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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文化,白岩鬆真的曲解了美國文化嗎?

(2010-03-30 21:02:06) 下一個
萬維網友寒竹的文章《白岩鬆說真話?他其實曲解了美國的文化》引述了白岩鬆在無錫市的《周末大講堂》“中國與世界”為主題的演講的關於美國槍文化的觀點,並由那段話認定白岩鬆曲解了美國的文化,進而說很遺憾的白岩鬆關於美國持槍文化的介紹和解讀是一種建立在意識形態上的主觀臆想上。本人認為白岩鬆的觀點並非是一種建立在意識形態上的主觀臆想上,因此沒什麽遺憾的。倒是韓先生很主觀的解讀了白岩鬆的觀點,其對白岩鬆的所謂“白岩鬆的觀點並非是一種建立在意識形態上的主觀臆想上”倒更象建立在意識形態上的主觀臆想。

韓先生的文章裏說:

“這裏,筆者不想討論白岩鬆提出的中國公民擁有持槍自由就可以阻止強行拆遷這個問題。筆者想指出的是,作為中央電視台的一位著名節目主持人,白岩鬆把美國持槍支的權利解讀為對美國國家公權力的製衡是完全錯誤的。筆者不知道白岩鬆對美國民眾的持槍的傳統究竟了解多少。如果僅僅憑著在美國幾次浮光掠影的旅行和采訪,就對美國民眾的持槍傳統下這麽一個具有政治哲學意義的結論,是不是有些太草率了?這個問題還是讓事實來說話。”

這段話用蠻客氣的用語,但暗含著認定了岩鬆對美國民眾的持槍的傳統的了解,隻能是僅僅憑著在美國幾次浮光掠影的旅行和采訪,讀起來令人有一種傲慢的味道。韓先生又怎麽知道白岩鬆是否是除了在美國幾次浮光掠影的旅行和采訪外,還有機會讀了些書,接觸了些資料,做了些研究。難道研究美國就隻能長年累月的待在美國,除此以外就沒有別的渠道了?在互聯網時代,坐在國會圖書館相鄰的公寓裏上網和坐在北京上網,對特別是曆史,法律資料的查找,研究就有那麽大的區別?

先讓我們回顧一下白岩鬆的原話,“我們應該關注的是美國持槍文化背後的東西,那就是尊重、保護公民權利和私有財產以及公權力的製衡問題。” 

-- 因在報道白岩鬆演講的報道中,這句話是用了引號的,所以在這裏假定是白岩鬆的原話。

首先,如何理解白岩鬆的觀點?

本人以為是,
(1)美國持槍文化背後的東西,那就是尊重、保護公民權利和私有財產
(2)美國持槍文化背後的東西,是公權力的製衡。

韓先生似乎對白岩鬆觀點裏第一部分似乎沒有異議。有異議的是第二部分,美國持槍文化對公權力的製衡。韓先生的所有的對白岩鬆觀點的批評,是先從以下的論述開始的: “筆者想指出的是,作為中央電視台的一位著名節目主持人,白岩鬆把美國持槍支的權利解讀為對美國國家公權力的製衡是完全錯誤的。”

關鍵是這裏,韓先生把白岩鬆所說的“公權力的製衡”解讀為“美國國家公權力的製衡”。以後的所有論述和批評/批判都是從這裏開始的。問題是難道隻有國家公權力是公權力嗎?那麽州的,縣的,市的權力難道就不是公權力了嗎?

關於美國持槍文化的來由,和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正文,曆史背景,介紹,上網看看資料有得是,也基本和韓先生的介紹大同小異,這裏就不再重複論述了。但有幾點要說明。

(一)僅從美國的建國文獻看,用槍杆子來製約或改變政府的公權力也完全沒有法理基礎,於是判斷美國槍文化裏麵完全沒有製約或改變政府的公權力,這是邏輯不通的。槍文化,說的是文化,是槍支所有者擁有槍的初衷。現實上能否實現,是否一定合法是一回事,槍支所有者的理念是另一回事。而隻有理念才是文化範疇的,現實和法律的製約是社會範疇,不可混淆為一體,並不能作為打擊白岩鬆觀點的武器。

(二)韓先生文章裏有一條貫穿的邏輯:
公權力=國家公權力;
對抗公權力=對抗國家公權力=對抗國家的軍隊。

韓先生似乎還沒有意識到的是,在美國,公權力並不代表法律,因此即便對抗公權力也並一定對抗法律。在公權力,即政府(行政)的框架下,並不是所有的部分都是執法機構,大部分是依法執行。公權力框架下,執法的力量隻有警察,往多了說是加上國民警備隊。不但如此,動用國家的軍隊對付自己的公民是違法的,即便是總統,即便公民有違法的行為。誰要是想動用國家軍隊對付公民,首先會被告上法庭,甚至會被判刑的,會是動用軍隊的人。所以用槍支所有者和國家軍隊的力量做對比,以證明持槍並打不過國家軍隊,於是證明槍文化不能製約公權力,是對美國國家法律的不了解。

再看韓先生文章的最後一段:

“以上是對美國持槍文化的縱向曆史考察和理論分析。如果我們再把美國社會跟西方其他國家做一個橫向比較,白岩鬆的說法就更站不住腳了。如果說美國法律給予民眾的持槍權利體現了對公民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對國家的公權力起著製衡作用,那麽歐洲那些沒有賦予老百姓持槍權的國家是不是對公民權力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就要比美國少一些?是不是這些國家的民眾手中沒有槍支,就不能很好地製約自己國家的公權力?這些國家的警察暴力也都比美國多?不知道白岩鬆的理論如何解釋這個現象?”


首先,從邏輯上,用歐洲那些沒有賦予老百姓持槍權的國家,對公民權力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可能不比美國少的邏輯,以證明賦予老百姓持槍權的美國法律並不能體現了對公民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對國家的公權力起著製衡作用,是莫名其妙的。分開來說,賦予老百姓持槍權的法律就是體現了對公民的尊重和保護。這點,可以從憲法修正案的立案初衷得以證明。憲法第二修正案之所以成為所謂人權法案十大修正案之一,就可明白無誤的看出它就是對公民的尊重和人權的保護的。

進一步,老百姓持槍權,是有權對對其財產破壞者開槍的,槍是真槍,子彈是真子彈,那槍就不是燒火棍,隻能用來打狼的。第三,能否對國家公權力製衡暫切不提,那是個複雜的法律,甚至憲法問題,如果有案例,最高法庭會解釋的。對其它公權力能否製衡?讓我們假設一個案例。

假如在美國,開發商想對不買他帳的房主采取強行拆遷(實際上開發商想都不會想,因為他根本就沒有機會),假設他還買通了縣政府(在美國,你想賄賂一下政府官員試試?賄賂不成就先被告上法庭的機會遠遠大於賄賂成的機會),於是縣政府派相當於拆遷辦,或拆遷隊的來強行拆遷(這也是不可能的,美國的公權力裏沒這種機構。要強行執行,那是法院的事,法院判了,敗訴方不執行,那是違法,有警察管),拆遷一個試試?房主絕對拿槍打你沒商量,因為公民有這個權利。誰都知道,亂入他人的財產(property),打死白打(這種案例聽說過吧?),特別是挑明了要破壞他人財產或對他人生命構成威脅者。而且所謂拆遷辦,拆遷隊或管它叫什麽其它的名字,都不是執法機構,頂多是政府裏的一個部門,和房主受同樣的法律製約,它的權力隻限於法律賦予的範圍內,美國的法律就沒有給公權力這個機會。

於是這個縣政府又再要求警察介入(這裏說的不是派,縣政府屬於行政部門,應該沒權力命令警察。州政府可能是有權調動國民警衛隊的,縣政府無權),警察會怎麽辦?警察要先判斷誰是犯法者,犯了哪條法,而不是上來就按縣政府的命令拿房主。警察抓的,會是“拆遷隊”,“拆遷辦”,因為他們是企圖破壞他人財產者。而且如果是縣政府亂用公權力,檢察官會把縣政府,或是亂用警察抓人的人直接告上法庭,甚至判刑。檢察官是司法機構的,不歸行政機構管,而且是用來製約行政部門的。

那麽,在美國,持槍的老百姓能不能製約公權力?白岩鬆說的錯哪條了?是誰犯錯了?是誰並不真明白?


 
附:白岩鬆說真話?他其實曲解了美國的文化

萬維網友寒竹來稿:最近,中國的央視著名節目主持人白岩鬆在無錫市的《周末大講堂》做了一個以“中國與世界”為主題的演講。按照白岩鬆的說法,他的演講是要把外國作為中國的鏡子,來照一照中國的現實。平心而論,這種通過介紹其他國家社會現實的方式來對比中國社會的不足,很有現實意義。通過對外部世界的了解,中國的普通民眾更有可能發現中國社會存在的各種弊端和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是,這裏有一個前提,這就是主講者一定要對自己所介紹的外國社會有真實的了解,決不能用自己頭腦中的意識形態偏見來歪曲真實的外部世界。很遺憾,白岩鬆關於美國持槍文化的介紹和解讀恰恰就是一種建立在意識形態上的主觀臆想。

    白岩鬆在他的講座中這樣講到,“我們應該關注的是美國持槍文化背後的東西,那就是尊重、保護公民權利和私有財產以及公權力的製衡問題。”白岩鬆在這裏主要是想通過強調美國槍支文化對國家公權力的製衡,來說明中國的社會問題。這位央視名主持人的結論是:“如果在中國允許持槍,我想強製拆遷就不可能了。” 

    這裏,筆者不想討論白岩鬆提出的中國公民擁有持槍自由就可以阻止強行拆遷這個問題。筆者想指出的是,作為中央電視台的一位著名節目主持人,白岩鬆把美國持槍支的權利解讀為對美國國家公權力的製衡是完全錯誤的。筆者不知道白岩鬆對美國民眾的持槍的傳統究竟了解多少。如果僅僅憑著在美國幾次浮光掠影的旅行和采訪,就對美國民眾的持槍傳統下這麽一個具有政治哲學意義的結論,是不是有些太草率了?這個問題還是讓事實來說話。

    首先,從美國民眾擁有和攜帶槍支的曆史傳統來看,事實跟這位央視名主持人的說法相去甚遠。如果我們對歐洲殖民者在北美大陸的開拓曆史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我們就會明白,美國老百姓持槍傳統的形成原因跟製衡國家公權力基本沒有關係。恰恰相反,美國之所以形成私人持槍的曆史傳統,是因為北美曆史上國家公權力的缺位或不足。當年的這些殖民者在開拓北美大陸時,社會並未形成有效的國家公權力來維係社會秩序。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北美殖民者之間的衝突,殖民者和當地印第安人的衝突大都通過武力方式自行解決,暴力衝突和私刑是那個年代的家常便飯。正是由於政府的公權力無法保障民眾的人生安全,正是由於政府的公權力無法維係社會秩序,所以普通民眾隻有靠自己手中的槍支在這種叢林社會中生存下來。這就是美國社會形成私人持槍傳統的根本原因。在今天美國一些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許多民眾仍然覺得家中的槍支是安全感的一個重要保障。不過,民眾手中的槍支是為了防範強盜和陌生人入侵,而不是拿來製約國家的公權力。

    在北美十三州獨立之前,許多州的政府都無法給民眾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安全保障,所以隻有要求老百姓攜帶槍支以求自保。有的州,如弗吉利亞州,馬薩諸塞州和紐約州的政府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強製要求民眾擁有和攜帶武器。有的州要求外出旅行和工作的公民必須攜帶槍支;有的州規定成年男子必須擁有槍支,沒有槍支的公民還會被處以罰款。美國的民兵傳統也就大致是在這個時代形成。為了保衛各個州的安全和利益,幾乎每一個成年男子都是攜帶武器的戰士。事實很清楚,如果各州政府的公權力能夠給公民生活提供安全保障,如果政府有專門的常備軍來保衛本州領土的安全,那麽,州政府就不會強製要求民眾用私人的槍支來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州的領土。1791年生效的憲法第二修正案肯定美國人民擁有和攜帶槍支的權利,就是為了保障美國人民在曆史上形成的用自己手中武器自我保衛的權利,而跟製衡國家公權力沒有什麽關係。所以,美國社會形成私人擁槍傳統的曆史原因是政府公權力的不足和缺位。把美國的持槍文化說成是一種對公民權力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說成是對國家公權力的製衡是一種泛政治化的主觀臆想。

    了解到上述基本事實,有些人可能會有一個疑問,為什麽中國的許多人會對美國的槍支文化有如此大的誤解?為什麽明明是老百姓在缺乏政府公權力保障的條件下形成的持槍傳統,卻會被解讀為民眾要用槍支來製衡國家的公權力?要回答這樣的問題,還必須對美國的立國文件做一些簡要的分析。白岩鬆隻是一位央視的節目主持人,盡管他占據的媒體平台讓他擁有了很大的話語權,但這些看法畢竟隻是一位節目主持人的看法。如果我們把白岩鬆關於美國持槍文化的看法跟中國學界的一些看法聯係起來看,就會發現這當中還涉及到很多中國人對美國《獨立宣言》性質的誤解。通常,把美國私人手中的槍支看作製約美國政府公權力力量的人常常會引用《獨立宣言》中的這兩段話為理論根據:

    “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幹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當始終追求同一目標的一係列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的行為表明政府企圖把人民至於專製暴政之下時,人民就有權也有義務去推翻這樣的政府,並為其未來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由於《獨立宣言》是一份有關美國獨立的政治文獻,所以《獨立宣言》在美國也就具有跟憲法相似的權威,這也恰恰是相當多的中國學者喜歡引用上述兩段話來解釋美國民眾擁有槍支的根本原因。但遺憾的是,跟白岩鬆用主觀臆想曲解美國槍支文化一樣,這裏也存在著對《獨立宣言》性質的誤解。

    毫無疑問,《獨立宣言》在美國社會具有崇高的地位,它跟美國憲法共同構成美國立國時兩份最根本的政治文獻。但是,人們在談到這兩份文件時,常常是強調二者作為立國文件的共同一麵,而忽視了這兩份文件的重要區別。

    從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獨立宣言》跟《美國憲法》是兩份不同的法律文件。前者是一篇宣布擺脫英國殖民統治的政治宣言,後者是構建一個新型國家的法律框架;前者是破,是否定從屬於英國的舊政治構架;後者是立,是建造和確立新型國家的秩序;所以,雖然這兩份文件的簽署者幾乎都是同一批人,但這批在1776年簽署《獨立宣言》的革命者到1787年製定《美國憲法》時,已經發生了身份的轉化。他們從推翻舊政治統治的革命者轉化為新國家的建國者。用今天的語言說,《獨立宣言》是革命黨人的政治文件,強調的是脫離英國的合法性;《美國憲法》是建國者(聯邦黨人)的法律文件,製定的是新國家的憲政框架。

    所以,《獨立宣言》作為美國向全世界宣布脫離英國的政治文件,盡管其自然法的基本精神仍然被後世的美國人承認和推崇,但是這種自然法精神僅僅是作為一種政治理想而傳承,而並沒有構成美國民眾現實行為的法律規範。因為,判定一個政府是否屬於專製暴政常常會因社會群體認識的差異而難以統一。如果每一位公民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使自然法的權力,社會將會產生無數的,永不停歇的暴力革命。與後來無休止的法國大革命不同,美國的建國先賢們在獲得獨立後很快就意識到了自己身份的轉化。美國獲得獨立不久,曾經在反抗英國統治的獨立戰爭中擔任過軍官的謝司和他的追隨者,認為獨立後的馬薩諸塞州政府已經演變為新的專製暴政,因此發動農民進行武裝起義,以圖推翻他們認定的新政府暴政,但謝司起義遭到了新政府嚴厲的武裝鎮壓。北美十三州的新政府在謝司起義後意識到,僅僅憑著《獨立宣言》的自然法精神是無法建立現代國家的,新的國家一定要有新的法律框架來維係其合法性,由此催生了1787年的《美國憲法》。所以,我們縱觀整部《美國憲法》,包括後來的一係列修正案,我們無法找到任何肯定人民武裝起義權利的條款。

    綜上所述,我們對美國的持槍文化可以得出以下三個方麵的結論。

    從曆史事實看,美國的持槍文化是由於國家公權力的不足和缺位而形成的一種民間自我保衛形式。美國建立憲政框架後兩百多年從未出現過民眾用槍杆子成功地製約或改變國家公權力的事例。任何人,任何群體,如果用槍杆子來表達自己對政府的不滿和反抗,都毫無例外地遭到美國政府的鎮壓。

    從美國的建國文獻看,用槍杆子來製約或改變政府的公權力也完全沒有法理基礎。《獨立宣言》號召北美十三州的居民用武裝力量推翻了英國的統治,但並沒有因此而形成一個真正的現代國家。是1787年的美國憲法才把北美十三州統一在一個現代國家的框架內。但在1787年建立起來的憲政框架中並沒有賦予人民武裝起義的權利。所以,在美國的憲政框架下,公民用槍支來威脅或影響政府公權力的行動是為非法。

    從現實力量對比上看,美國民間的槍支也根本談不上以武力上對美國政府的公權力構成任何威脅。即使美國民間擁有兩億多支槍,在政府的武裝力量麵前也是不堪一擊。在今天的美國,無論一個人或一個群體認為自己擁有多大的正義,也無論自己擁有多少條槍,用武裝力量向美國政府挑戰,隻能是以卵擊石。謝司武裝起義的失敗裝起義證明了這一點。

    以上是對美國持槍文化的縱向曆史考察和理論分析。如果我們再把美國社會跟西方其他國家做一個橫向比較,白岩鬆的說法就更站不住腳了。如果說美國法律給予民眾的持槍權利體現了對公民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對國家的公權力起著製衡作用,那麽歐洲那些沒有賦予老百姓持槍權的國家是不是對公民權力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就要比美國少一些?是不是這些國家的民眾手中沒有槍支,就不能很好地製約自己國家的公權力?這些國家的警察暴力也都比美國多?不知道白岩鬆的理論如何解釋這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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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勝 回複 悄悄話 原文的下列論點很堅實:

“美國社會形成私人擁槍傳統的曆史原因是政府公權力的不足和缺位。”

“如果每一位公民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使自然法的權力,社會將會產生無數的,永不停歇的暴力革命。”

樓主隻是在公權力的層次上麵非議,並不能有效地駁倒主軸論點。這裏還沒有提到槍支犯罪的嚴重性,隻是在“假定”槍支得到合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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