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泰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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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都在規範媒體用語

(2019-10-28 06:13:58) 下一個

  中國和日本都在規範媒體用語。

      中國人喜歡用數字來“埋汰”人:“丘八”(當兵的),“二鬼子”(韓國人),“阿三”(印度人),“二流子”、“下三濫”……近年更有“老二”,“小三”……。

  中國和日本都在規範媒體用語。
  在中國任何外國的品牌都必須有漢語譯文對應,否則不能在廣告上出現。
  最近日本一改過去的緊“崇洋媚外”將姓名按英語順序的作法,先名後姓。從明年一月一日起,安倍晉三就不是“Shinzo Abe”,而要改成“Abe Shinzo”了。在這一點上中國反而更自然一些。
日本古人也是姓前名後,而明治維新後,尤其是二戰美軍占領後,人們的英語完全按美英方式表述。
  中國人趕時髦的“Jack Ma ”或“Yun Ma”,在中國隻能叫“馬雲”否則媒體不允許出現。港、台的時尚又少了日本的“伴陪”了。
  在中國最近規範媒體用語,新增的時政社會生活類詞匯中強調對國內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使用“老板”。
  報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群體或某一種身份。
 如災禍報道中,不使用“死難者中有一名北大學生,其餘為普通群眾”的類似提法。
   另外,新聞媒體和網站應當禁用的不文明用語有 38 個,例如“裝逼、草泥馬、特麽的、撕逼、瑪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齊B短裙、法克魷、丟你老母”等。
  法律法規類類詞語中,不宜稱“中共XX省省委書記”“XX市市委書記”,應稱“中共XX省委書記”“XX市委書記”。
除對過去特定曆史時期的表述外,不再繼續使用“少數民族上層人士”的稱謂。
  在表述民族宗教類詞語時,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
   不宜將內地與香港、澳門簡稱為“內港”“內澳”,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澳門)”,或者“京港(澳)”“滬港(澳)”等。
此外,“村長”、“村官”、“解放前(後)”、“新中囯成立前(後)”、“前蘇聯”、“深港一體化”、“一帶一路”戰略等過去慣用提法,也在禁用詞之列。
  更規定了一百多個不得使用的歧視語詞匯。
  日語早就對“差別用語”(歧視語言)予以禁止。
  罵人的壞話:悪態、悪口、罵倒、卑罵、憎口、雑言、誹謗、咒罵、皮肉、渾名、侮辱語、蔑視語、毒舌、罵詈、罵倒、揶揄、非難、皮肉、風刺、陰口卑語(Swear Words)、卑罵語(profanity)雲助(蜘蛛助)……等不得隨意使用。
  如——
  對“弁護士”(律師)蔑稱為“三百代言”、公務員被稱為“木端役人”(中國叫“小官吏”、“胥吏”、英語“a petty official”),公務員叫“稅金泥棒”(泥棒者,賊也),對工薪階層稱為“給料泥棒”等蔑稱。
  對不遵守戒律僧侶叫“生臭坊主”。
  “尼特”(英國式英語:Not in Education, Employment or Training, NEET),沒有進行就學、就労、職業訓練的人。在日本15?34歲的非勞動人口中沒上學或做家務的人的泛指。
應稱為“若年無業者”。
  “唐氏綜合症, down syndrome”以前在日本曾叫“蒙古症”。
對無資格的代言人叫“訟師”、“訟棍”、“陰其極弁護士”(不可靠的律師)。“誤魔可師”(Gomakashi)”(玩弄詭辯的人、與“三百代言”同)。
  “藪醫者”:藪就是草叢,灌木叢的意思 醫者就是醫生 合起來是庸醫,蒙古大夫,野大夫之類的意思。
   日本從“戦國時代”到“徳川時代”將歌舞伎役者、俳優(演員)稱為“河原乞食”軽侮差別歧視。
   職業差別中出於對個人或集団的偏見基對特定職業從事者差別對待。“穢多”(Eta,Etta),有的地域稱為:“エッタボシ:Ettaboshi”。(屠宰場的工人,動物下水經手處理者)。
  “第三國人”、“不法行為“第三國人”(定義為“以前日本支配下的各國國民”(韓,台等)
  石原慎太郎將“不法入國的三國人稱為“よつ”(老四)。
“Poppoya”(ぽっぽや;鐵道員工)、“雲助”(出租司機)、“八百長”、“土方(どかた:工地勞動者)”、“隱亡屋”(onbouya.隱坊、禦坊:火葬場工作人員),“汙穢屋”(Owaiya:處理下水道和便所的工人),“Bata屋”(廢品回收者),“ドカチン(土木工程土人)”、“旗振(交通疏導員)、“株屋”(證券公司職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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