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所謂的“國會暴亂”案作一個了結

格利 (2026-01-02 05:32:33) 評論 (4)
“國會暴亂”被炒作至今多年,法律戰、輿論戰此起彼落,卻始終缺乏一個冷靜的總結。事件本身並不複雜,複雜的是情緒與政治立場。若要給此案一個了結,最基本的問題必須先被回答清楚。
 
首先,選舉欺詐能不能質疑?
在任何現代民主製度中,對選舉過程提出質疑不僅不應被視為犯罪,反而是製度自我校驗的重要一環。法院是否采信是一回事,公民與候選人是否有權提出疑問是另一回事。把“質疑選舉”直接與“煽動暴亂”畫上等號,在邏輯上並不成立,也在法理上站不住腳。
 
其次,川普能不能有支持者?
一名政治人物擁有支持者,是現代政治的常態而非異常。支持者表達立場、集會、示威,原則上都在憲法保護的範圍內。政治競爭不能同時要求選民“要投票,卻不要情緒”;更不能把某個候選人的支持者整體妖魔化,從而為一切後續政治操作提供理由。
 
第三,到國會前示威是否合法?
和平示威與暴力衝擊是兩個概念。前者是權利,後者是違法。但不能因為後續發生了衝突,就把整個示威前提一並定性為“犯罪行為”。界線在哪裏,必須依法厘清,而不是用情緒與標簽去替代判斷。
 
再談責任問題。
示威最終失控,衝突出現,這是事實;但失控到底由誰導致,並不是一句“沒有某某就不會發生”就能解決的。執法機關是否充分準備?警戒是否存在明顯疏漏?現場引導是否失職?這些問題都不應被忽略。簡單把一切歸因於“某個人的存在”,在邏輯上屬於反果為因,在法律上則是一種危險的滑坡。
 
特別檢察官史密斯宣稱:“如果沒有川普,就不會發生國會暴亂。”
這種說法在修辭上有衝擊力,但在法理上卻顯得空洞。因為按照這種邏輯,隻要“某人參與或被喜歡”,就能對他人行為負全部責任——那還要個體責任何用?川普是否組織暴力?是否指揮衝擊?是否獎勵違法者?是否明確號召暴力行為?這些才是司法體係必須回答的問題,而不是情緒化的定性。
 
質疑選舉結果,本身並不等於組織暴力;
號召集會示威,也不當然等於煽動衝擊議會。
 
把合法權利與非法行為混同,是討論此案時最大的認知陷阱。
 
更何況,從社會比較的角度來看,全美多地發生的“黑命貴”運動中,打砸搶焚的暴力行為客觀存在,造成大量財產損失與人身傷害。與之相比,國會衝突在暴力程度與破壞範圍上並不算最嚴重。然而,前者被大量浪漫化、包裝為正義之舉,後者卻被無限上綱到“民主存亡”的高度——這種顯著的不對稱本身,就值得反思。
 
如果司法被政治化、標簽化,那麽真正受損的不是某一位政治人物,而是製度自身的公信力。
案件終究需要法律的解決,而不是仇恨的輸出。
 
是時候讓“國會暴亂”案回到法律本身,也讓這場長期被消費的事件,真正畫上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