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是中國屬國的一證據—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2006-08-22 2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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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光緒年間中朝二國所簽訂的貿易合約,年代很近,讓我們看看盡管是朝鮮末期,朝鮮是否「獨立」是否「自主」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朝鮮久列藩封(既然是藩邦,你還要說這藩邦是自主獨立國嗎)。 典禮所關。 一切均有定製。 毋庸更議惟現在各國。 旣由水路通商。 自宜亟開海禁。 令兩國商民一體。 互相貿易。 共沾利益。 其邊界互市之例。 亦因時量為變通。 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 係中國優待屬邦(看清沒有,屬邦就是屬國)之意。 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 玆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嗣後由北洋大臣劄。 派商務委員前往。 駐紫朝鮮已開口岸。 專為照料本國商民該員。 與朝鮮官員往來。 均屬平行。 優待如禮。 如遇有重大事件。 未便與朝鮮官員。 擅自定議。 則詳請北洋大臣。 谘照朝鮮國王。 轉劄其政府籌辦。 朝鮮國王亦遣派大員。 駐紫天津。 竝分派他員。 至中國已開口岸。 充當商務委員。 該員與道府州縣等地方官往來。 亦以平禮相待。 如遇有疑難事件。 聽其由駐津大員。 詳請【北南】洋大臣定奪。 兩國商務委員應用經費。 均歸自備不得私索供億。 若此等官員。 執意任性。 辦事不合。 則由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 彼此知會。 立卽撤回。
第二條。 中國商民在朝鮮口岸。 如自行控告。 應歸中國商務委員審斷。 此外財產罪犯等案。 如朝鮮人民為原告。 中國人民為被告。 則應由中國商務委員。 追孥審斷。 如中國人民為原告。 朝鮮人民為被告。 則應由朝鮮官員。 將被告罪犯。 交出會同。 中國商務委員。 按律審斷。 至朝鮮商民在中國已開口岸。 所有一切財產罪犯等案。 無論被告原告。 為何國人民。 悉由中國地方官按律審斷。 竝知照朝鮮委員備案。 如所斷案件。 朝鮮人民未服。 許由該國商務委員。 稟請大憲複訊。 以昭平允。 凡朝鮮人民。 在其本國。 至中國商務委員處。 或在中國至各地方官處控告。 中國人民各邑衙役人等。 不得私索絲毫規費。 違者査出。 將該管官從嚴懲辦。 若兩國人民。 或在本國。 或在彼此通商口岸。 有犯本國律禁。 私逃在彼此地界者。 各地方官。 一經彼此商務委員知照。 卽設法拏交。 就近商務委員。 押歸本國懲辦。 惟於途中。 止可拘禁。 不得淩虐。
第三條。 兩國商船。 聽其駛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 所有禦載貨物與一切海關納稅。 則例悉照兩國已定章程辦理。 倘在彼此海濱。 遭風擱淺。 可隨處收泊。 購買食物。 修理船隻。 一切經費。 均歸船主自備。 地方官第妥為照料。 如船隻破壞。 地方官當設法救護。 將船內客商水手人等。 送交就近口岸。 彼此商務委員。 轉送回國。 可省前此互相護送之費。 若兩國商船。 於遭風觸損需修外。 潛往未開口岸貿易者。 査拏船貨入官。 惟朝鮮平安黃海道與山東奉天等省濱海地方。 聽兩國漁船往來捕魚。 竝就岸購買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