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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能用形上學說良心嗎?

(2009-05-03 16:16:11) 下一個

按照王陽明和康德的倫理學義理,二位中西哲人若相遇,言雖不同聲,卻可同氣,頗有共通。尤其良心問題,從人本位這一麵解釋皆得賅備,無待宗教置喙。唯落到具體實踐,二人形上學的歧義漸顯,應怎樣理解良心生成根源及其本體存有,必起爭議,未待宗教插嘴,討論已先要涉入問題背後的信仰領域。二人思想同異,說之前文。他們各自所以那麼肯定持言良心的本體如何又擬設生成如何,皆因已默認了本身文化根深的成見,其中所含的深層信念或信仰,宗教當有話說,本文再續。

康德指出,良心是自己負責的良心,必以果決的意誌,毫不遲疑接受實踐理性所發的法則,守護於此,隨時準備作我行動的指令,及檢討的準繩。此命令至高無上,當下顯現,應該就是應該,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毋需外在或來世任何的假然要求支持,全是一主體決定又主觀完成之法則。隻是回到踐履,一沾具體的對錯善惡,不能無知性的疑惑,隨時有錯誤的可能。要堅守道德,保證至善,理有必至當給出智思物,作為客觀法則之本,依西方傳統,此謂上帝。哲學地說,這叫設準,毋須求證,隻需如理協定。當有了這個,往下去的倫理問題,才有持續探詢之可說。

良心的意識活動,乃人人都可覺知的法則力量,注視於己並守護在內,生而有之並組織其存有之中,康德並不以之為假定。他視良心之覺,為一場裁判,喻同法庭上的訟辯,有良心原告訴訟,與我被告自辯。良心亦我,乃保存理性無上命令的道德主體我,專責內部監察存在中客體我的一切意念言行,毫不徇私,作出檢察分判,控訴評判,而為判事的判官。麵對良心指控,作為感性存在之我須予反駁或承認。然良心隻備案興訟,至若是非曲直的審案聽訟,裁度解紛,判決判案,終需另一位非被告亦非原告的法官斷獄,高高在上具足權威力量,作宣判良心與訟之判斷者。人的良心代表為自己行動負責的主觀原則,雖是公正判官,還當訴諸另一層理想的裁判者法官,即總持客觀原則的上帝。用儒家心性之學的語言表達,這屬心與理的問題:心為良心即道德我,理即天理代表無上命令法則,二者關係應是一還是二?陽明心與理一,致此本心良知則理得;朱子心理為二,格物致知方見理。但二人之肯定,前題卻同是性與理一,默認上天之命下貫於人性,信此天理無不善,植根於吾性,我固已有之,才會有心理相合之可能。康德講心與理卻不言性,良心接受並保護天理法則,所以始終良心是良心,法則是法則,法則要客觀,尚待上天。若以良心全同法則,良心便齊同神聖誡律或上帝,即使未認為敢冒西方傳統之大不諱,於理也不合,蓋一己良心,何能自足完成客觀法理?故中土傳統,雖言心理相合為當然,但仍常要心與理分一分。俗言天理良心,良心之前還加天理以立信。陽明也不隻講心或良心,更強調良「知」,著重「良知隻是一個天理自然明覺發見處」,而為良心客觀性之證。良心天理相即為一,是作如理可予以實現的理境而說,唯有良心呈現為真誠惻怛的天理之知,變為我本體,人這才非由他律,自主擔負其道德責任,自動履行其倫理義務。康德所說的意誌自律,是人自由意誌下實踐理性所發之無上命令,其法則需理想化人格使之有效,然此位格化智思物,他依照西方習慣讓給了上帝。但那隻作哲理上的設準觀念,不像陽明「良知之天理」這樣,承孔孟思路而為一具法則力量的惻隱覺情。康德非不講道德情感,但那隻是良心感受法則下的非決定動力,受良心作用挑動,道德感情與良心法則實二。這種良心發現下的道德情感,再加上敬愛他人和尊重自己,皆為他講感受道德義務之心的必要品質及預備概念,是所有正常敏感心靈自覺的、主觀的、自然的、先在的能力,它們不屬經驗的起源,乃道德法則作用於心靈的意識結果。激起道德感情或也可為良心作用推波助瀾,但不同於直接呈現法則力量的決定動機,難達至陽明講心與理合的良知覺情。欲無盡發揮良心作用,必需一知、情、意俱備之位格化智思物,若是未能夠求之在己,而靠外騖虛託設準,那足使本體成德的能量,又從何來?

要把康德詳析的良心論跟儒家心性說直接簡單對照,確立顯康德所言之不足:良心含理不即是理,雖有道德感情動力的呼應,欲缺乏一覺情動機的驅策,以此良心作實踐理性下之心靈意識,理論規範性似多於操作能動性。不過若從康德未詳及但有略言之微處,良心、法則雖二,仍不礙良心潛在具法則之能。康德曾認為,如追蹤這些道德意識,均見道德法則在心靈留下結果,表現為主觀自然的先天力量。若作靜態解剖,自康德口中,良心雖感實在卻不覺有力,但他言下心底裡綜合的認知,又為固有必至的道德力量。要分析為說,良心庭上自須作判官、法官之別,然實踐過程,判官、法官同在法則下合作如一。法官不能居上脫離法庭,表示立法釋法;判官也無以獨行其是,隻顧司法執法。二人同樣邀約於法則規範內,作出依法如理之判。良心庭議,法理至上,隻有可能枉法的被告與秉公的判官原告會對立,判官與法官,理上應保一致。故知康德隻是把良心活動二分,由兩種功能:一是感性我基本在人心內部注視,及又一德性我具威嚴權量良心,交互為用。因應解說之需,才有判官法官二角色之喻,但修詞皆作judge「判斷者」,雖嫌含渾判官、法官之判與斷,然豈無暗顯其本同一之意?判斷者一體二用,猶如感性我與德性我原是一我演為二角,其別隻在我們是偏重分析或綜合,析論當作二,綜覽實為一。明明二用之判斷,康德位格化時隻作判斷者一詞,分別職掌良心內部的判斷,和超然具權威的良心之判斷,其是否有良心內部之主觀法則與權量良心之客觀法則合一之可言?康德無說,但絕非不能這麼說。良心在內部判斷如判官,但又作判斷良心如法官,便出良心庭外嗎?牟宗三譯本「有權威的良心[法庭上]之法官」一句,案語於法官前特加括弧補充。故慎讀正解,法官代表客觀法則,也絕不當逸出良心庭外。

至於為道德力量覓源頭,康德談到要遙應設準的上帝觀念,與儒學僅默識不另說明之天命信念,在純粹倫理哲學範圍以內,非必要談。良心道德意識之有法則力量,有就是有,康德隻如理描述,並不轉向上帝天理探討,而去回答何以會有的問題,因為這不是哲學的任務。他僅指出,良心不光是主觀感受,此心如情亦見理,道德法則已在心靈留下主觀自然的先天力量,暗示應含客觀之實,具客觀之義。但此心是否即理?理性的主觀與客觀在良心上何以成一?康德並沒有像中國哲學之作肯定表示,因如此他看便涉信念,在他哲學範圍更無論信仰,最多一說設準即止。

不過身為理性人,要如理思考,想追討主體良心是否又如何即是客觀法則,以取得形上的本體與根源說明,那便要由哲學轉往宗教。在康德不願意作答而儒家不直接作答的地方,宗教確有話說。按照阿伯拉罕一神教係統,良心當與神聖律法合一。換作漢語,也可表達作「心即理」,因得上主終極保證而說良心即天理,並非敢冒良心即上帝之大不諱。依聖言啟示,上帝把律法銘刻在受造之人類心中,此義教徒相信並應清楚,所以良心當下即是誡律,非在訟辯兩造對質之後方才有,而是先天為一。故信仰實踐當讓真我坦蕩上帝前,好把二者於生活中具體還原為一。此良心庭上,並不存在所謂良心即上帝自己在諍訟無已的問題,而是要令良心與上帝進入持續對話,主觀原則與客觀原則不隻本即一,而於現實趨同,本末鹹一。所以一神教理若說「心即理」,良心主觀原則與上天客觀原則為一的實現,也應完全成立。經雲:「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此可以視同孟子「求其放心」--把放縱喪失之天良本心又找回來,再進一步的表述。

康德不明講的「心即理」,西土神教依信仰卻可肯定說之,因上主頒法於心,不必繞去別言設準。儒家心學能自肯「心即理」,亦因底裏早有「性即理」天道化道德本體的傳統信念,且又得力佛教式「心即佛」的表達。「即」為究竟義正信根本,像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即」義相合不離、一體不二。天台宗立三種「即」。大乘初門,言二物相合之即,菩提為性,煩惱為相,性相固有別,仍彼此不離,隻要斷煩惱便證菩提。菩薩法門,言背麵相翻之即,煩惱與菩提非一,然也不二,迷屬表麵煩惱,悟實為背裏菩提,攝煩惱之相歸菩提之性,乃證至理。至極圓教,言當體全是之即,本無煩惱,元是菩提,如水不異波,非二而一,悉皆相融無別和合無礙,為水為波是菩提或煩惱,僅實智與妄情見異。再論修行次第分段「六即」:理即、名字即、觀行即、相似即、分證即、究竟即,由無聞信一直去到有聞信、理慧相應、有如真證、分破無明、妙覺開悟。又華嚴宗更再立「一即十,十即一」。一是本數,十是滿數,離一無十,一十相即,現一月千江映影,舉一塵一切佛土悉在。此有如鏡與鏡中鏡像,互融無礙,一多不同相即,萬法自在相入,相即相入,簡謂「即入」。新儒家借佛學的宗教表述,終仍可把「心即理」講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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