶來爭吵、怨恨和不幸。”雪萊也曾經感慨萬千地說婚姻隻是將兩個人綁在一起來承受另一種折磨。有意思的是,雪萊卻結識了葛德文的女兒而搞起了婚外情。 

  毫無疑問,說“婚姻是自由的墳墓”則要準確的多。這個世界上也不知道有多少人渴望從這墳墓裏爬出來而獲得新的自由。在網絡上關於婚外情的帖子是最吸引眼球的,回應的帖子往往最多且熱烈,就是這種渴望的心理反應。當然,很多人隻是從“自由的墳墓”或“愛情的墳墓”裏探出個腦袋,看看外麵自由的風景而已,因為他們沒有勇氣去獲得自由。

   當然,婚姻是個很嚴肅的社會題目,我們在分析它時不能太簡單化。有多少人在失去個人自由的婚姻裏得到了幸福呢?我個人觀察估計特別幸福的有約5%,比較幸福的有約10%,有點幸福的有約10%,特別不幸福的有約5%,比較不幸福的約有10%,有點不幸的有約10%,其它約50%都是沒有多少幸福可言的平淡夫妻。總體推測婚姻幸福指數的分布大概是接近正態分布,中間值是“很平淡”-這當然是十分令人失望的。一個理性的推測就是:隻有那25%的很幸福、比較幸福和有點幸福的人才應該結婚。那些5%特別不幸福的夫妻在心中互相把對方當成垃圾甚至敵人而置於死地,即使有些人表麵上還可能和和氣氣;最近田納西一個牧師被老婆槍殺就是一個典型列子,近來流行的電視連續劇CSI裏也有很多謀害配偶的劇目。當然關於“婚姻幸福”的準確統計是困難的,因為即使是閉卷調查,有些人也不願承認他們的夫妻之間不幸福(在評價PEW2006年關於幸福的調查中,一個佛羅裏達的教授就指出了有些人不願意承認他們不幸福)。PEW在2006年發表的關於幸福的調查裏認為婚姻使人相對幸福些;但是PEW的報告有一個基本的東西沒搞清楚:那就是在結婚的人之中有多少人是因為婚外情而幸福而不是因為從婚姻內得到的幸福,或者是因為婚外情婚內情共存而幸福,或者是因為孩子而不是因為配偶而幸福。 

  按照紮采賓的說法,普通夫婦間感情關係的變化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七〕:(一)是纏綿熾熱的蜜月期,即完全受到肯定定勢支配的時期,愛人在心目中的形象是完美的(我想應該加個“可能”,因為有些人結婚隻是看中了對方的錢財等等)。(二)開始出現一定的冷卻。當配偶不在場時,配偶在腦海中的時間逐漸減少,一旦在場,又激起對他的熱情。(三)情感進一步淡薄。即使配偶出現,也不能燃起熱情,而必須要對方做出某種令自己愉快的事才恢複感情。(四)對配偶的出現引起一種並非有意的反感,並把配偶的“缺憾”作為口角的前提。(五)幾乎完全處於否定定勢的影響,認為共同生活已失去了意義,這即是愛情的休眠階段。在這種情況下,就是法國佬西特所說的:“家庭,閉塞的角落,我恨你!”

   不能否認,很多人開始結婚時是相愛的,遺憾的是這種愛可能隨時間而很快消失,不管是審美疲勞還是虛假愛情還是別的什麽原因。那麽,婚姻作為限製個人自由的一種製度,在失去愛情後,就成了一種可憎的東西。如果隻有約四分之一的人從婚姻中得到某種程度的幸福,我們就得理性地審視這種先人留下來的製度,以改進它而使它更合乎人類追求自由的本性。教會也應該停止使用“不管生老病康都要永愛”這種騙小孩子的把戲。法律也應該改進,以利於各種自由一些的婚姻和兩性關係,包括短期合同婚姻、走婚等等。 

  隻有真正心靈之友生下來的孩子才是“自然”的孩子,本質上也應該更自然和諧。

   限製個人自由幸福的習慣傳統還有很多,包括盲目的“愛國主義”,盲目地信教等等。布什就是用這種盲目的“愛國主義”來鼓動年輕的美國人去打伊拉克去送死的。好了,這篇文章已經夠長的了,所以我不再多講這些內容了。

  (三)儒文化和自由

   我讀了許多中國古代的書籍,包括曆史小說詩歌等等。我記得隻在一首唐詩裏見過一次“自由”這兩個字。中國“自由”的傳統在哪?詩經裏有些關於自由的表達,雖然“自由”這兩個字沒怎麽出現。春秋戰國時代人們還是有思考的自由的。自從秦始皇搞封建大一統和漢代儒學占統治地位後,自由在字麵上、精神和行動上就成為十分希罕的東西了。這大概就是中國人過去缺乏創造力、不怎麽快樂和幸福的原因之一。孔子說要“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結果就把中國人心中自由的小鳥給掐死了。所以,中國人在追求自由方麵還要多補補課,包括思想、言論和行動的自由的補課。 

  結束語:人生無奈的痛苦是囚困於自製的枷鎖卻又不敢掙脫出來。如果有了自由的利斧,那還會有多少枷鎖呢?自由的利斧,你在哪裏?

   好了,說了半天我自己的一個簡單問題還沒有解決:朋友,請你告訴我,我應不應該在辦公室自由地歌唱?你自己曾經想在辦公室放歌嗎? 

  注:

   〔一〕希羅多德,“曆史”。 

  〔二〕維基百科。

   〔三〕帕特裏克亨利(PATRICK HENRY),“不自由,務寧死──LIBERTY OR DEATH”,1775。 

  〔四〕羅素,“幸福之路”第十三章。

   〔五〕柏拉圖,“理想國”第五章。 

  〔六〕傑若米本色木(JEREMY BENTHAM,1748-1832),網絡哲學百科全書(THE INTERNET ENCYCLOPIDIA OF PHILISOPHY)

   〔七〕紮采賓,“夫妻生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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