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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一定要反對同性戀嗎?

(2006-09-05 10:57:55) 下一個

傳統宗教,無論東方的西方的,對同性戀一事,基本同先採取否定立場,或持一種公開沉默而背後不贊可的態度,為何如此?答案很簡單,謂:聖書古德責備此事,以為定論;或說從來經無明訓,以此為由推搪。

「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迄十九世紀末葉才出現,而普遍進入舉世不同的語言語匯,更屬晚近,所以各教的經書原文,肯定不可能會有「同性戀」這樣一個字眼及觀念。那麼各教教旨究本義果有定罪「同性戀」嗎?「同性戀」是當代一大社會議題,關心傳統宗教之現代意義者,應意識到這裡麵必沒有太簡化的答案。

「同性戀」是個摩登詞,但其事非新,在過去不同的文化和社會,都一直廣泛存在,隻是大多隱諱表示。如英語叫gay,表麵指快活,卻多少或暗示肆無忌殫不要臉的快活,甚者含意批評,指放蕩不羈違反社會規範。男和男,女和女,都可以gay稱,女子同性戀或又作專詞lesbian,因古希臘Lesbos島出了位歌詠同性愛的女詩人。中國則有男風、男寵、斷袖、分桃、龍陽癖、香火兄弟等說法,借歷史典故模糊其詞迂迴表義。及至俗語,古怪字眼更多,概多輕藐,取意譏諷,此風中外皆然,大多覺得這畢竟是件不大可告之於人並方便直接宣之於口的事情。

即使「同性戀」這一原義中性的詞語,自出現後一直當精神病患,有更強的貶義,要到1973年,才從科研生理心理角度作出結論,開始不再列作性別倒錯精神殘疾。統計顯示,同性戀者佔人口的3%至10%之間,反同性戀的調查可以低至1%,但也無法否認社會確實存在同性戀者這種人。異性相吸,為人之常情,但受同性的外觀、愛情、性感吸引的性取向或傾向,又確實是社會現象,由之而來產生的身不由己的性慾望、性行為,這種人即同性戀者,是社會大眾中的小眾。大眾對小眾,有的時代有的社會比較寬容,有的則否,然因小眾為弱勢群體,受排擠壓迫的情形佔多,結果自動隱身,人間蒸發。他們生活在社會的暗角,或者易身為社會接受的角色,如阿拉伯世界的酒童,中亞的戲子,泰國的人妖。對這少數同性戀者,工業革命教育普及後,十九世紀的歐美教會仍視之為邪惡可憎,廿世紀的納粹更從優生科學的立場出發予以清洗。數十年以前同性戀者還是冷酷的科研眼光下一種病態,不理科學的大眾存在強烈厭惡感便全屬常態。至於保守的東方社會,一俟風氣稍漸寬鬆,東京臺北香港,「哥」啊「基」啊的說法進入了日常交談,改革開放以後的廣東上海北京,岸邊公園酒吧,同性戀者三三倆倆自動現身。以前這一大隱於市的小眾,現在是可見的群體,不隻會在他們的地方找到,而且可能就出現在你身邊的同事同學朋友鄰居,甚至家中!他們中少數性格孤僻古怪,但不過和多數異性戀者群體一樣都不免有怪癖的人。同性戀者中不乏律師醫生教授藝術家,他們的人格、智商和工作能力,與你我絕對無異,唯一不同,就是性取向。這是為甚麼一個開放社會,人際交往頻密見多識廣下,會較為接納他們的原因。對於在現代社會正常人中的這一小眾,宗教還要怎麼說?他們都是行可憎之事的嗎?不,聖言並沒有說過時下提及和認知的「同性戀」,所以與此問題或有關之經文解釋,必須因應「同性戀」的新理解而作出新調整。西方的宗教關心此事起步較早,思考過的東西較廣較深,筆者願先集中介紹一些他們努力的成果,想即使非基督教或猶太教的讀者若能觸類旁通,或也可從這些新認識找到能用於其他經典與傳統詮釋上的原則。

最常見被引用來定罪「同性戀」的經文是林前六9-10:「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這裡的作孌童和親男色,驟看便等於「同性戀」,其實是未脫歧視同性戀眼光的不負責任讀法。在原文裡,作孌童是malakos,親男色是arsenokes,譯作catamites與abusers比較合適,放回歷史背景了解,應指希臘社會成人禮中成人男性借教育為名行狎弄少男之實的惡俗,及男對男進行性騷擾性侵犯的惡行。整段經文中同性間的性犯罪和異性間的性犯罪是等量齊觀的,如男女放縱苟合的淫亂及男女不忠私通的姦淫;而這二異性間性罪行又與其他道德和宗教的罪行同受譴責。性行為問題,包括男男、女女或是男與女的性行為,非這段經文之所重,主旨本是犯罪不能承受神的國。另一處經文羅一26-27讀到:「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反對同性戀的教徒看到了這兩節金句如獲至寶,若見同性戀者還得了愛滋,有的更雀躍,以為應驗了經文所言。偏見令人瞎了眼狠了心,竟不見此段經文說的是拜偶像者走上歧途,看似虔粘綈藎?淇駸岵煌饈親暈曳趴v,將真實變作虛謊。他們到了一個地步連反常逆性的變態行為也不以為恥,還幹出邪惡貪婪兇殺毒恨各種傷天害理的事來。這段經文並沒說男和男或女和女在一起是罪,而是放縱情慾才是罪。這話跟利十八22相呼應:「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的。」這裡說男和男苟合可憎,即使男和女苟合也一樣可憎,指斥的其實是「可憎」的苟合,「可憎」一詞常特指拜偶像。苟合原文其義同「躺」,連讀「可憎」一詞,意譯苛合,反映本指偶像崇拜下的一切人性扭曲。結合整段經文,講的是禁戒人對人的強製與汙辱,不得自利剝削,包括性事。男對女,要尊重,男對男,也要尊重,由公開生活到私下床笫間事,皆當尊重。

人際的不尊重,社會的不平等,會滲透到性關係,過去男尊女卑,不僅見諸當眼的廳堂,更直入外人所看不到的房事。現代法律下,丈夫強迫妻子行房,可控以強姦,古代一到牀上,男的要怎樣便怎樣,這才叫男子氣概。異性關係尚且如此,備受誤解歧視的同性關係更形扭曲,很容易變成上對下、長對幼的權力表現,乃人對人赤裸裸的摧殘,聖經斥責的,是指這種人對人犯下不平等之罪的性關係,絕非像說今日我們才逐漸理解到的那種同性互相尊重彼此相愛的性關係。小眾同性戀者需要社會大眾的理解與容忍,他們和所有人一樣,有性表達的需要,而無禁慾的必要。同性愛情自然而然,正常的同性戀不是性的放蕩不羈。同性戀少數與異性戀多數雖不對等,然非對立的兩個族群,其實他們同處一個連續譜係,兩端為永久的異性戀和同性戀者,中間是雙性戀者,還有受成長期或境遇影響的暫時異性或同性偏好者。性取向跟性器官一樣,實際上比我們過去的認識更複雜。人天生有男性性器官或女性性器官,但也有少數性別酷兒gender queer,雌雄同體或雌雄莫辨,或先雄後雌或先雌後雄之顯性性徵。性取向之成因比生理器官的發育成長現象再不好懂,先天基因、大腦組織、出生順序、荷爾蒙都可能有影響,而後天成長的環境,也非沒有作用。成為同性戀者,同性間有的重性吸引,有的重性行為,有的重同性戀者自我認同,所謂的同性戀,並不都是完全一致的。總之成為同性戀者,非由單一因素,也不都過一種生活。我們目前對同性戀的知識,還未到能說準有多少先天多少後天,要絕對怎樣才算同性戀。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同性戀並不純屬一種個人意誌選擇,更不是性放縱,更加更加不是性混亂或者性犯罪。很多個案告訴我們,無論出於被動或自願,同性戀傾向不宜任意強行予以治療轉化。輔導有成功的,然而成功有長期的,也很多隻是短暫的,同時不乏觸發自殺和對身心潛在傷害的事例。

聖經記載上帝造男也造女,但沒有說上帝造不男不女、又男又女。聖經也說上帝造飛禽走獸,但沒說造恐龍。聖經有沉默之處,沒有說不等於沒有,也不表示要我們拒絕。所以聖經未提的「同性戀」,我們不必要否定。上帝是愛,我們愛,因祂是愛。愛,發生在父母子女間,兄弟姐妹間,男女異性間,也在同性間,凡這些愛裡的關懷體貼忘我犧牲,對信徒來說,都應看作出自上帝,存感謝的心領受。是的,傳統宗教或因歷史的局限,對以前不明白的同性戀經已形成一定的成見成說,不是說改便改。但即使保守如猶太教正統派,拉比也在努力從自身傳統中尋找包容同性戀的道路。律法遺傳中有一條原則是「至赦被迫」O' ness- Duress,即至慈者對被迫者的最終寬恕。生來的同性愛戀傾向,不予責備,猶太教徒的同性戀者,不該追究非自己所能選擇的性取向以為是精神缺陷及行為放蕩。另一條原則是「被擄之子」Tinok Shenishbah,即曾被外邦人擄走撫養長大的選民其思想言行要特別對待,他們仍是選民獲得接納,教規不必一概加諸他們身上。同性戀教徒為當今時代的性文化所擄,自我認同殊異,他們若有創傷,需要的是更多關愛,而非冷漠以向。

(本文係原創,轉載或徵引,請說明出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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