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租客兩年多前入住,當時與比他年長十幾歲的女友一起申請。兩人收入不錯,女友信用分 740,他本人也接近 700 分,所以我們很快就批準了。頭三個月他們都按時付租,但從第四個月起,女友搬走了。之後租客再也沒有準時付過房租,每個月都要多次催繳才肯付一部分,且總是刻意留下一小部分不付。如此折騰了將近一年。
後來,租客開始頻繁挑問題:說暖氣和熱水爐壞了、浴室太舊有黴菌、通風口上方屋頂漏水等。考慮到房子確實比較舊了,我們決定一次性全部更換和維修:換了全新的熱水爐、燃氣暖氣片,浴室重新貼磚,也裝了新抽油煙機,還做了部分屋頂修補,總共花了一萬多美元。維修後,租客按時付了兩個月的房租,但接著第三個月又隻在第三天通過 Venmo 支付一部分。我立刻將這筆款項退回,並告知必須一次付清。但他又連續付了兩次部分租金,我們當然仍然退回。
三天後,我們立刻請律師向法院提交驅逐(unlawful detainer)。在十天內,租客提出抗辯,律師隻能安排開庭時間。就在開庭前一天,我們收到了市政府的違規通知,列出幾項問題,包括漏水、電線安裝不合規等,結論是此房暫不適合居住,一個月內必須整改。我們致電檢查員,確認是租客舉報的。
到了開庭當天,我們一早到庭。律師先與對方調解,但租客堅持要 60 天後才搬,我們的底線是 40 天,雙方談不攏,隻能上庭。庭審中,我們的律師簡單問了我們幾項事實後,就輪到對方發言。對方聲稱我們在法庭文件中撒謊,並說房子被市政府認定不適合居住。但當他們試圖繼續展示所謂證據時,法官立即打斷,表示已在開庭前提交,不必再重複。隨後法官詢問我們律師租客拖欠的租金金額,宣布休庭,審理結果將隨後送達。
僅僅幾個小時後,我們就收到律師事務所的郵件:法官判我們勝訴,租客需要賠償七千美元損失。同日下午,律師將驅逐令(writ of possession)送到縣警局,等待安排鎖門(lockout)時間。
十幾天後,律師又來電通知:租客向法院緊急申請了 ex parte,希望取消驅逐令。第二天就要開庭,我們又支付了 1000 美元讓律師出庭。結果當然是租客的申請被法庭駁回。但沒想到的是,租客隨後又提交了一次 ex parte。我們又花了 600 美元,律師在聽證前一天提交了反對動議,第二天到庭並在開庭前成功讓法官取消了聽證。
終於,在等待了五十多天後,縣警上門執行 lockout,房子最終順利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