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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汙成本高違法成本低誰還守法?

(2007-06-06 11:13:00) 下一個

   國務院近日印發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該《方案》中具體提出,按照補償治理成本原則,提高排汙單位排汙費征收標準,將二氧化硫排汙費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同時,全麵開征城市汙水處理費並提高收費標準,噸水平均收費標準原則上不低於0.8元。(chinesenewsnet.com)

    發展改革委價格司提供的情況顯示,目前中國汙水處理率和汙水處理費嚴重偏低,36個大中城市汙水處理率隻有55%,征收的汙水處理費平均每噸0.67元,僅相當於處理成本的67%。其他600多座城市大多數沒有建汙水處理廠,許多城市沒有征收汙水處理費。(chinesenewsnet.com)

  法規滯後(chinesenewsnet.com)

    汙染者責任難認定(chinesenewsnet.com)

    進入5月以來,太湖藍藻提前爆發,被太湖滋養了千百年的江蘇無錫,以一場嚴重的用水危機,再次敲響了我國水環境危機的警鍾。(chinesenewsnet.com)

    沱江汙染、鬆花江汙染、北江汙染……我國近年發生的汙染事件多次刺痛我們的神經。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盛華仁稱,從2001年到2004年,全國共發生水汙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chinesenewsnet.com)

    在環保人士看來,所有大規模的水汙染幾乎都由工業汙染造成。比較一下鬆花江水汙染與廣東北江汙染,會發現很多相似之處:都是企業行為導致汙染;企業都是臨江而建;都是江河的下遊城市受害、停水。(chinesenewsnet.com)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表示,就一般的環境汙染案件而言,在汙染物質較多的情況下,責任人是很難認定的。即使確定了汙染物質,但排汙企業又眾多,仍很難認定他們之間的責任。有的企業達標排汙但排汙量很大,有的企業達標排汙量很小,有的企業經常超標排汙,它們的汙染物聚集起來造成了汙染,這些企業之間責任如何分配就成了難題。按連帶責任的話,對那些達標排汙的企業就不公平;要按按份額責任的話,每個企業之間的責任份額很難確定。hinesenewsnet.com)

    但是,汪勁認為,在我國水汙染防治方麵,法律並不禁止超標排汙,隻需交納超標排汙費即可。而通常這種排汙費低於這個企業治理排汙的成本,企業便寧願超標排汙了。而且,在個別情況下,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一些企業甚至不交納超標排汙費。這種具有主觀過失的超標排汙行為,遠比無過失責任要嚴重。“同時,水汙染存在跨流域的問題,上遊和下遊的不同主管部門容易推卸責任。”(chinesenewsnet.com)

    守法成本高(chinesenewsnet.com)

    致汙染者“屢罰屢排”(chinesenewsnet.com)

    一邊治理,一邊汙染。困擾我國環境保護的這一怪圈,使一些企業形成“寧可受罰也不願治汙”的行為習慣,甚至出現“屢罰屢排”的不法行徑。

    以吉林省牛河水汙染事件為例,肇事者長白山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曾多次偷排汙染物。而按照目前的法律政策,“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即便被環保部門抓到了,這家企業被罰款的額度最多就是10萬元。而據專家介紹,這樣規模的一家企業,治理成本一年下來肯定不止10萬元。所以在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誘惑下,企業會一次次鋌而走險。(chinesenewsnet.com)

    再者,根據現有的法律,如果企業的排汙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成都川化集團造成的四川沱江特大汙染事件,造成經濟損失約2億元。但是最後罰款和賠償共約1200萬。汙染環境的代價低,正是企業不重視環保的症結所在。(chinesenewsnet.com)

    與違法成本低相對應的,是守法成本過高。一是治汙設施建設和運行成本高。以汙水處理為例,造紙行業一套日處理能力為150噸的堿回收工程需投資近億元,運行費用可占其銷售總收入的10%以上。如此巨額投資,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企業是不太情願付出的;二是遍布全國的成千上萬中小企業,由於規模和技術限製等因素,汙染治理成本已遠高於其可能獲得的經濟效益。

  破水汙染困局亟須“加大懲治力度”(chinesenewsnet.com)

    既然違法者占便宜,守法者會吃虧,這就帶出一個嚴重的問題:誰還守法呢?針對環保領域諸多違法違規行為禁而不止的現象,“加大懲治力度”似乎成了唯一選擇。(chinesenewsnet.com)

    許多有識之士提出,要增強法律剛性。全國人大代表薑德明提出,法律法規的滯後性,造成了所規定的處罰金額與現行經濟生活水平的不相適應。如果相對於違法者所取得的高額利潤來說,處罰金額微不足道,就無法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chinesenewsnet.com)

    事實上,不僅僅是“罰款”的問題,環境執法還要超越“權力”、“政策”這兩道坎。

    依據法律規定,對環境質量負責的是地方政府。如何突破地方保護主義是道坎。(chinesenewsnet.com)

    劉明俊律師認為,政策導向限製了企業的治汙積極性。他介紹說,環保產品與普通產品相比,在國家稅收上沒有優惠,讓企業自掏腰包為“環保”埋單,這無疑限製了企業的治汙積極性。同時,在行政管理上的限期治理製度中,決定部門是政府而非環保部門,於是某些政府出於經濟發展考慮,對於限期治理後還不達標的企業並不責令停業或者關閉。(chinesenewsnet.com)

    基於此,專家建議,我國應將環境建設與環境執法分開,把環境建設任務交給地方各級政府,環保部門則專心履行執法職能,依法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國家還應加大對環保部門的財政投入,保證執法經費和執法人員的工資,減少環保部門對地方財政的依賴,讓執法者“挺起腰杆說話”。com)

   治汙:重賞不如重罰  (chinesenewsnet.com)

   治理環境汙染是官員職責範圍內的事,須竭盡全力為之,否則就是不稱職,根本就不應用納稅人的錢對他們進行懸賞。更何況,這些汙染嚴重的城市幾乎都是資源型重工業城市,治汙任務十分艱巨,要想近期內摘掉“汙染帽”比登天還難,相關官員難免產生“頂多拿不到獎金”的消極想法,從而當起撞鍾和尚,反正工資、獎金、好處又不會少一個子兒。你說“重賞”治汙能起什麽作用?

   應如何治汙呢?我看應該變“重賞”為“重罰”,即把城市“汙染帽”和官員頭上的“烏紗帽”掛上鉤,如果哪座城市不能在限期內摘掉“汙染帽”,這座城市的相關官員就要主動摘下頭上的“烏紗帽”走人。這樣一來,那些戴著“汙染帽”的城市的官員,就會沒有退路,就隻能背水一戰,重拳出擊,大力整治環境汙染,死也要把頭上的“恥辱帽”甩掉。這樣,何愁城市空氣不越來越清新,何愁城市天空不越來越藍。(chinesenewsnet.com)

   施以重罰,方能治汙染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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