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和一位客戶聊天,他提到一件讓人非常沮喪的事。
他的朋友前不久剛買了一套房子。
交房當天下午,拿到鑰匙後去看過房子,一切正常;
於是放心回家。
第二天中午搬家,準備把一些東西放到地下室,門一打開,整個人都愣住了——
地下室水漫金山。
好在暖氣爐還沒壞,但熱水器已經報廢,地下室基本需要重新裝修。
問題隨之而來:
• 買家認為:自己還沒正式入住,應由賣家負責,並由賣家向保險公司理賠;
• 賣家認為:鑰匙已交,風險應由買家承擔,走買家保險。
雙方還在拉扯、交涉。
這件事,讓我想起自己從業以來,親身經曆過的幾次“交房前後出事”的案例。
案例一:2012年春天,一台“當場罷工”的暖氣爐
那年春天,我陪客戶驗一套半獨立屋。
驗房開始時,暖氣爐工作正常。
進行到一半,驗房師在二樓測試各個出風口溫度,發現不對勁,於是下到地下室檢查,
暖氣爐停了。
我第一時間聯係了賣方經紀,也通知了賣家。
結果賣家堅持認為:
“我住的時候一點問題都沒有,是驗房把爐子弄壞了。”
驗房師很無奈。
他明確表示:
• 自己沒有任何不當操作;
• 在成為驗房師之前,他本身是機械工程師,對這類設備非常熟悉;
• 機器設備確實可能在任何時點發生故障,隻是時間點“剛好”被他撞上了。
這件事,從常識上說得通,但站在賣家的角度,確實很難接受。
你說冤不冤?
案例二:2015年 11 月,交房當天下午的地下室漏水
另一次發生在2015 年 11 月初。
客戶買了一套房子,賣家是一對韓裔夫婦。
交房前兩天我們去看過,房子收拾得很幹淨,沒有任何異常。
交房當天下午 5 點左右,我陪客戶去新房。
正好在門口遇到女業主準備開車離開,寒暄幾句後,我進屋第一件事就是去地下室查看。
結果發現:
洗拖布的水池下方在漏水。
我立刻返回車道,請她一起下去確認,她也很吃驚。
我當場向她說明:這個問題是在交房當天、買家正式接手前發現的,通常應由賣家處理。
我拍了照片,並在第一時間把情況和圖片發給買家律師,作為後續溝通維修或費用承擔的依據。
一個容易被誤解的核心問題
在安大略省,房屋風險的承擔並不完全取決於是否拿到鑰匙。
真正的分界點隻有一個:
買家律師是否已經完成產權登記,並確認交易完成。
• 產權登記完成後發生的任何損壞或突發情況,原則上由買家承擔,並通過買家保險理賠。
寫在最後
房屋設備不是“不會出問題”,而是隨時都可能出問題。遇到問題時,重要的不是互相推諉,而是盡快找到雙方都能接受、並能推進解決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