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靜氣說“信和不信可不可以結婚”
(2006-09-05 10:57:54)
下一個
有些基督教派或根據經訓反對信與不信的結合,最常是引用林後6:14「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但那段經文,本是說在福音上同工的神僕,職分裡的原則,不能把文義應用無限擴大,否則連跟不信者合夥做生意,甚至留在同一機構想為同一目標努力的,也將可以認為不應該了.
除非人是這麼看:結婚就是為同作上帝僕人,二人同心同德組織基督化家庭,基督是我們一家之主,生養愛主下一代,使家庭服事教會,作主見證.若有這樣心誌的信徒,把上述經文作為自己婚姻的指引,便應該沒有問題,唯這樣才不算離開經文語境作擅解.不過當有條件如下:一,這是由二人齊心的共同選擇;二,這是二人信仰的直接交代.所以即:結婚不是獨一人或隻片麵,對教條的回應與責任.
結婚的基本,為二人間之真愛,乃兩位相愛者願作長遠相處的信誓承諾與生活承擔.他們也許樂意父母親友或信仰團體或社會公眾來同作見證、一起高興,然而首先必是相互問責,而非答應家長或教權.這是現代婚姻,我們做廿一世紀的人,不是不講婚姻的價值,包括傳統價值,但絕不必先接受淩駕真愛之上的權利要求.
結婚就是愛的結合,合作創造共同的未來.相愛互信的情人,可以信仰不同,一同締結良緣.在多元社會,不同信仰者交往很平常,合作不可避免,相愛結合,亦為自然之事.美國不同信仰結合的第二代第三代正在增加,新的個案更加極之普遍,這些成功的婚姻是不爭之事實.隻有那些保守的社會和觀念,對不同信仰婚配攻擊破壞,或暗埋猜疑的種子,製造顧忌的心病,形成人為的悲劇,這責任不是那些雖不同卻彼此接納欣賞的愛侶,反而是來自一種保守自以正確的可怕教條.
失敗的婚姻,是因最基本的愛消失了,還有很多別的原故,但主要絕不因犯了“信與不信不可結合”.據美國離婚狀況調查(2001年Barna Group),有數據如下:
●重生基督徒與非重生基督徒---- 33%, 34%
●有大專教育與無大專教育---- 31%, 36%
●黑人、白人、西裔---- 36%, 34%, 32%
●東北部、中西部、南部、西部---- 28%, 32%, 35%, 38%
可見有信仰不保不離婚,而其離婚頻率與其他族群幾無分別.維持婚姻關係,有好的信仰與人際關係能力才最重要,如此即使信仰不同亦不必成為障礙.婚姻是成長的過程,存在不同才有成長的需要與空間.沒有信仰不同,一樣仍將麵對許多性格經驗的不同,得學習成長.而僅多了信仰的不同,也不會叫人不學習,不成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