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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可以邏輯證明真或假嗎?

(2006-09-05 10:57:54) 下一個

邏輯本身,是空無內容的,隻作為語言和思想之形式而存在。純粹邏輯,當中沒有知識命題,隻講邏輯句法。所以光是邏輯,無所解決。中世紀經院哲學企圖用邏輯證明上帝存在,不過虛招;啟蒙思想以還的無神論想用邏輯否證上帝亦是向空揮拳。宗教是信仰的實踐,其意義真假,核心不在思想,而其信仰的真理宣稱,非邏輯命題或知識命題。本文題目之問,文法不誤,然邏輯自身講,本屬多餘,實因正一假問題,出於對宗教的無知,同時對邏輯也無知。可惜這類由無知頭腦引發的問題最能翻風作浪,打假反教,祭起邏輯的上方寶劍,嗬斥起來變得格外神氣無不得理。打拳的須知拳分多套,有的隻宜健身,不合實戰,甚至健身、實戰都不是。花拳綉腿,最多觀賞,想拿去較真,會貽笑大方,弄不好或還要傷身子,惹大禍。本文隻望還邏輯一個實在,好叫不再被人任意糟蹋,使之恢復該有的用場。

我們平常說話,表示有沒有理,喜歡說這是否夠科學,或合不合邏輯。希臘很早便談科學、邏輯,原文裡科學就是知識,後來西方才講係統的知識,由經驗實證,並予以描述;而邏輯本義等同話語,狹義拿來特指說理論證的規則。不過我們知道,科學與絕對性無關,隻涉相對性,對象不是確定的終極,而為或然,最後要達到的目的為實然,而非應然。科學取得的實然,並非不變,當初以為日動地不動,後知地動日不動,再後才見日與地無不在動,三套說法都有對的地方,視乎我們從哪個角度看。光是粒子,光是波浪,光是波粒,都可解釋當時所知之真實,而為有用的知識。廿世紀的物理學提出測不準原理,被觀察的現象,因有觀測者及其測量工具介入必受幹擾,我們欲征服的大自然,最後出現不確定之屏障。而邏輯與科學一樣,其規律之用,並非無條件的。哲學本為世界觀,沒學過哲學的人一樣會有世界觀,有自己看世界的心得、方式和態度,隻是不自覺。哲學反省我們應怎樣看世界,怎樣想得這些世界。哲學的檢討,先是追問世界的本質、根源之類的普遍性。十八世紀康德提出知識的界限問題,人所知者僅現象,背後的本質、根源為自在之物,恒在其自己,人永不可得。這是哲學的哥白尼式革命,以前的思考習慣,由普遍到個別,今後肯定不能不注意由個別到普遍,轉向可感覺經驗的描述。以前毫無困難直陳「x是甚麼」,現在問「x是甚麼?」之前,還要先行搞清楚「人的認知怎樣得到x?能不能達到x?」,所有規律的總結包括邏輯,都要經這類考察。

因有這一向個別求實問證的扭轉,於是現代哲學談「存在」講「現象」蔚然成風,尤其在歐陸。英美方麵不然,看你們說了那麼多,不外還是個人感受,最後都總是我的感受比你的深些,落得沒有標準。因此他們便出來問邏輯的實證,語言的分析,陳述要可以驗證,字詞須先予釐清。人人都在說話,但哲學看這些話,有可說的,也有不可說的。可表述的話,叫做命題proposition,即帶有「命意設題」proposed的語句,語句內含語義,是有真或假可言的陳述statement,不僅僅是光作陳述,無所謂真假。有意義的命題,隻能兩種,不是分析的,就是綜合的。分析的命題因其邏輯為真而恒真,如「他娘是女人」,或者邏輯為假而恒假,如「他爹是他娘」。分析的命題不含事實,分析的恒假,因其矛盾;分析的恒真,是套套邏輯tautology,實即重複,雖真卻囉嗦,真得很多餘。另一種是綜合命題,涉指經驗對象,陳述時空中的經驗事件,使用語言符號加以摹狀並編造,展示事件關係,有可加驗證的事實資料,這樣的陳述,才有知識意義,也才可說。「能被說的可清楚地說,不能說者定須沉默。」這一句話,可謂道盡此種邏輯實證主義的哲學神髓。

邏輯實證,講語言之批判與分析,十分纖巧,一度為廿世紀英美哲學之顯學。它能消極阻止無知識意義的命題,例如既非分析又非綜合無所謂真假意義的偽陳述,又揭示套套邏輯不過再申最初所定義的解釋,並無新內容。若拿出第一因或緣起法,便可消融一切問題,甚麼事都出自上帝主權,歸宿涅槃寂靜,人當語塞,條條是大道理,都像很堂皇,其實真實得多餘,不如不說。單作陳述可無真假,但我們要求有邏輯真假的命題,陳述的語言行動須是反映世界之產物,這樣說話才有意思。

要說有認知意義的話,應當避免分析語句,力求語句能被經驗檢證。不過怎樣構成有意義陳述之標準,邏輯實證論先是說要能證實,再說能佐證,最後隻說能證偽。甚麼是要檢證的事實?初以為感覺即是,一直追問下去,改口作經驗的報告,終為經驗的語言。比如這裡我在寫作,你想說「他在寫作」,這句話能說,因這「他」不必然含「寫作」,故非分析句。檢證我在寫作的真假,因為你感覺到;但感覺在你,他怎好檢證?要靠人打報告,憑藉的是人的語言;語言真假,依語者和語境之現實及想象之可能,怎樣才算作實不好說,頂多是無法證偽便權作實。你看說一句話都給折騰成這麼艱難,我們怎好開口?要可說必須是可證,但可檢證說易行難,構造檢證的原則總有漏洞,技術出問題,不可能有萬全的決定程序。結果連他們的大師Ayer也隻得說,邏輯實證是條死胡同,不可能解決語句有還是沒有認知意義,隻好當工具,分析語言,排除恒真的幻覺,揭發假問題,釐清模糊的問題。

所以邏輯無法決定甚麼有意義甚麼沒有意義。欲絕對化邏輯實證而說「唯直接表達感覺經驗的陳述,或間接與此等陳述相同的命題,始有意義」,這句話一樣是直接或間接皆無表達感覺經驗,按其自己的標準,純為空說;或借用其較寬容的說法,仍算作不失概念的有效性,或是華麗的理論構造。邏輯所以邏輯,不屬經驗事件,而為思辨的過程自然運作其間。句法符式展示推斷的程序,分析語言,知其真假,可為之說;然純粹理性形式之邏輯自身,因無經驗材質,雖反映於經驗中,卻實為經驗之外,不可說,亦根本無所知。哥德爾由數學提出所有係統都不自我完整完備,奠基於本身無法證明的命題,隱藏著悖論的暗角,這一判斷,邏輯也適用。

回到宗教的經驗命題,如對某人言,宗教的證據不存在,不等於不存在證據,這是第一點。其次,未能確知一個陳述證明了與否,便不能建立對該陳述真或假的判斷。要為上帝存在或湼槃寂靜的真理陳述作邏輯的斷述,需看證實或證偽有無可靠的調查或見證人,過去有無數的信眾稱踐證其真,而科學並不否證其必假,所以今在尚無新證據發生的情況下,隻能說進一步的證據現在沒發生但不是不會存在,這是根據我們的知識作出的判斷,而非因無知而判斷。再次,邏輯學所講的不知的論證謬誤fallacy of argument from ignorance (argumentum ad ignorantium)是:未曾知未見有所以不好說,故無;或,未曾證實或證偽,乃定為真;或,未能想象到,故假,此又名缺乏想象的論證argument by lack of imagination。以上三者屬同一謬誤;問題是要怎樣定謬誤,還待看所處情境。在檢證時,證據未充份不能說定真或定假,仍有或真或假可能。在作結論判斷時,像法律有無罪推斷,若無充份證據被告仍設為對設為真,除非其過去的表現常真或常假,才作為其證言可靠與否的推斷憑據。故此宗教作的經驗論證,如目的論的,人類學的,信仰普遍的,道德普遍的,基督論的,佛性論的,主觀見證的,宗教無論單純由信仰解釋或扶以理性證明,都不好率道人之真假。宗教之真假,雖也可在邏輯的破立中展開,但總無法首先立足邏輯之內,並從中走到最後完成。因宗教畢竟是信仰的踐證之真假,非為邏輯之真假。

再說套套邏輯。日常語言中,重申複述一義,非必套套邏輯,如謂「木的木偶」,不一定沒有意義,因現在製木偶未必用木。進化論者講適者生存而適者便是能生存者,這非遁辭,隻要適者的意義弄清楚,便不是循環論證。宗教的形上論證,先由自明公理與邏輯定義出發,從邏輯的必須說明,包括宇宙論的第一因,數學的絕對無限,存有地說明人類理解力根源中更完滿的必要等,均未當絕不能說。若是同樣處處設限的話,美學倫理學便通通不可說了。英美的邏輯實證者曾一度對歐陸存在主義、現象學嗤之以鼻,到頭來也不得以之為絕無意義不可說。凡事以經驗之已然為準,想把凡經驗中未然的期待排除,這全是對物之道,而不是待人之道。非分析又非綜合的陳述,平常說話很多,對活活潑潑有意向的人,及對該人意誌願作同情的理解者,你我他仍可作有意味的陳述,沒理由不可說。更何況宗教的語言常不是在邏輯關聯中分解地說,而是在實踐理性中,用非分解的方式啟發著說、指點著說,不該隨意作限定,應容積極陳述。故三位一體、神人二性,不二中道、一念三千,都可說,均不作命題要贊同與否。人虛心求智慧,如需點化,宗教應另有悟入。

(本文係原創,轉載或徵引,請說明出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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