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檔案局官網上有一些孫中山的資料,其中某些文件看不到,這裏發的是一份他們網上可以看到,並且作成了PDF文件可以下載的檔案,它的題目是:Immigration Arrival Investigation case file for SunYat Sen,鏈接在此。
該檔共158頁,時間是從1904年到1925年,但是是反著排列的,就是這個PDF文件,開始是1925年的內容,最後到1904年,本篇敘述則是按時間先後順序,從1904年開始。裏麵內容也並非每年都有,是集中在幾個年份裏: 1904年,1911年,1912年,1914年,1915年,和1925年,其中又以1904年最多,然後1914年也比較多,內容都是與孫中山申請入境美國有關的。
1904
更準確地,1904年的內容實際上僅僅發生在4月裏,這年4月6日,孫中山乘坐高麗號郵輪(ss Korea,不清楚ss是什麽的縮寫,應該是航海的術語吧,郵輪前都有這個)到達舊金山,當地移民部門對他進行了審查,因為當時排華法案還生效,所以對華人有特別規定。雖然1904年,孫中山還沒有成為中國總統,但是似乎美國已經對他有了了解,搜集了他的資料,並對他格外關注,比如他到舊金山前,3月26日,火魯奴奴的華人視察官(Chinese Inspector,是排華法案下,專為華人而設的一個移民部門的職位)就給舊金山的華人視察總長Charles Mehan寫信,告知他,孫中山往你那去了。如果是一般的華人,應該沒有這種待遇吧。
孫中山持有他於1870年11月24日在夏威夷出生的證明,這是一份關鍵文件,不管是當時孫中山入境美國,還是近年來對孫中山的研究來說都很重要,因為官方到目前為止還是以1866年11月12日為孫中山生日。不過這份證明並非醫院在出生那天(1870.11.24)開出的出生證明,如果是那樣的話,就是最權威的,沒有疑問的了。而這裏實際上是1904年3月14日夏威夷州長辦公室(A. L. Atkinson簽署)開據的一份出生證明,裏麵說,此出生證明的依據是孫中山自己的宣誓書(affidavit)和證人的證詞。這樣的話,這個出生證明至少是可以打問號進一步探究的。另外還有一份,1904年3月12日夏威夷州長簽署的信,類似於通行證,說孫中山是美國公民,應允許他自由安全地通行,並給予可能的幫助和保護,信上附有孫的個人信息,年齡33歲4個月,身高5英尺5吋多,應該是1.65米左右。留胡須。簽署人是州長Carter,當時夏威夷剛並入美國不久,習慣上還是稱為領地(Territory of Hawaii)。檔案裏有兩份證人證詞,手寫,看不太清楚,似乎沒有直接寫到孫出生在哪一天,隻看出說孫小時候叫Sun Dai Chung,可能是孫大中?
1904年4月7日,就是孫中山到達舊金山第二天,舊金山的華人視察官湯普遜同誌(Ward E. Thompson)對他進行了盤問。記錄上寫明,對話以英文進行(記錄中有在場人員名字,包括速記員,但是沒有提到翻譯,說明孫中山能聽說英語)。先問了姓名,年齡,出生地,答:夏威夷。具體夏威夷什麽地方?答:Ewa。此前來過美國(這裏應該指美國大陸)嗎?來過,1896年。幾月?記得我是為7月4日來的。父親還在否?不在了。父親名字?孫達成(Sun Dat Seng)母親名字?Yung Shee。父母都是純中國人。有一個兄弟,現在夏威夷的Maui,他出生在中國,現年15歲(這有點不好理解,但是確實寫的是15歲。後麵有孫中山侄子的證詞,說他父親50來歲,可能是fifteen和fifty之差吧,即使是老外,也會聽不清,要確認是5-0還是1-5。)。問:你之前去舊金山使用的是什麽證件?答:中國頒發的證件,學生和旅行者。文件顯示,他是1896年6月10日乘坐澳大利亞號郵輪在舊金山入境美國。問:你到美國目的是什麽?答:旅行,參觀聖路易斯博覽會(St。Louis Exposition),然後去歐洲。問:你1896年進入美國時持有的證件,你弄丟了嗎?答:是的,那些證件都沒了,我不知道它們在哪。我在倫敦有麻煩的時候,我的朋友們把我的證件都給燒了。問:你是以中國臣民(a subject of China)的身份持有那些證件的,對嗎?答:是的,是中國臣民(a Chinese subject)。問:你怎麽能既是中國臣民,卻又生於夏威夷呢?答:我僅僅是隨我父親的身份(I just followed my father's status,這句是關鍵,隨父親的身份,隨父親的中國身份還是美國身份?)。問:你結婚了嗎?答:是的。問:你有幾個孩子?答:一個兒子,兩個女兒。問:他們都在火魯奴奴出生?答:是的,他們都住在Maui,我妻子在那。問:你妻子在哪裏出生的呢?答:中國。最後的簽名,Ward E. Thompson, 孫中山。這是一份重要的曆史文件,是孫中山自己對身世的介紹,直白地說,在那個特殊的環境裏,可能其內容不是100%真實。湯普遜在給上級的報告中說,孫中山還帶有火魯奴奴的華人視察官Joshua K. Brown的信,Brown說他調查了孫的夏威夷出生證,是真實的;孫中山還有一本護照,由夏威夷州長 G. L. Carter簽發。
然後這個湯普遜還詢問了另外兩個證人,一個是孫中山的侄子,4月11日被詢問,問他,孫中山在哪裏出生,答是夏威夷,你肯定嗎?答:我是聽父母這麽說的。還有一個是在夏威夷傳教的老外傳教士,4月12日詢問。4月14日,舊金山華人視察總長命令湯普遜再次詢問孫中山,湯普遜報告了結果,檔案中有一份手寫的記錄,口氣是孫自述,但是看著似乎是湯普遜的手筆,裏麵提到一個事實,就是孫說他每次去夏威夷都不帶任何證件,因為他是夏威夷出生的。這個不知道具體如何進行,你總要有個什麽證件吧?證明你是夏威夷出生的之類。
美國那個年代辦事效率很高,同一天,4月14日,舊金山移民專員(Commissioner,應該是地方移民署的最高領導)給舊金山華人視察總長(Chinese Inspector in Charge)寫信,把孫的材料給他,讓他就孫何時放棄了對中國的忠誠(allegiance)而成為美國公民的進行調查,
華人視察總長當天回複,說鑒於孫中山在1896年以中國臣民(subject of China)身份入境美國,建議拒絕他入境。4月14日,湯普遜實際上又詢問了另一個證人,Tong King Chong,說跟孫自李鴻章訪美那一年(1896)就認識了,也隻是聽說孫中山是夏威夷出生,報紙都這麽說(應該是華文報紙),聽過有一個人說過,此人叫Huai Dai He。
第二天,舊金山移民署專員給舊金山華人視察總長寫信,附上孫中山的材料文件,敘述了孫跟美國的關係,關鍵問題是,孫中山1896年是以排華法案要求的section 6證明入境美國,而這個證明隻給中國臣民,也就是說他放棄了美國國籍。這裏專員還提到黃金德案(這是排華法案有效期間,非常有名的一個華人案件,美國檔案館有不少黃的檔案,以後有機會可以寫寫),但是黃金德隻有一個身份,就是美國公民,而孫中山的情況不同。所以他被拒絕入境,將被遣返,坐原船返回。他有上訴權,請通知他。
接著舊金山移民署華人處(Immigration Service,Chinese Bureau)就通知了孫中山:對你的申請經過仔細考慮,你的入境申請被拒絕了,但你可以在兩天內提起上訴。下麵簽名的是Charles Mehan,華人處的華人視察總長。第二天,4月16日,孫中山填了上訴表格,他將由華盛頓特區的Ralston and Siddons律師事務所代表。
被拒絕後,孫中山被關進小黑屋(detention shed),4月21日,孫中山在這裏寫了上訴材料:我從未放棄對美國的效忠,夏威夷剛並入美國不久,有一次對居民的登記,我在約1901年的3、4月份登了記。雖然我是華人,但從未聲稱自己是中國臣民,或向中國政府尋求保護,相反,我的政治觀點一貫是反對中國政府的,中國政府也視我為敵。我1896年在上海拿到學生身份的section 6證明,是為了進入美國,當時給我發此證明的官員,是我個人朋友。上麵都是打字,下麵有不知何人手寫的:孫逸仙實際上於1866年11月2日生於中山縣(district,多翻譯成區,但這裏應該指中國的縣)翠亨村,他孩童時的名字是Sun Tai Chiong,最後這個Chiong裏的字母“i”不肯定,但是顯然,這裏的Tai Chiong跟上麵一個證人的Dai Chung是同一個中文名,應該是“大中"。另外,孫逸仙的英文裏,Yat和Sen上,分別有了一個箭頭指向這兩個字,然後各寫有“free”,“spirit”,似乎是解釋,“逸”字的意思是free,“仙”的意思是spirit。這解釋的挺對的啊,spirit在英語裏確有精靈的意思,逸也確實可以理解為自由。不知寫這些話的人是誰,挺了解中文和孫中山的,生日寫成“11/2/66”,現在公認的孫中山生日是1866年11月12日,似乎漏了一個“1”。美國檔案館網上還有關於孫中山的一個檔案,Sun, Yat-sen, 1866-1925Person Authority Record,鏈接在此,沒有任何具體資料,就是孫中山的名字的各種拚法,包括日語名字的拚寫,還有的就是生卒年,1866-1925,所以即使是美國的官方信息,仍然把孫中山的生年定在1866.
舊金山移民署4月21日向移民局(當時隸屬商務勞工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and Labor)報告了孫中山的情況,表示專員已經拒絕了孫中山的入境申請。最重要的證據是1896年孫中山入境美國用的是section 6證明,孫在上海拿到section 6證明之事,已經表明他是中國臣民,因此也就放棄了本來可以順理成章成為美國公民的夏威夷身份。
4月28日,商務勞工部代理部長Lawrence C. Murray回複,反駁舊金山移民署的理由:你也沒有否認孫中山出生於夏威夷,他1896年入境美國時,並沒有放棄美國身份,因為1900年4月3日的法案通過(可能是夏威夷並入美國的法案)後,他才可能成為美國公民,1896年他不可能放棄他本來沒有的東西。據此,上訴人確為美國公民,部裏今天以電報通知你,允許孫中山入境。
同一天,商務勞工部通過一個20號決議-decision no.20,內容跟上麵的信一樣,實際上是把孫中山的情況作成了一個案例,供後人參考。裏麵明確指出:在夏威夷出生之華人,回中國居住後返美,如果他們申請拿到中國政府頒發的section 6證明並在美國口岸出示,並被批準入境,這並不意味著此人放棄了夏威夷公民身份,因此不應對他以美國公民身份入境美國構成負麵影響。這條顯然是從此次孫中山入境的事件而量身定作的。美國移民局局長第二天4月29日讓屬下將此決議印行公布,因為其內容對移民官員有普遍參考意義。
該檔案裏孫中山的照片,看著不太雅觀,有點警局大頭照(Mug shot)感覺,看上麵時間,應該是1910年拍的,1910年3月28日。
孫中山自述第一頁。但是字跡似乎非他本人所寫
這是最後孫中山簽名的地方,字跡與內容不象是一個人,而下麵Ward E. Thompson簽名與內容字體一致,所以應該內容是湯普遜寫,最後孫中山簽字。
出生證明。
孫中山在小黑屋的自白。最下麵有人手書關於孫中山生於1866年11月2日。下麵是這部分放大圖:
1910年,
隻有一條,3月28日,沒有地點,可能是火魯奴奴,華人視察官致頂頭上司華人視察總長:孫中山從舊金山來,持夏威夷出生證明,他於1904年去過舊金山,我建議批準他入境,後麵是視察總長的批準。
1911年,
也是4月。1911年的1月19日孫中山於紐約以公民身份免檢入境美國,到4月,他應該在加拿大蒙特利爾。那裏的美國移民官向美國移民局詢問,說孫中山於1904年4月28日被批準入境,我理解此次也可以批準孫入境,雖然部裏沒有明確指示。移民局長回電:正解,孫中山為什麽到蒙特利爾,我們對此感興趣,如有消息,盡快告知。蒙特利爾專員回複:孫中山在蒙特利爾短暫停留期間,很多華人來訪問他,當他去紐約的時候,30來名華人到車站送他,據說他來加拿大是要爭取同情,並使華人關注中國將要發生的革命,這也是他去紐約的目的。
1912年,
6月27日,火魯奴奴移民署視察總長致移民局長:孫中山即將抵達火魯奴奴,並由此去美國大陸,問題是,他曾是中華民國總統,這是否意味著他放棄了美國公民身份?我們必須要求他出示中國人入境必須的文件嗎?如果他沒有,我們是扣留他,還是以中國政府官員身份批準他入境,請指示。
7月15日,孫中山兒子孫科(Sun Fo)和女兒孫娫(Sun Yuen,應該是王字旁加延,打不出來),孫琬(Sun On)被批準入境。
7月16日,移民局長回複火魯奴奴移民署視察總長:孫中山抵達後立即批準他入境,孫在近來一篇雜誌文章中稱他出生於中國。不管他生於何國,他成為中國臨時大總統一事,明確了他的中國公民身份。對他的身份地位,應給予官方承認。同天,移民局發電報,隻一句話:孫中山抵達後立即準入。商務勞工部(移民局歸這個部管)代理部長簽署。
11月23日,移民局長DJ Keefe給波士頓移民專員寫信:國務院通知我們,中國政府派遣臨時大總統孫逸仙博士,司法部長王寵惠,工商部副部長王正庭,和省長(governor)陳其美出訪,將來美國,特通知,一旦他們到達,請給予禮遇。
11月25日,波士頓移民專員給下麵指示:一旦中國官員到達了,將他們及其傭人免除在排華法案的要求之外,不需要出示其它證件,簽字的是代理專員J. J. Hurley。但是到了1912年12月9日,孫中山一行還沒有來美國。
1914年
1月10日,商務勞工部代理部長給國務卿寫信,說一名美國曾經跟隨張勳部隊采訪的美國記者近來代表孫中山,說孫中山想來美國尋求暫時政治避難。
1月16日國務院致勞工部:說東京領館詢問,黃興將軍在日本避難,他想來美國,可能沒有section 6證明。考慮到黃興已經與中國政府沒有關係,所以應該按一般中國人入境來對待。
1月20日,國務院致勞工部長:收到北京領館信,孫中山正在來火魯奴奴路上,他持有日本護照,請求限製他入境,或者限製他入境後的政治活動。這應該是中國政府通過美國領館的請求。
1月23日,中國外交部致中國駐華盛頓領館:據火魯奴奴領事報告,孫中山將於24日或2月5日抵達火魯奴奴,用的是日本假名,持日本護照,他想尋求政治避難,同時煽動華人反對民國政府,他的案子與政治犯很不同,已通知美國公使轉告美國政府,不要讓孫中山入境,你需將上述知會美國政府。這些國務院都轉給了統轄移民局的勞工部,勞工部長同天(23日)又致電火魯奴奴移民署:孫中山持日本護照,現在他稱自己是中國出生。按排華法案處理他的入境,但注意不要驚擾其他日本旅客。
1月24日,中國方麵花了大力氣,出動了一切可以調動的外交渠道。火魯奴奴的中國領事給夏威夷州長施加了壓力,州長Pinkham給內務部寫信,說中國領事非常急,要求夏威夷當局拒絕孫中山入境。州長請求內務部指示,內務部當天將夏威夷州長信轉給勞工部長,詢問勞工部(移民局)采取的行動,同時還將Pinkham信轉給國務卿。
但是孫中山並沒有到火魯奴奴
1月28日,火魯奴奴視察總長給移民局長寫信:到港的滿洲裏郵輪上沒有孫中山。
1月29日,勞工部長向國務卿匯報,孫中山沒到。
2月4日,移民局要求美國陸軍部幫忙給火魯奴奴部隊發一份電報,然後轉給火魯奴奴移民署視察總長。為什麽要找陸軍,因為想用戰時密碼拍發,一般的商業電報碼是公開的,無秘密可言。電報內容是:準許孫中山及其隨行人員入境,避免公眾注意。
處理孫中山入境的,似乎有兩條線,一個是移民部門,從移民局歸屬的勞工部下來,到移民局,再到地方移民部門;而另一條則是從內務部到夏威夷州政府,州長Pinkhanm會見了火魯奴奴視察總長,討論孫中山入境問題,州長得到的內務部指令是允許孫中山入境,而移民部門得到卻是按排華法案處理孫中山入境事,還不讓州長看勞工部的文件。後來勞工部長與內務部長進行了溝通,說夏威夷州長當時還不知道移民局後來給夏威夷移民部門的指令,現在肯定州長已經知道了,我們指示放行孫中山等人。
1915年
9月22日,一名叫Austin P. Brown的給總統Woodrow Wilson寫信:孫中山希望為100人申請來美國的特別簽證。這封信寫的有點油滑,說這點小事應該沒問題,還說本來應該給國務卿寫信,但是涉及中國的事,我習慣於跟您直接打交道,而且反正國務卿也要向您請示。這信還是轉給了國務院,由首席科員(Chief clerk,可能相對於我們說的主任科員?)於9月28日回複Brown,沒有回答他的請求,隻是寄了相關資料,還加了一句,公事請與國務院聯係,意思很明顯:不要直接給總統寫信。30日,Brown又給勞工部長William B. Wilson(從維基百科看,這個Wilson與總統Wilson沒有關係)寫信,還是談100個中國人入境美國,關鍵是要繞開中國政府。然後10月25日,勞工部長給國務卿寫信,回顧了有關孫中山訪美的記錄,提到對孫中山和黃興都有過可以作為政治避難入境的決定,這次Brown詢問,應該回答他,還是按正常渠道進行審核。另一方麵,中國領館人員造訪了移民局,非正式地了解我們對孫中山入境的態度,從他的談吐中,顯然中國政府視孫中山為懷有惡意的煽動者,不希望他來美國。10月29日,國務卿回複勞工部長:Brown寫了一堆信給總統和我,但我們認為表示收到他來信外,無必要正式答複他。至於孫中山黃興等人,我們於1914年已經表示,要按現存法律(即排華法案 section 6)辦,今年情況跟1914年相同,所以同樣處理。如果破例批準這100人入境,就會造成一個先例。於是,11月6日,勞工部長回複Brown,說仔細考慮後,我們認為不能批準這個申請。
1925年,
自1915年已經是10年後了
5月22日,此時孫中山已經逝世了(3月12日),美國駐廣州領事館致電國務卿:收到廣東省長(civil governor)照會,說中山縣(Chung Shan District,應該指縣)中山花園(Chung Shan Garden)籌委會準備派3個人去美國為這個紀念孫中山的花園籌款,想讓我們批準他們的section 6證明,我告訴省長,美國可能有法律禁止外國人在美國籌款用於外國。需要通知國務院和移民部(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不知誰在department一字下劃了線,邊上寫bureau,移民是局不是部)。我想問下,是否有這樣的法律存在?我的理解,其目的是保護美國紅十字會免受外不幹擾。署名為Douglas Jenkins,總領事。這個總領事是新手嗎?為什麽連移民部門是哪個級別的都不知道?對相關法律也不清楚。
7月17日,勞工部部長助理給代理部長寫了個備忘錄,附上了廣州總領事的信,說美國不許外國人籌款這個說法很有意思,我不知道有這麽一說,據我所知,現在就有很多歐洲人在美國,他們明確表示,他們到美國目的就是籌款。
7月21日,勞工部代理部長Husband給國務卿回複,說看了轉來的總領事信函,就我所知,美國沒有聯邦法律禁止合法入境的老外到美國來籌款,至於這種目的對其入境會不會產生負麵影響,要看具體入境時個案。
看了這個檔案,有一種國父被美國人拉下神壇的感覺,這是我個人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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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麵是最原檔案的一個類似編譯的提要性的東西,可以略過不看,沒什麽意思
跟前麵一樣,括號裏的仍然是指檔案中的頁數,供參考。
(152)1904年3月12日,夏威夷州長簽署的信,實際上類似是張通行證,裏麵表明孫中山是美國公民,應允許他自由安全地通行,並給予可能的幫助和保護,還有孫的個人信息,年齡33歲4個月,身高5英尺5吋多一點,應該是1.65米左右,留有胡須。簽署人名是. R. Carter,當時夏威夷剛剛並入美國不久,還是稱為Territory of Hawaii。
(151)孫中山夏威夷出生證明--Certificate of Hawaiian Birth,出具者是夏威夷書記辦公室-Office of the secretary。裏麵說孫於1870年11月24日生於夏威夷島上,但是這個並非來自醫院的出生紙,而是說,根據孫本人的宣誓書(Affidavit),以及證人的證詞等等,證明他生於夏威夷,實際上是間接證據。這份出生證明由A. L. Atkinson於1904年3月14日簽署。
(143)1904年3月26日,火魯奴奴的華人視察官(Chinese inspector,就是根據排華法案專門設立的一個職位,對進出美國的華人進行調查),給舊金山的華人視察總長Charles Mehan寫信,稱他檢查了孫中山的出生證明,是真實的,他將於29日前往你們的港口,乘坐的郵輪,本來寫的是Ventura號,有人把“Ventura”劃去,手寫改成了“Korea”。後麵的文檔中,都是引用孫中山到達舊金山的日期1904年4月6日,以及他乘坐的郵輪號,Korea--高麗號。
(141-2)孫中山於1904年4月7日,乘坐高麗號(Korea)郵輪入境美國時被視察官W. E. Thompson盤問的記錄,對話以英文進行(記錄中有在場人員名字,包括速記員,但是沒有提到翻譯,說明孫中山能聽說英語)。先問了姓名,年齡,出生地,答:夏威夷。具體夏威夷什麽地方?答:Ewa。此前來過美國(這裏應該指美國大陸)嗎?來過,1896年。幾月?記得我是為7月4日來的。父親還在否?不在了。父親名字?孫達成(Sun Dat Seng)母親名字?Yung Shee。父母都是純中國人。有一個兄弟,現在夏威夷的Maui,他出生在中國,現年15歲。本人3、4歲時隨父母去中國,父親死在那裏,我約10歲時隨母親回到夏威夷島,我在火魯奴奴上了Iolani College,上到16、7歲(應該是個中學),然後又去了中國,在那待了7、8年,然後又回到(夏威夷)島上。本人在香港讀的醫科,然後在香港和澳門行醫,大約一兩年。然後和母親回到火魯奴奴,後來偶爾會去香港。在火魯奴奴很少行醫。問:你之前去舊金山使用的是什麽證件?答:中國頒發的證件,學生和旅行者。文件顯示,他是1896年6月10日乘坐澳大利亞號郵輪在舊金山入境美國。問:你到美國目的是什麽?答:旅行,參觀聖路易斯博覽會(St。Louis Exposition),然後去歐洲。問:你1896年進入美國時持有的證件,你弄丟了嗎?答:是的,那些證件都沒了,我不知道它們在哪。我在倫敦有麻煩的時候,我的朋友們把我的證件都給燒了。問:你是以中國臣民(a subject of China)的身份持有那些證件的,對嗎?答:是的,是中國臣民(a Chinese subject)。問:你怎麽能既是中國臣民,卻又生於夏威夷呢?答:我僅僅是隨我父親的身份(I just followed my father's status)。問:你結婚了嗎?答:是的。問:你有幾個孩子?答:一個兒子,兩個女兒。問:他們都在火魯奴奴出生?答:是的,他們都住在Maui,我妻子在那。問:你妻子在哪裏出生的呢?答:中國。簽名,Ward E.Thompson, 孫中山。
(139-140)Sun Chong的證詞,時間也是1904年4月11日,地點也是在高麗郵輪上,由視察官Thompson進行,有速記員(stenographer)在場,沒提翻譯。開始問姓名,Sun Chong,是“孫中”嗎?年齡,23歲。出生地:火魯奴奴。第一次來美國是什麽時間?1902. 用的什麽入境證件?夏威夷出生證明。這些證件你都帶著嗎?(證人出示證件,顯示他是1902年6月24日入境。)問他給孫中山關係,答:那是我叔叔。問:他在哪裏出生的?答:火魯奴奴。問:你肯定嗎?答:這是我父母告訴我的。。。。問:你父親在哪裏出生?答:中國。問:你父親多大年齡?答:50歲左右。。。。問:孫中山什麽時候從香港回到夏威夷的?答:幾個月前。
(137-8)一個老外的證詞,時間1904年4月12日,還是由視察官Ward E. Thompson詢問。證人叫Francis Williams Damon.他是向華人傳教的傳教士。給他看孫中山照片,問他認識不認識,他說很熟,不知道他被扣留了(detained)。問:此人叫什麽名字?答:一直知道他叫叫孫逸仙(Sun Yat Sen)。不認識他父親,認識他母親,我妻子跟他母親很熟。他有個兄弟叫孫眉(Sun Mee),我們都叫他阿眉(Ah Mee). 問:你什麽時候第一次認識孫中山?答:那是我幫助他返回中國的時候,孫中山的哥哥那個時候不讚成他從事基督教活動。
(131-2)手寫英文聲明,時間是1904年4月14日,不知道是不是孫中山自己寫的,說:我的名字叫孫逸仙,我出生在火魯奴奴,我去了中國,然後在1896年初或1895年末從香港回到火魯奴奴。我在火魯奴奴待了4、5個月,然後去了舊金山,是7月前不久抵達的。我持有的是學生和旅行者的Section 6 certificate,是我在上海拿到的,我是以中國臣民(subject of China) 的身份入境的。從舊金山,我經過紐約然後去了倫敦,再然後經加拿大去了日本(附上手書原文,我自己不是太確定:I went from San Francisco to London via New York and from there to Japan via of Canada.)。大約是1901年2月,我從日本回到火魯奴奴。他們訊問了一些證人,然後允許我以本地出生的公民身份入境。(p132)我沒有證件(papers),我去火魯奴奴都不帶證件。自從我於1896年以中國臣民(Chinese subject)到這來,我沒有努力去再次成為美國公民,一個例外是當我今年3月從夏威夷政府那領取護照時宣誓效忠美國,並同時否認任何其它國籍。 孫逸仙
下麵緊接著是Ward E. Thompson的名字,並有一行字:“於此1904年4月14日當我麵宣誓”,這應該是說孫中山在作證時必須宣誓,才有效。整個書寫字體一致,是同一認所寫,可能是Thompson寫的,他在質詢孫中山時,邊問邊作記錄。也就是說,不是孫中山手跡。
(130)舊金山的移民專員(Commissioner,Dept of Commerce and Labor, Immigration Service)1904年4月14日寫給舊金山華人視察總長(Chinese Inspector in Charge)的信:附上孫逸仙記錄,他自稱是夏威夷出生的公民,於4月6日乘高麗號郵輪抵達火魯奴奴。該申請人聲稱自己最初是以中國人的section 6簽證入境美國(應該指美國本土,而非夏威夷島),這次卻稱自己是美國公民,現退還他的記錄,是想請你們就他何時何地以及如何放棄他對中國的忠誠(Allegiance),還有他成為美國公民的過程進行調查,並盡快遞交結果報告。
(129)1904年4月14日舊金山華人視察總長給舊金山移民專員的信:寄上孫逸仙材料,他於4月6日乘高麗號郵輪抵達火魯奴奴,他4月12日寫的信,他1896年來美的材料,以及他的聲明,稱他1896年來美是以中國臣民的身份。鑒於以上,建議拒絕他入境。
(128)信紙抬頭是“美國移民署 華人局 加州舊金山”(United States Immigration Service Chinese Bureau, Cal),日期是1904年4月14日。收信人是華人視察總長 Charles Mehan,發信人是華人視察官Ward E. Thompson。說:寄上孫逸仙材料,中有Tong King Chong的證詞,他對孫逸仙的出生地不了解,但是據說孫是出生在夏威夷。
(126-7)就是·Tong King Chong的證詞,仍由Ward E. Thompson進行詢問,時間還是在1904年4月14日。Chong說他是光緒8年到美國的,從事報業,是翻譯,但是沒有注冊。自孫中山來美就認識他了,記不得是哪年,就是李鴻章訪問美國那年(1896)。報紙都說孫中山是在夏威夷出生的,但從沒聽人說過。隻有一個人,幾年前來這裏讀書,他說過孫中山出生在夏威夷,此人叫Huai Dai He。
(124)1904年4月15日,舊金山華人視察官Thompson給舊金山華人視察總長Mehan的信:按你的命令,我根據舊金山移民專員的指示,再次詢問了孫逸仙,先寄上證詞。
(123)同日,4月15日,Mehan給舊金山移民專員寫信,報告Thompson的調查結果。
(121)1904年4月15日,舊金山移民署華人局給孫中山的信:經過對你的案子的仔細考慮,移民專員決定拒絕你入境美國。你仍然有權向商業和勞工部長上訴,如果你決定上訴,必須在兩天內通過律師或者代表提出上訴。這份通知由舊金山華人視察總長Mehan簽署,孫中山簽名,末尾提到孫中山是由口譯員轉達的,那麽似乎又說明孫中山還視需要翻譯。
(122)就是上訴的表格,是1904年4月16日由Ralston and SIddons律師所草擬提交的。
(118-120)是舊金山移民局專員給舊金山華人視察總長的信,時間是4月15日。說:寄上孫逸仙的材料,包括他的出生證,生於1870年11月24日的夏威夷島上,他的護照,有夏威夷官章,認證他為美國公民,孫本人的證詞,他的簡曆是,他34年前生於夏威夷島上一個叫Ewa的地方,約3、4歲時隨父母去了中國,父親死在了中國,大約10歲時他隨母親回到火魯奴奴,在那上學,到了16、7歲時他又去了中國,在那待了7、8年,然後第二次回到夏威夷島。然後他去了香港學醫。1896年他來到本港(舊金山),拿的是Section 6簽證,是於895或1896年在上海以中國臣民身份獲取的。自他在1896年被批準入境後,他取道紐約去了倫敦,然後從倫敦於1901年2月以本土出生公民身份回到火魯奴奴,但是沒有然後證件。那之後,孫沒有設法恢複他的美國公民身份,僅僅在這次拿到他的護照時宣誓效忠美國。另外,他的父母都是純血中國人。從上述可見,孫逸仙出生在夏威夷,假如他沒有獲得中國臣民身份的話,他現在就能以本土出生的美國公民身份入境,可是從他自己的聲明中可見,他放棄了美國公民身份,而於1895/1896年取的中國臣民身份,以上海頒發的Section 6旅行者身份登陸美國,按我的理解,section 6簽證隻會發給中國臣民。美國對黃金德案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事實是:黃金德隻有一個居住地,就是美國的加利佛尼亞州,從未改變或放棄該居住地,並取得美國公民身份,從來沒有獲取其它居住地。而我麵前現在這個案子,是一個人宣稱兩個公民身份,他以出生權,獲得美國身份,卻放棄了這個權利而獲取中國臣民身份,現在又想以僅僅宣誓效忠來重新恢複美國公民身份。按照我的理解,一名華人想要獲取美國公民身份,隻有通過出生於美國。孫逸仙放棄了這個權利,所以他與任何其他想從火魯奴奴在本港登陸的中國臣民一樣,沒有被批準入境的權利。據此,他的申請被拒絕,並將被遣返,由他來時乘坐的輪船返回,或者他可以向部裏上訴,請你通告他這個上訴權。
(114)孫中山於1904年4月21日在拘留屋(detention sheds)裏寫的申訴信:為我是夏威夷出生的美國公民提供進一步證據,我也從未拒絕宣誓效忠美國。夏威夷島並入美國不久,有一次對所有居民的登記,對他們的國籍和出生地進行確認。我在Maui島的Kula區作為夏威夷出生的華人進行了登記。大約是1901年的3、4月份。這是我在夏威夷並入美國後我作的第一件事,表明我仍然自認是那裏的公民,今年3月我離開夏威夷來美國(本土)的時候,我再次證明我的公民身份並領取了護照。雖然我是華人,但從未聲稱自己是中國臣民,也沒有向中國政府請求保護。相反,我的政治觀點一貫是反對中國政府的,中國政府也視我為敵人。為了能進入美國,我於1896年從上海政府官員那拿到學生簽證,僅僅是出於朋友的個人關係,而非出於我對中國政府的忠心。這名官員與我是朋友,學生簽證能讓我入境美國,這是那個簽證的目的。下麵是孫中山簽名 Sun Yat Sen。再下麵是視察官的注:這個補充聲明是在孫發現他的證件還未被送到部裏,因此要求再加上這個聲明,接著是視察官簽名,似乎是F.N. McFarland。這頁最下麵有人手寫:Sun Yat Sen was actually born at Chuy Hung Village, Chungshan Dist. China on 11/2/66 His origianl boyhood name was Sun Tai Chiong. “Tai”和“Chiong”下各有一個括號,括號裏有字,但是看不清。另外,開頭的名字Sun Yat Sen, “Yat”上麵有一個箭頭指向“Yat”,後麵是“free”,在“Sen“字上麵同樣有一個箭頭指向它,並有“spirit”一字。寫這些字的人,似乎很了解孫中山,也了解中文,可能是華人,他的意思是說,孫逸仙實際上是出生在中國中山區(縣)的翠亨村,他兒時的名字是孫大中(Sun Tai Chiong),孫逸仙的“逸”,意思是“自由”,“仙”的意思是“神仙”。這段文字很有意思,不知是什麽人寫的,對孫中山的身份認證,起作用了嗎。
(113)是舊金山移民代理專員 H.H.Schell1904年4月21日寫給商務及勞工部移民署報告的封麵,蓋有移民署的章,27日收到,還有一個章,說28日確認收到(acknowledged)
(112)1904年4月21日,舊金山移民署代理專員(就是上麵那位Schell)給華盛頓商務勞工部移民局局長(Commissioner-general)的信:寄上孫中山的上訴材料,說我們專員在15日拒絕了孫的入境,孫第二天提起上訴,由H.C. Schaertzer律師代理,這位律師由華盛頓的Ralston和Siddons先生與部裏接觸。根據專員提出的理由,我建議拒絕孫的上訴。
(111) 似乎是移民部門之間遞交案件材料的表格,抬頭是商務勞工部,移民局,舊金山移民署專員辦公室,1904年4月25日,專員H. H. North,主題是關於孫中山上訴。表格上蓋有移民局章:1904年5月2日收到。
(109-110)是專員North同一天4月25日,寫給華盛頓移民局局長(Commissioner- general)的報告:我不在時,代理專員21日寄發了孫中山上訴記錄(record),所以我不了解上訴律師提出的理由,不過另外一天,他(應該指律師)在談話中告訴我,孫從來沒有成為中國公民。我希望在此指出,記錄在案的材料並不支持他的這種說法,因為上訴人自己聲稱,他被準許入境美國,用的是上海簽發的Section 6證明(Certificate),這份證明確實不在記錄材料中,但是可以推定,當時的程序是正規的,文件也都合乎規則,而他正是因為這些文件才被準入的。1894年12月8日通過的公約(convention)的第3條款(article)規定,section 6證明隻頒發給中國臣民(Chinese subject),據此,我認為,結論很明確,上訴人在上海取得section 6證明時,就放棄了可以使他順理成章地成為美國公民的夏威夷屬民(Hawaiian subject)身份。
(107)孫中山上訴律師事務所Ralston and Siddons在1904年4月26日給移民局長的信,通過他,孫中山上訴已經立案,材料不久會送到移民局,裏麵提到孫中山於當月6日乘坐高麗號船抵達,坐的是Cabin艙,應該是二等倉吧。
(105-106)是商務勞工部秘書辦公室1904年4月28日寫給舊金山移民專員的信,信紙都已經發黃。說:在你21日寄來的信中,我部收到本月6日抵達貴港的孫中山的上訴材料,你拒絕了他入境,理由是記錄顯示及他自己承認,他於1896年6月10日以1884年7月5日通過的法案中section 6 證明入境美國,因此他此次不能以美國公民身份入境。(下麵信裏提到舊金山專員來信中列出的事實,然後開始很溫和地反駁)你也不否定孫中山在夏威夷出生的事實,材料中也沒有顯示孫本人放棄了美國公民身份,他之前曾以在中國獲取的section 6證明入境這件事,並不意味著他放棄身份,那時他暫時住在大清帝國,想來美國,在當時的環境下,他要入境美國隻能這麽作,他這麽作也沒有取消他對美國的忠誠(allegiance),因為直到1900年4月30日的法案(可能是夏威夷並入美國後夏威夷居民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的法案)之後,他才可能成為美國公民,所以他不可能放棄他沒有的東西。根據上述可見,上訴人是美國公民,有權進入美國,本部據此在今天以電報指示你,允許孫中山入境。寫信的是代理部長Lawrence C. Murray。這應該是一錘定音了。
(102-104)是商務勞工部1904年4月28日的第20號決議(Decision No. 20)部長Geo B. Cortleyou說:這個決議是向關心孫中山入境案人士提供信息。據查百科,當時的商務勞工部長是George Bruce Cortelyou。這決議與上麵那封信內容完全一樣。
(98-101)同上。
(97)簡短的一個決定:同樣是1904年4月28日,商務勞工部代理部長Lawrence Murray致舊金山移民專員:孫中山的上訴被批準,允許他入境。
(96)沒有日期,是商務勞工部的一個表格,應該是用來填寫部裏通過的決議,“決議”後麵跟一個橫杠,上麵顯示是要填第幾號決議,但是這裏沒有填,空著。下麵一行:Chinese citizen of Hawaii -- Admission of. 再下麵是內容:
Chinese citizens of the Republic of Hawaii becam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upon the annexation of the said Island.說夏威夷島並入美國後,夏威夷共和國的華裔公民成為美國公民。下麵的內容不知是不是特為孫中山案而決定的,說:出生在夏威夷的華人後裔到中國暫住,他們申請、收到中國政府頒發的,於1884年7月5日通過的法案規定的Section 6證明,並在美國口岸出示,隨之被批準入境,此行為並不意味著此人放棄夏威夷公民,因此不應對他以美國公民身份入境美國構成負麵影響。
(95)1904年4月29日,美國移民局長F. P. Sargent給商務勞工部首席科員希區柯克(Frank H. Hitchcock)下達指令,說:附上移民局轉給你的部裏本月28日關於孫中山案的決議複本,請予公布,其內容對移民工作人員有普遍意義。
(93)是4月30日希區柯克的回複,29日來函收到,內附1904年4月28日部裏關於孫中山一案的決議複本,按照指示,我們會立即安排印製。
至此,1904年裏對孫中山入境申請的處理檔案告一段落,從最後移民局的決議可以看出,此案已經被作為一個案例,以後會被引用在類似案件中。
下麵是1910年孫中山的入境記錄,
(91)1910年3月28日,沒有說地點,由華人視察官寫給華人視察總長(Chinese Inspector-general)的信,說孫中山來自舊金山,持有夏威夷出生證明,上有其照片,他於1904年去的舊金山,我建議批準他入境。後麵有總長的批準。兩人簽名看不清。
(86,87,88)孫中山的照片
(84)1911年4月17日,是移民局長D. J. Keefe寫給加拿大蒙特利爾美國移民專員的信,說部裏於1904年4月28日批準了孫中山入境,根據是他的夏威夷公民身份。
(83)1911年4月17日加拿大蒙特利爾美國移民專員寫給美國移民局的信(應該是電報發的,當天就收到回複),說夏威夷公民孫逸仙為華裔,在1904年4月6日乘坐高麗號抵舊金山,(華人)視察總長Mehan建議拒絕他的入境申請。孫聲稱他向部裏的上訴被批準,於1911年1月19日於紐約以公民身份免審(as citizen without inspection)入境,現在他想回到紐約去,請加急回複他之前入境是否由部裏授權。署名是Clark。時間是下午2:37.
(82) 蒙特利爾移民專員致移民局長,1911年4月18日。收到17日來電,稱部裏於1904年4月28日批準孫中山入境,我把這理解為批準孫中山以公民身份入境的指示。雖然局裏的電報沒有明確指示,但是不言而喻,批準孫中山自Malone港(原文是Port Malone,應該是個美國或加拿大的港口,奇怪的是居然搜不到結果,穀歌給出的大多是個叫Post Malone的歌手,紐約州有個地方叫Malone,但是是內陸地區)入境美國並無不合規之處。孫到我們這裏來所提供的文件證明都顯示他之前到過美國,另外也顯示他是夏威夷本地生人。但是他沒有任何關於他曾被部裏授權入境美國大陸的證明,孫的一個說法也有可疑之處,他說他有兩次自利物普入境紐約,最近一次是1月19日,卻從來沒有被紐約移民局官員詢問過,我認為這極不可能。
(81)移民局長1911年4月20日回複蒙特利爾美國移民專員18日的電報:局裏認為你允許孫中山再入境美國是正確的,記錄清楚顯示他是美國公民,他的身份已經數次被確認。到是他為什麽到蒙特利爾令人感興趣,如果你有消息,請及時提供。
(79-80)1911年4月24日蒙特利爾美國移民專員致移民局長:收到本月20日關於孫中山的信函,他近來在Malone被批準再次入境,關於你來信提到的這個中國佬(Chinaman)在蒙特利爾的目的,孫中山說他從舊金山去了溫哥華,在那買了去蒙特利爾的來回票,到了蒙特利爾他決定去紐約市,且找回了去溫哥華的返程票價。本署的華人視察官 Weeks在孫離開蒙特利爾第二天獲悉,孫中山在蒙特利爾停留的短暫期間,住在St. Lawrence Hall 旅館,期間很多當地華人來訪,有的是打的來,當他去紐約的時候,我們注意到約30名中國人去加拿大太平洋車站送他,這些人似乎對他很感興趣。除了孫中山提供的信息,據說他來蒙特利爾的目的是為爭取同情並使華人關心要在中國發動的革命,這也是他去紐約的目的。
(78)轉眼到了1912年,6月27日,火魯奴奴移民署的視察總長(Inspector in Charge)給移民局長寫信:孫逸仙博士,此前在本港入境的本土出生華人,即將抵埠,並由本地去美國大陸。你知道,孫逸仙博士曾是中華民國第一任總統,問題是,擔任那個職位,是否意味著他放棄他的美國公民身份?還有,我們是否必須要求他出示外籍華人入境必須的證件?假入他沒有相關證件,我們是扣留他,還是允許他以中國政府官員身份入境?當然,這些都是假設,但是考慮到孫博士特殊的身份,還是應該把這些問題提交給你,請指示,萬一這種不太方便的情況真的發生。
(74)1912年7月15日,火魯奴奴港,移民署,孫科(Sun Fo),孫娫(Sun Yuen),和孫婉(Sun On)案。三人的身份證(C. I.--Certificate of Identity)均為本辦公室頒發,查驗無誤,因此我建議批準。從簽名看,似乎是Edwin Farmer,代理華人視察官,然後下麵總視察官批準。
(73)1912年7月16日,移民局長致火魯奴奴華人視察總長,回複你上月27日信,部裏今天給你發了電報,允許孫逸仙博士抵達後立即入境,你知道,孫博士被判為美國公民,因為他生於夏威夷,這結果發表於1904年4月28日商務勞工部第20號決議。眾所周知,孫博士近日在一篇由他撰寫的雜誌文章中稱自己出生於中國。不管他生於何國,他成為新成立的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這件事勿容置疑地確定了他的中國公民身份,很清楚,將其排斥在美國國門之外,是不在任何條約(treaty)、法律或者法規(regulations)的考慮範圍之內的。對其身份地位應該給予官方承認。我們因此發出了前麵提及的電報。
(71)即上麵提及的移民局給火魯奴奴移民署發的電報,1912年7月16日,隻有一句話:孫中山抵達後立即準入。電報由商務勞工部代理部長簽署。
(67)1912年11月23日,移民局長D. J. Keefe致波士頓移民署專員:通過國務院,我們得到消息,大意說,中國政府派遣近來的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逸仙博士,近來的司法部長王寵惠,近來的工商部副部長王正庭,以及中國督軍(Chinese governor)陳其美赴國外,將會訪問美國,美國領館無法獲得這些官員的行程,也不知道他們抵達美國的日期。特此指示你,一旦這些官員抵達,通知相關的視察官員,並給予他們相應的禮遇。
11月25日波士頓移民署專員向所有視察官員指示:所有中國政府外交和其他官員進行官方訪問的,他們的身份證件,(這裏的英文有點看不懂),將這些官員及其傭人免除在排華法案規定之外,他們入境美國時,除了個人身份證件,不需要出示其它證件。簽字的叫J.J.Hurley,是代理專員。
(66)是西聯電報公司拍發的一封電報,時間是1912年12月9日,發報人是John Wesley Hill, 地址是曼迪遜大道185號,沒有說誠市,但是電報開頭說了紐約。收報人是尊敬的Geo B. Billings, 波士頓移民專員。內容是:孫逸仙博士到了嗎?如果他抵達,我應該讓他去哪呢?
(65)是Billings當天1912年12月9日給Hill的回電:孫逸仙博士還沒到。
(64)是商務勞工部信紙,上麵手寫了4個人姓名(各占一行):Dr. Sun Yat Sen,Hon Wang Chung-hui, Hon Hsu Chien, Hon Chengting T. Wang, Ch’en Ch’i-mei。 孫逸仙博士,王寵惠閣下,徐謙閣下,王正庭閣下,陳其美
(61-3)沒有抬頭,末尾簽署者是代理部長,可能是商務勞工部,致國務卿,時間是1914年1月10日。大意:附上一信,是羅德
島普羅旺斯的G. L. Harding先生寫給移民局長的,閣下知道,Harding近來在中國以戰地記者身份與張勳的軍隊在一起,他是代表成立不久的中華民國前臨時總統孫中山寫信,孫及其某些追隨者意欲到美國尋求暫時的政治避難。據我部所知,孫中山是其中唯一曾經在美國按照排華法案處理過其身份的人,在舊金山以公民身份被前商務勞工部於1904年批準入境(證據是他在夏威夷並入美國之前在那出生)。該部收到信息,根據孫在約兩年前寫的一篇發表在某雜誌裏的文章中說他出生在中國某省份,所以孫可能不是出生在夏威夷。孫的隨行人員都非政府官員,所以必須提供section 6證明(孫可能除外),才能入境,從現在的情況看來,他們可能都沒有這個證明。我部在特殊情況下批準過來自墨西哥的華人難民越過國際邊界線入境美國,但是他們必須保證,一旦形勢變好,他們必須返回墨西哥。目前的情況與之沒有類比性,而且,除了嚴格的法律要求,還涉及政府的政策,我部請求國務院給予指導,然後才能給予Harding先生明確的回複。
(59-60)是國務卿的律師(或顧問,Counselor)1914年1月16日給勞工部長(所以現在叫勞工部了)的回複:收到10日來函,我部收到通過駐東京使館的詢問,關於一名在日本的中國政治避難者,黃興將軍,他沒有中國人必須要有的section 6證明,是否能去美國。駐東京大使去年11月接到指示,黃興將軍目前已經與中國政府沒有任何官方聯係,因此似乎(appears)不能豁免其section 6證明,如果他沒有此section 6證明,就不能拿到正當的簽證。在這方麵有貴部1913年10月29日表達同樣觀點的信。我部認為這些人的申請應該按一般申請入境美國的中國人的案例進行處理。
(53-8)就是Harding先生的信,寫於1914年1月9日,洋洋灑灑6頁紙,收信人寫為勞工部移民專員,內容:說孫中山和一些追隨者雇(Commissioned)我為他們申請在美國暫時避難,他們受到袁世凱之流的迫害,見所附《字林西報》(North China Daily News)報導....這些受迫害的人可能自己也要因為他們不切實際的烏托邦思想和過分自信而承擔一部分責任,我隻是請求為一批因為他們高尚的追求和腳踏實地的成就使他們無法在自己國家立足的人在我們這個政通人和的國度裏提供慷慨和理所因當(natural)的保護。(信裏說了很多如果是歐洲人,美國會立即提供保護)但是因為美國在法律上對中國人的嚴格管製,。。。。
(52)國務院顧問1914年1月20日給勞工部部長寫信:我們之前函件來往,涉及某些想尋求在美國避難的中國人,尤其是我部16日的信件,現附上剛剛收到的來自北京領館的電報,稱孫逸仙博士正在去火魯奴奴的路上,持有一本日本護照,並要求我們或者限製他入境,即使允許他入境也要限製他的政治活動。我部在此請求貴部就在這件事上采取的行動通知我部。
(51)1914年1月23日,可能是勞工部部長致國務卿:回複你20日,23日的信,附上今天發給火魯奴奴移民署視察總長有關孫中山的電報,一旦有任何新結果,我會立即通知你。
(50)國務院顧問1914年1月23日致勞工部長信,我部20日的信,關於孫中山的活動,現附上中國外交部本月23日給駐華盛頓領館的信的翻譯件。
(49)(勞工)部長W. B. Wilson1914年1月23日致火魯奴奴移民署信:孫中山24日到火魯奴奴,他持日本護照,據我部了解,他現在稱自己在中國出生。按排華法案對他進行審查,但是要特別小心,別驚擾其他日本乘客。
(48)同上,不過下麵劃了一條線,然後加了一句:以上是今天發出的一封官方電報,下麵是代理移民局長簽名。
(46)是北京領館發來的電報的簡述,1月20日,下午4點:孫中山正在前往火魯奴奴路上,持日本護照,可能1月24日左右抵達,也可能是2月5日,其目的是鼓動推翻現中國政府,晚些時候他將去美國大陸,目的相同。如果我國政府能將其排斥在美國領土之外,或者限製其在美籍華人中的政治行動,中國政府將非常感激。
(45)中國外交部致駐華盛頓領館,1914年1月23日:火魯奴奴領事報告,孫文(孫逸仙)將於24日或下月5日抵埠,用一個日本假名和日本護照,目的是尋求避難,同時鼓動華人反對民國政府,他的案子與政治犯很不相同,已經要求美國公使通知其政府不要讓孫入境。你需將上述知會美國政府。
(44)1914年1月24日,夏威夷州長給內務部長電報:戰時密碼(war code),中國使館有來自(中國)外交部1月16日給火魯奴奴領事的電報副本,孫中山並非害怕中國政府抓捕的逃犯(fugitive),他的目的是煽動華人反叛,他跟一般的政治逃犯完全不一樣,通知夏威夷當局,請求他們拒絕孫登陸,領事說非常緊急。請指示。署名為Pinkham,州長。
(43)1914年1月24日,內務部長致勞工部長William B. Wilson:附上夏威夷Pinkham州長的電報,請告知你采取的行動,我還將Pinkham的電報轉發給國務卿。
(41-2)移民局長1914年1月24日給Harding先生回信:說收到你7號代表孫中山及其追隨者的來信,你想在他們到達前得到我局的保證,他們可以被批準入境。但是移民法總則是在外籍人士到達前無法給予其入境批準,至於排華法案,在附上的小手冊裏8-10頁,請注意其中的section 6,除了政府官員,華人都要在入境美國時出示section 6證明。
(40)1914年1月28日,火魯奴奴視察總長給移民局電報,說抵達的郵輪滿洲裏號上沒有孫中山。
(38)1月29日,勞工部代理部長致國務卿:28日收到火魯奴奴來電,孫中山沒有出現在抵達的滿洲裏郵輪上。
(37)1914年2月4日,移民局長致陸軍部(War Department)Adjutant General’s Office的首席科員(Chief Clerk)A. W. Shunk:我辦公室的Parker先生先前跟你在電話上談的事,特此請求你用密碼給駐火魯奴奴指揮官發送一份電報,請他譯碼後轉送給當地移民視察總長,內容如下:“準許孫中山及其隨行人員入境,避免公眾注意。”我會給視察總長打電話,讓他去取這份電報。下麵有勞工部代理部長批準章。
(36)與37頁同樣,但是頁麵似乎更整潔,應該是正式版,代理部長簽名W. B. Wilson
(35)1914年2月4日移民局長給火魯奴奴移民署的電報:去指揮官處去取陸軍部發的密電,如需回複,走同樣的路線。署名是Caminnetti,應該是移民局長。
(32)1914年2月4日,夏威夷州長Lucius E. Pinkham致內務部長:收到你3日來電,“回複你24日電,不要阻礙他(當指孫中山)入境我國,事情的處理不要引起任何議論。 Lane,部長”。我拜訪了火魯奴奴視察總長R. L. Halsey,交談中得知勞工部給他的相關指示似乎與你給我的指示相衝突,他稱不方便給我看勞工部的指示,並稱他將按排華法案對孫中山進行審查。
(29-31)都是密碼,隻看到有孫逸仙名字。
(28)手寫,似乎是要發的電文,應該就是上麵幾頁裏的內容。1914年2月5日,火魯奴奴移民署,準入孫中山及其隨行,避免注意。找Macomb將軍要翻譯件。Wilson,應該是勞工部代理部長
(27)是2月5日Adjuntant General致移民局長,告訴他電報已發。
(25)1914年2月10日,火魯奴奴移民視察總長致移民局長:接到部裏4日來電,所指那些人沒有到本港,但是有人告訴我,其中一位知名人士的親戚坐“Tenyo Maru”去了舊金山,此人姓孫。我們一定遵照您的指示。
(23)1914年2月17日,內務部長致勞工部長William B. Wilson:附上今天收到的,夏威夷州長Pinkhan 2月4日寄給我的信。
(22)1914年2月19日,勞工部長Wilson致內務部長Franklin K. Lane:看了來信所附Pinkham州長的信,很明顯,他2月4日寫信時還沒看到我部同天發給移民署視察總長的電報,要求他們給予孫中山一行準入,但是我假設,目前他已經知道了,所以,沒有必要采取進一步行動。
(20)1915年9月22日,Austin P. Brown致總統Woodrow Wilson(他在收信人信息中用了His Excellency,但是在信內容開頭稱呼為總統先生)。這個Brown在紐約,華盛頓等地都有住址,他注明,回信請寄華盛頓住處。Brown說:我剛收到前總統孫中山信,他隻希望為100個人拿到特別護照以訪問美國。我希望這點小事應該沒有問題,會盡快給駐中國美國的領事下達指令來辦好此事。我知道這是國務卿的職權範圍,但是涉及中國的事務,我習慣於直接跟您聯係,另外,國務卿要處理這件事也會先給你請示。如果國務卿想了解更多情況或解釋,我可以造訪國務院,向他專門介紹。這100個想入境美國的人當中,沒有人未曾被我們的排華法律禁止過入境(這句有點費解,原文:None of the one hundred persons desiring to visit the United States are as a matter of course not barred by our Chinese exclusion laws)。
(19)1915年9月28日,Wilbur J. Carr代表代理國務卿給Brown回信,信最上方部分還加了一句:公務聯係請寫給國務院,似乎意思是不要直接給總統寫信。Carr也是領事服務主任。他說:總統把你的信轉到國務院,現附上與中國人入境有關的條約、法律和法規。如果相關人員需要了解進一步信息,請聯係勞工部長,他負責管理這些法律法規。
(18)1915年9月30日Brown給勞工部長William B. Wilson(也叫Wilson,與總統有關係嗎?):附上我給總統信,以及Carr先生的回複,請問提及的100個人可以通過與我國駐中國領事申請入境美國嗎?也就是說,避開中國政府。
(16-7)移民局於1915年10月7日為部長準備的關於孫中山的備忘錄,附Brown的信,關於中國前總統孫中山和100人想來美國,我們已經給Brown先生送了相關條約法律法規,包括1884年通過的排華法案和1880年的條約,前者就是基於後者。我局認為應該按法律步驟進行審查,但是1914年7月,部裏指示舊金山移民署以政治難民允許黃興將軍一行入境。黃興是孫中山軍隊的軍官,也是孫的主要支持者之一。1914年2月,火魯奴奴移民視察總長接到指示,允許孫中山一行入境。,因為部裏得到消息,他們會申請在火魯奴奴入境,但是他們沒有來,一直留在日本,直到現在這次。另外,幾個星期前,中國領館的Counselor造訪我局,他很想確定,如果孫中山一行人要申請來美國的話,我部的態度會是什麽。我們告訴他,如果他想問這個問題,最好請公使通過國務院正式提出,到目前為止他們還沒有提出。很明顯,孫中山是中國政府的眼中的煽動者。此事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國際事務中,我局需要進一步指示,Brown看似是孫中山在美國的某種代表,雖然沒有書麵證明。
(14-5)1915年10月25日勞工部長致國務卿,我部與國務院在1914年1月就孫中山想來美國一事通過信,Brown先生似乎是孫的代表,他向我部詢問孫一行100人能否不向中國政府申請Section 6證明而入境美國,當時記得結論是孫中山可以作為政治難民入境,1914年7月,關於黃興有一個類似的結論。當然如果嚴格按照法律的字麵意思,孫中山一行不應該被允許入境。今年4月,有一個叫Wu Niehong的來自麻省劍橋的人到我部詢問,某些中國革命人是能否拿到section 6證明來美國,但是不通過排華法案裏規定的渠道。回答是否定的。我部也應該給Brown先生同樣的一個否定回答。還有中國領館的Counsellor造訪移民局,以非正式的方法想確認孫中山來美一事上我部的態度,從他的談吐中,明顯看出中國現政府視前民國臨時大總統為一個心懷惡意的煽動者,領館認為他們最好不要來美國。Counsellor被告知,現在不能給他回答,除非通過國務院的正式渠道。請建議我們應該如何回答Brown先生。
(12-3)1915年10月29日國務院致勞工部長:Brown確實寫了很多信給總統和我部,但是我們認為除了表示收到信以外,不必要作正式答複。至於孫中山黃興等人不以section 6證明來美,國務院認為不應該批準,我們於1914年1月16日和同年7月3日給勞工部長的信中都表示,這件事應該按現存法律辦。現在的問題跟1914年的情況沒有不同,所以沒有不同的處理意見。如果現在批準這100人入境,就會造成一個先例,以後就要否決就很難堪了。
(10)1915年11月6日,(勞工)部長致Brown:回複你9月30日來信,關於100名中國人入境申請,經仔細考慮,我部認為這個申請不能批準。
(8-9)1925年5月22日,駐廣州領事致國務卿:我收到廣東省長(civil governor)的照會,中山區的中山花園籌備委員會(Chung Shan Garden)提議派3名代表(中國人)去美國籌款修建紀念孫中山的這個花園,請求總領事頒發Section 6證明。我告訴省長,因為可能有法律禁止外國人在美國籌款而用到外國,有必要將此事通知國務院和移民部(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這個名稱下麵有人劃了條線,邊上寫了Bureau,因為是移民局,而不是移民部)。我還告訴省長,一旦美國方麵有答複,我會立即處理此事。我想詢問,是否有這樣的法律存在?我理解,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美國紅十字會不受外部幹擾。署名是Dougas Jenkins,總領事。
(6)1925年7月17日,勞工部助理部長Robe Carl White給Husband先生的備忘錄:附件很有意思,我還不知道美國有法律禁止外國人來籌款用於國外。我很肯定,就在現在有很多歐州人在美國短暫停留,他們明確表示他們來就是為了籌款,請指示。
(5)1925年7月21日,也是備忘錄,給Tolman先生。關於禁止外國人在美國籌款的法律,我相當肯定,沒有這種法律。美國一直有人來籌款,我自己在紐約的華人(視察)辦公室工作時就遇到過。如果一個人其它方麵都滿足條件,不應以在美國籌款為理由拒絕他入境。
(4)1925年7月21日,(勞工部)代理部長W.W. Husband致國務卿:回複你7月13日信,征求關於駐廣州總領事來函的意見,就我部所知,沒有聯邦法律禁止合法入境的外國人為正當理由在美國籌款,至於這種目的對此人入境申請會否產生何種影響,隻有在其人入境時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2)少年中國(the Young China)1956年11月12日的報紙,星期一,第一頁,孫中山照片,報道:海內外國人舉行慶祝會 紀念國父誕辰,小標題是:中共籍國父行騙為國人唾棄。說12日是孫中山91歲誕辰紀念日,這是以1866年11月12日為孫中山生日。
(3)英文報道,說本世紀(20世紀)以列寧,甘地,孫中山和美國的威爾遜總統開場,注定充滿了新思潮,為了贏得大眾的擁護的爭鬥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