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泰浩

海納百川,取他人長高求成長;
剛自無欲,走自已道爾符正道。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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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借錢六準則:逾期不還,麻煩不斷

(2024-03-12 01:23:17) 下一個

  親朋好友重情,借貸及時還清?。親朋好友間借錢必還錢,日本人之間借錢還錢六準則
  1.一定要有借用書(借條)
  2.借出去的錢要通過銀行匯出
  3.一定要有還款日程。
  4.一定要弄清對方的財產情況
  5.親朋好友之間的借錢還錢也十有“時效性”,如果時效期過很難收回還款。親友個人之間借錢還債的時效期為還債時期己過的五年,或最後還債期過五年。如果最後還款日期快到五年了就應該速催促,以準備早日付諸法律程序,盡快征求律師意見。
  6.催還借貸用郵件或SNS等書麵聯係。也可通過電話或直接聯係。也可書麵通過郵件確認證明內容,最後考慮法律程序。
  隻要不要不法行為如高利貸業務都能追回欠債的。

  無論多親密的關係,如果毫無顧忌也會產生罅隙,發生爭執。引起親密關係也要遵守禮節。 意譯:親兄弟也要明算賬
  There is courtesy even among close friends
  good fences make good neighbors, good fences make good neighbors,
  關係再親再好,彼此間也還是需要禮節的。
  關係再好也要距離;再好的關係,都要保持距離。好借好還,再借不難。
  守得歸還期,建立起信譽。
  信任是最重要的。一個能夠借錢給你的人,無不是相信你的為人。否則,他是很難借錢給你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多用於強調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的正當性、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的必要性、以及履行還款義務對於維護包括經濟、生活秩序在內的公序良俗的當然意義。
  各國法律製度不同治,但大同小異。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合理性及適用的情境。
“欠債還錢”,意思是欠了債要還錢。它的出處是元代馬致遠(約 1250年-1321至1324年)《任風子》第二知折:“可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你這般說才是。”“天經地義”意思是天地間理所當然而不能改變的道理,也指理所當然,不容置疑的問題。它的出處是,春秋左丘明《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至於“欠債還錢”與“天經地義”兩個成語何時並聯形成俗語,暫不能考證。但是對於欠債還錢的正當性的日常認識,最晚在曲作家馬致遠生活的時代已經形成了,距今700年以上,這一俗語具有曆史悠久、流傳廣泛、古今適用、久經檢驗的特征。
  “債”,《說文新附》解釋為“債負”,它的原本含義是欠別人的錢財。
  在民法意義上,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民事主體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一般說來,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係,所給付的標的物或者說債的客體,常見的多是金錢、商品、服務和權利。《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債的概念,並對債進行了分類。民法意義上的債,主要分為以下幾類,一是按照合同的約定產生的債,簡稱合同之債,比如借款合同、貿易合同、網絡購;二是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比如抄襲他人文章發表、影視盜版;三是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比如代管他人丟失的寵物產生成本;四是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比如拾得財物據為己有;五是按照法律的其他規定產生的債,如單方允諾——公安部門懸賞而有人提供線索滿足條件,商家抽取幸運獎而有人中得獎項等。
  俗語“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中的“債”,接近於“債”的漢語本義,是日常生活中的債,是常見的、典型的、頻發的債。按照民法對於債的分類來看,它屬於按照合同的約定產生的債,在俗語中對應“欠債”的是“還錢”,而不是交貨和提供服務等,所以涉及的合同,可以進一步厘定為典型合同之一的借款合同。對應民法,指的是合同之債,更進一步,指的是借款合同之債。
  “欠債”本義也是欠別人的錢財。在民法意義上,“欠債”意味著,一、借款合同之債已經形成,並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關於合同之債的法律約束力,《民法典》相關條款予以了明確的規定。二、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債權人與債務人,當事人各有其權利與義務,債權人有按照約定收回本金及利息的權利,債務人有按約定條件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義務。三,存在金錢的給付,債權人向債務人轉移了資金的占有。
  “還錢”本義是歸還所欠之錢。在民法意義上,“還錢”指的是,一、債務人按約定條件履行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義務。同時,當事人應當按照事先的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二,進行金錢的給付,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資金的占有。天經地義是指非常正確不容置疑的道理。“天經地義”出自於《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意思是,禮儀,是宇宙與日月的規範,大地與環境的準則,百姓和社區行動的依據。天經地義,即為上天的規範和大地的準則。通俗說來是指非常正確不容置疑的道理,從法學的意義上看,是指符合法律法規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法律含義是指,債務人應該按照借款的有關約定歸還債權人的債務,這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具備較大的合理合法性。“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說法,體現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它要求借款人對於自己的債務,誠實地麵對,不拒絕,不逃避,積極努力,按照事先的承諾,及時足額地歸還。
  欠債還錢可以維護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平衡,債權人當以善意的心理狀態出借款項,行使債權人的權利,債務人也當以善意的心理狀態歸還款項,履行債務人的義務,有借必有還,借貸雙方的利益獲得平衡。欠債還錢也能維護相關人的利益平衡,比如保護“債權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使“三角債”、“連環債”得到及時地清償。欠債還錢還能維護社會利益的平衡,比如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一個客群,如果所有欠債幾乎均能得到清償,該地區、行業或客群的債務違約率(不良率)就會相對偏低,可以形成良好的金融信用環境,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出借人將會更多地向該地區、行業或客群投放貸款,貸款的利率也會下降,將會推動該地區、行業或客群經濟的發展和財富的增長,最終形成“信用-金融-經濟-財富”的良性循環,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說法,體現了合同的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具備合同的約束力,雙方可以行使相應的權利,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作為借款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主要的權利與義務如下,借款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婚姻家庭證明材料、住址證明材料、工作收入證明或經營收入證明材料、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材料,材料應該真實有效,以反映借款人真實的身份、真實的財務狀態、真實的工作或經營活動,貸款人有權而且應當對借款人進行盡職調查,了解借款人借貸相關情況,對借款的實際使用有進行貸後檢查和監督的權利,如果借款未用於約定用途,可以停止後續發放或者提前收回已發放款項。在具體資金操作上,債權人不得預扣利息,提前還款應按實際用款期限計算利息,協商一致可以展期等等。三、不符合“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情形。
  (一)出借人非法放貸
  (二)借貸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包括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在內的一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為非法所得,如果出借人將非法所得出借,視為資金來源不合法,相應的借貸合同無效,債權債務關係不成立,有關利息、費用及擔保的約定也均不成立。
套取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轉貸(所謂“倒貸”)、 向非金融機構的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視為資金來源不合規,相應的借貸合同無效,債權債務關係不成立,有關利息、費用及擔保的約定也均不成立。接受了不合法、不合規的資金的一方,對於接受的資金仍有原額依法返還的義務,但是對於利息及其他費用(無論是否已經支付)均沒有支付義務,即不是“天經地義”的。另,具體返還對象、賬戶及支付方式,應依法進行,或依司法機關指定進行。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成立,需要滿足出借人非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的要求。出借人事先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⑥,則“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能成立。相應的借貸合同無效,債權債務關係不成立。
“事先知道”,是故意,即出借人已經知道借款人將把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出借資金,交由借款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對資金用途不聞不問,放任借款人將所得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知道”,是過失,即出借人基於借款場景、借款人的申請及用途說明、借款人的明示或暗示、對借款人的基本了解、基本的經濟生活常識,以及貸前盡職調查的基本要求(如為金融機構),就能判斷出借款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經濟、生活常見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有,為賭博(包含境內外、線上線下)提供借款;為躲避司法偵查(“跑路”)提供借款;為非法放貸人提供借款,間接參與非法放貸;為行賄提供借款;為毒品交易提供借款;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情形。
  (四)高利貸、套路貸等不合規、不合法的貸款、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可以請求不適用於“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務到期後,無特殊情況,如果債權人不進行追償,三年後即超過訴訟時效。債務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可以選擇依法抗辯,提出訴訟時效已過不予還款,也可以不就此提出抗辯,繼續履行還款義務。即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可以不適用於“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也可以適用於“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抗辯權利行使的主動權歸於借款人。

  莫欠債,無論金錢債還是感情債,你真的欠不起!《三世因果文》說:今生牛馬為何因,前世欠錢不還清。曆史上有不少記載,欠債不還的人投胎為動物來償還的事例。做人切莫欠債去,不然披毛戴角還。這就是欠債不還的最終下場。《太上感應篇》雲:“取非義之財者,譬如漏脯救饑,鴆酒止渴,非不暫飽,死亦及之。”奪取不義之財的人,就像吃有毒的肉來救饑餓,喝有毒的酒來止渴一樣,不但不能暫時填飽肚子,死亡也會隨即到來。現代科學沒法解釋,但我們的老祖宗早就在《禮記·大學》中告訴我們:“貨悖而入者,亦悖而出。”就是說,不正當得來的財富,也會以不正當的方式散失掉。
錢怎麽來,就怎麽走;錢怎麽來,就怎麽去。
  不義之財,不僅留不住,去時往往是加倍去的,還會有意想不到的災難。不義之財,禍延子孫不義之財叫橫財,橫財不僅會給自身感召橫禍,還會給自己、家人和後代招來災禍。現代科學沒法解釋,古人早在《禮記·大學》中告訴人們:“貨悖而入者,亦悖而出。”就是說,不正當得來的財富,也會以不正當的方式散失掉。
  錢怎麽來,就怎麽走;錢怎麽來,就怎麽去。
  不義之財,不僅留不住,去時往往是加倍去的,還會有意想不到的災難。不義之財,禍延子孫不義之財叫橫財,橫財不僅會給自身感召橫禍,還會給自己、家人和後代招來災禍。別人幫你是情分,不幫你是本分。幫你了,你要記住這個人情,也希望你做一個知恩圖報的人。金錢債容易還,了不起,多給他幾個利息,人情債最難還。一個凡事總想著占便宜的人,會吃大虧的。因為每占一次便宜就欠下一筆債。這筆債不會記在賬目上,但會蝕刻在人的心裏。有句話說得好,凡是可以用錢解決的問題,那就不是問題,盡量少欠人情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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