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舊事重提「誅少正卯」?
(2011-12-17 17: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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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不解,筆者何以會突然寫少正卯被誅這一與現實毫不相關的事?
因這事在我心中,一直是個疙瘩,本屬無中生有之誑誕,雖已很多文章指出闢謬了,然今在社會上,仍常當一回事來說。有時說者更屬有識之士,如國內一儒家網站,說孔子殺了少正卯乃當機立斷,遏止了邪說。最近袁偉時教授批評別人家尊孔,甚至搬出少正卯事,叫人參考趙紀彬文革時期的考證。素仰袁教授的人品和學問,盲目尊孔,我也反對,隻是先生專治近現代史,古代史孔子誅少正卯問題,這趟無疑是失察了。可見雖然舊事一樁,錯誤觀念,實在太根深柢固了,若未能徹底清理,對我們社會進步,無論繼往還是開來,仍然都會形成重大障礙。
該文我主要說了兩點。一是由文字說,一是由歷史說。朋友不解,一是批評我繞出去文字糾纏不必要,二是指我講孔子如何變成殺少正卯罪犯的由來,說到後頭為挾帶「私貨」;由於語焉不詳,看前後語氣,像是欲指我又借機攻擊政府。誤讀文字,誤信文獻,是造成誅殺少正卯這一公案爭議的兩大原因,為正本清源,我不能迴避文字和歷史,而歷史說到現在,孔子殺人一時間更變定案,另有個文革特殊時代影射史學的問題,「瞎扯,影射,貶低,責罵」皆不由我起,我隻望撥亂反正,還孔子和歷史一個清白。這不為咬文嚼字的考究,也非要存心擁戴誰或必攻擊誰,而是指出,誅心以言治罪,絕非孔子的傳統,此種反言論自由的歪風,必須止住!
可惜仍有朋友認為,替孔子翻這案不該,找來康熙字典,指其中誅殺也,誅少正卯必當作殺少正卯講。
如按康熙集解,誅有討,罰,責,殺,好幾種解釋。故想用查字典的方式去說,專挑出殺一義作所有文句誅字的解釋,合適麼?莫說古語,今語口誅筆伐也不通,為甚麼不誅能作責難聲討處罰說呢?語言見歧義,所有的語言都會有多少,尤其遇到今語解釋古語。我們對「誅」少正卯這上溯二千年的說法,有歧義更加不稀奇。要把古語理解好,就須慎重,從文本字義復其舊,盡量貼近古語之實,不是揀個字典裡我們較容易明白的解釋,作唯一解釋。
為甚麼在康熙字典釋誅好幾個可能中,偏偏取《廣雅》之釋作殺呢?廣雅三國人撰,何以更古之詞書不盡都釋殺,卻要視若無睹呢?
如看筆者《是誰殺了少正卯》原文,對誅少正卯文本之釋,乃為指出,誅不釋殺,也完全文從字順,可以說通,且更符合誅本義及先秦用語習慣。我無否定,誅可作殺講,可能為一解釋。但須知道,殺那是引申又再引申的後起意思,最多可備一說,卻不能專挑那個作唯一解釋。
當然康熙字典釋誅,當中也引早期文獻之例,像尚書〈胤征〉,見「幹先王之誅」一句,指為殺義。該句語之誅字,若是指幹犯先王政典,那麼誅是政典規定的誅罰律令,誅令是罰令;而胤征該故事涉及的罰令,是罰條中的重大處刑,其誅當為殺身。先王政典之令,內言處罰,罰則不是動輒必殺。故此先王之誅,是政典律令中的所有罰則,罰則中有重者則殺,輕者則不殺,誅若要簡單直譯為殺,在此文整段文本說,便有不夠準確的地方。
〈胤征〉於幹先王之誅下句,講到先王政典規定,負責曆法這種國之大事者,在當時觀念之中,關乎國家之禍福命運,一旦失責,便須處死,殺無赦。文章裡說到,羲氏與和氏,因貪杯瀆職,令國之天時曆法混亂,此罪至大,難以寬恕,罪有應得,當殺。他們犯的,是政典之中當殺之罪,但政典先王之誅,條條都是這類當殺之罪麼?當然不是了。故先王之誅,誅如予理解為罰條,也隻是罰條而已,羲、和所犯的,隻是不幸犯了眾多罰條裡頭當殺之大罪。故即使這段,誅字也不宜直譯殺,如說誅,殺也,是在羲、和這個別事上,其人之誅須受到重大懲罰被殺,才能特別作殺義解。康熙字典的解釋,其用法在這一特定意義上方為成立。
既然誅一字從言,為言誅,其基本義是討罪處罰,我們要解釋誅,就須按其本義先了解,沒必要見到誅字必即蹦去變成殺人呀。
無奈有朋友仍認為,先秦誅字原則上可不釋殺,但同期有沒有語作誅某種人之例,而其之誅字不作殺說的呢?字典像沒有,我呢,前麵都沒說,一定沒有吧?其實,我前之小文,能說多少事呢?不說便沒有了嗎?不,多有!隻是不煩舉而已。
今既問到,僅舉二例。
《論語.公冶長》:「子曰,朽木不可雕也,糞土之牆不可杇也,於予與何誅!」
意思是:像這種朽木不可雕、糞牆不可刷的人,我能夠拿他怎麼「誅」﹣怎麼罵呀責呀?孔子口中指的那人,即該文前麵說到的宰予,因他白天睡懶覺。孔子看到學生懶,便出言責怪他,但話語再重,也不會要殺掉個弟子吧?
又《孟子.告子下》:「初命曰,誅不孝,無易樹子,無以妾為妻。」
白文略譯如下:盟約的第一條說,當諸侯討伐下級治罪時,首當誅的是不孝之人,但不要廢立太子,不要立妾為妻。那麼怎樣誅討呢?非無舉列說明,該句前文有道,如降爵等,削土地,用軍隊佔有其疆域,例子細數,由輕罰到重罰,當中並無一字說到要殺下一級的貴族。為何幾則誅諸侯的法例,沒有一個說到殺的?因刑不上大夫嘛!
少正卯是上卿,說殺就可以殺嗎?道理根本簡單得不得了!隻是沒法子,人若是要不解就不解,要困惑,就困惑到底。大家請看,一個錯誤觀念經過誤記誤信,再蓄意誤傳誤導,根植人心有多深,令無論尊孔反孔,有心或無意,都成了在糟蹋傳統,遺禍一直到現在!
不說七人中別人,用來類比「誅少正卯」的「周公誅管叔」是周公把管叔殺了,說此處的「誅」不是「殺」,說得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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