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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職、天權與天理,兒童節再論國內苦難中的孩子們

(2007-06-02 18:20:54) 下一個
母親作為孩子的孕育者,哺育者,撫養人,她們最有決定子女命運的天職與天權。理當如此,而且也當然如此。

但是,難道一個女人不論怎樣對待自己的孩子,外人都是不當幹涉、或者無權幹涉的嗎?

如果說,一個健康的7個,8個或者9個月大的健康胎兒,一個女人可以因為任何她在意的原因就把孩子打掉,而旁人不當有表態。那麽由於同樣的理由,當一個女人賣掉自己的孩子給人販子,讓他們拿她們的孩子去做補湯,旁人是否也因她們是最有權利決定子女命運的人,而什麽話也不該說?

如果這個極端一些,我就舉更具一般性的例子,如果,那個母親對自己的孩子常年遺棄,忽視,是否當受譴責?而當這樣的母親虐待自己的孩子,把孩子打成遍體鱗傷的時候,旁人又該不該管?!難道都是因為她們作為孩子的孕育者,哺育者,撫養人,旁人就都不當管嗎?

國內的情形,也確實是真的如此啊,多少孩子在父母的毒打下,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應, 誰聽到他們的聲音了?!真的是沒有人管啊!

那麽多孩子的利益,就這樣因為一個母親的天職的特權,全部都沒有了?!

那若如此,為什麽按美國的法律,就算是做母親的對孩子不好,都會被剝奪撫養權的依據又是從何說起?孩子的人權,到底是不是人權?在中國談孩子的人權,到底有沒有意義?!若有意義,旁人該不該有維護、監督的責任?

有人說,中國也可以立法,讓法律去管那些事情。但法律是人定的,如果所有的旁人都認為,不該管那些被虐待的孩子,他們的母親一定是對他們好的,那相應的保護孩子的法律如何能被那些人製定下來,使他們麵對自己的母親的時候也依然有安全保障?又如何能夠得以被所有人落實?

不要忘了,北美現在良好的社會秩序,可不是由立法造成的,而是由立法保障的!

法律,也是在有控告者的時候,才會生效的。沒有人指控,哪怕是公訴也好,法律便是書架上的東西。國內有人會去管那種“閑事”嘛?留守兒童,應不應該有人管,有人問?若問,針對的又是什麽樣的人?

而且,就算有人管,執法的人會去聽嘛?

這是一個民眾意識的問題!

法律,其實就算是立了,很多在國內也是無效的。難道國內就沒有故意致人傷殘,就要判刑的法律嗎?我相信是有的。若有,那為什麽在馬路上,會有被人致殘的兒童?為什麽,見了那些兒童可憐,行善的人卻會把錢交到那些把孩子致殘的人手裏?這種事情,順騰摸瓜,見一個,就能辦一個,為什麽沒有人去做?不光是政府的問題,也不能光賴警察,連所有的大眾都沒有憤怒的意識,那些執法人也如此,誰又能怪誰?

是法律能夠杜絕這種現象嗎?因此不是。其實,真正能讓那些畜生們害怕的,不是法律,國內死刑不少,審核也不是很嚴,他們都知道,可他們是不怕死的。他們所怕的就兩樣:一是沒錢在人群裏生活下去,二是怕民眾的憤怒。他們可以在法律會嚴懲他們的情況下做著傷天害理的勾當。是因為他們知道,民眾的眼睛是瞎的。如果他們能夠感受的民眾的憤怒,能夠當他們想像如果那樣做了,每個人都會問,那些孩子是怎樣搞成那樣的,而若他們回答不出,便會立刻法辦;想像到他們如果那樣做了,他們是一分錢也掙不到的,而且不但掙不到錢,還會被民眾撕成碎片,那種現象就會很快消失。

因此,這不是法律的問題。

這種民眾間的社會關愛,責任的缺失,才是社會罪惡現象在光天化日下存在的根源。

那種缺失,讓人沒有對社會的安全感。因此,很多人會借子女為未來寄托,將他們作為自己生存的工具,逐漸便失了很多人的本性。而借以手術的方法控製人口,更導致人性更大的下降,人與人之間便更加沒有信心和安全感。

隻要這種缺失依然存在,什麽法律也不會有用處,光天化日下傷天害理的事件還會發生下去。

我們所能做的,隻有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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