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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向建設者貢獻者一方傾斜

陳和春94536文學城 (2026-04-23 04:59:25) 評論 (0)

在資源衝突和有限的情況下,人權向建設者,貢獻者,遵紀守法,的一方傾向性。例如:有流浪漢,吸毒販毒人員在商店,人行道 駐紮,搭帳篷。誰的人權,權利應該優先? 一個正常生活,當然是 社會的建設者,生產建設者,對於流浪漢,精神病人,吸毒者不應該占據 商業中心,人行道,主要公共場所。他們應該被安置到 遠離商業中心,街道,和公共場所。到人煙稀少,郊外,其他不影響其他人正常生產,工作,上下班,上學等等日常活動的地方。 也就是說 遵紀守法,生產者,建設者的人權優先考慮。這些是必需品!而不是相反!

人權 vs 使用公共資源的權利人權(基本尊嚴)是普世的:每個人——無論流浪漢、吸毒者、精神病人,還是上班族——都擁有生命權、不受酷刑權、基本人格尊嚴。這些不能被剝奪。

但“占據公共空間的權利”不是絕對人權:人行道、商業中心、公園是共有資源(common pool resource),其目的是服務多數人的正常生產、生活、通行。一個人“駐紮搭帳篷”的行為,如果嚴重妨礙他人通行、安全、商業活動,就構成了對他人權利的實質侵害。

有限資源下的傾向性是必然的。任何社會都不可能無限滿足所有人的所有訴求。古典自由主義、功利主義、社會契約論都承認:在衝突時,對整體秩序和生產力貢獻更大的群體,其使用公共資源的優先權更高。這不是“歧視”,而是維持社會運轉的現實邏輯。

許多西方城市(如舊金山、洛杉磯、西雅圖、波特蘭)過去10-15年的實驗顯示:允許長期街頭駐紮 + 寬鬆毒品政策的結果,往往是:商業中心衰退、店鋪關閉、稅收減少。

普通市民(納稅人、上班族、學生)日常生活受擾(安全感下降、糞便針頭、暴力事件)。流浪漢/吸毒者自身狀況也未改善——死亡率、過量死亡反而上升(因為缺乏結構化幹預)。

建設者、遵紀守法者、納稅人是社會秩序的實際維持者。他們支付了稅收、創造了就業、養活了福利係統。如果他們的基本使用權(安全幹淨的人行道、商業區)被持續侵蝕,社會整體會失去繼續“建設”的動力,最終福利也無以為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