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雲月

江天雲月 名博

美國憲法與最高法院那九尊護法神

江天雲月 (2025-05-26 19:30:11) 評論 (2)

雖然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但三權的份量卻不平衡。從目前的發展趨勢來看,行政權大有蓋過立法和司法兩權的架式,特別是國家處於某種緊張和危險狀態時。美國現在就有人認為,“911事件”後美國總統喬治·W·布什(GeorgeW.Bush)在加強國內治安和對外用兵方麵的權力甚至超過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D.Roosevelt)。不過話又說回來,布什總統這一權力也是國會通過法律授予的,完全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關係。

相對來說,三權之中的司法權似乎最弱。中國人參觀訪問美國首都華盛頓(Washington),白宮和國會山是必到之站,但是,國會山旁邊的聯邦最高法院卻很少有人留足。這也難怪,即使在美國一般人的眼睛也都是盯著總統和國會。總統和國會議員是政治明星,不停地在媒體曝光,千方百計討好選民。相比之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個個保持低調,與媒體格格不入。聯邦法院重大案子的審理也不允許媒體拍照、錄音,更甭說電視實況轉播了(自1955年以來,最高法院就有自己的錄音係統進行現場錄音,但所錄磁帶存放在美國國家檔案館,一直不對公眾開放。經過著名學者兼民權律師埃朗斯(PeterIrons)的鬥爭,這些錄音帶才在1990年代初對公眾開放。據此,埃朗斯編輯了數本有關最高法院辯論公眾自由的案件的書,題為《能否有請法院》[may it please the court]),老百姓隻好通過專業畫家的現場素描來管窺法庭的情景,因為法官們就怕媒體的幹擾影響他們的中立立場和獨立的判斷力。據說,著名的霍馬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從不看報,為的就是免受輿論的誤導。

最高法院大法官最引人注目的時候隻是在國會舉行任命他們的聽政會時。被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往往要麵對議員們尖酸刁刻的提問,應付新聞界雞蛋挑骨頭般的追根刨底,有時會被搞得灰頭土臉,十分難堪。大法官中有一位叫托馬斯(Clarence Thomas)的黑人大法官,他在1991年被喬治·布什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時受到原來的一位女助手性騷擾的指控,鬧得滿城風雨,差一點沒有過參議院批準這個關。他氣憤地說:“這是高技術時代的私刑謀殺!”他的運氣算是好的,還有一些候選人大法官沒當上,還惹了一身腥。

盡管就任大法官麵臨著家底和個人私生活被翻個底朝天的危險,但出任大法官是美國無數法律界專業人士夢寐以求的理想,它所享有的崇高榮耀是其他任何公職所不及的。在美國曆次民意測驗中,法官的可信度和受尊敬程度幾乎總是高踞榜首,遠在總統和國會議員之上。

法官之所以受人尊重,很大程度上是他們一般不受變化無常的政治和情緒衝動的輿論的影響。美國的憲法保證他們一朝為官便可終身任職,決不會再為五鬥米折腰。他們既可以不買總統(包括任命他的總統)的帳,也可以不聽新聞界的“邪”,更沒有義務去傾聽選民的嚷嚷。

法官不僅受人尊敬,而且還有極大的權威。托克維爾曾經感慨道:“其他任何國家都從來沒有創製出如此強大的司法權。”其中,最使行政和立法部門頭痛的是它的司法審查權,即它對憲法擁有最終的解釋權,這就可以使它能夠裁定包括國會在內的各級立法部門通過的法律、包括總統在內各級行政當局的政策行為是否合乎美國憲法的條文和要義,有權判定違憲的法律和政策無效。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這一至高無上的權力在憲法的條文中根本就找不到,它是聯邦最高法院第4位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19世紀初根據憲法的精神,在著名的訴麥迪遜(Marburyv. Madison)案中自己給自己爭來的。美國憲法正文七條,也就六七千字的樣子,加上27項修正案,一共不過萬把字,但條文雖少,含義豐富,這就為大法官們解釋憲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以便他們尋找其中的微言大義。由於長期生活在一個法治的環境中,一般美國人養成了一種近乎於神聖的憲法信仰,把憲法看作是世俗生活的上帝、一部政治的聖經,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自然也就成為了它的守護神、它的終極闡釋者。不過,對於大法官的終極權威,大法官們的認識還是相當清醒的。羅伯特·H·傑克遜(Robert H.Jackson)大法官有句名言道出了問題的實質:“我們不是因為沒有錯誤而成為終極權威,我們隻是因為終極權威而沒有錯誤。”(“We are not final because we are infallible but we are infallible only because we are final.”)

對最高法院的作用,法國貴族托克維爾有精彩的評論。19世紀30年代初,他用9個月的時間考察了美國的政治民情,撰寫了政治學的傳世名著《論美國的民主》。他寫到:“聯邦的安定、繁榮和生存本身全係於七位聯邦法官之手,沒有他們,憲法隻是一紙空文。行政權依靠他們去抵製立法機構的侵犯,而立法機構則依靠他們使自己不受行政權的進攻。聯邦依靠他們使各州服從,而各州則依靠他們抵製聯邦的過份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們去抵製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則依靠他們去抵製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們去抵製民主派的放縱,民主派則依靠他們去抵製保守派的頑固。他們的權力是巨大的,但這是受到輿論支持的權力。隻要人民同意服從法律,他們就力大無窮;而如果人民忽視法律,他們就無能為力。”

大法官能夠作到如托克維爾所描述的秉公執法,相當程度是因為他們終身任職,俸祿優厚,無後顧之憂。但終身製有時也會帶來副作用。大法官一般不病不殘是不會退休的,這樣一來,他們往往是七老八十的主兒,思想難免保守,跟不上形勢。

20世紀30年代美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經濟大蕭條,市場機製失靈,資本主義搖搖欲墜。一看這情形,新當選的民主黨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拋棄了政府作為市場經濟守夜人的角色,銳意改革,推動國會通過眾多政府調控經濟的立法,號稱“新政”,開了美國政府幹預國民經濟的先河。資本家們不服,告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們以政府幹預損害私人權益為由宣布主要的新政立法違憲無效,致使新政改革危在旦夕。一氣之下,富蘭克林在1936年向國會提出改組最高法院的計劃,采取摻沙子的辦法想讓國會通過法律,把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從9人增加到15人。當時他憤憤不平地對助手講:決不能讓千百萬人的命運控製在“九個老家夥手中”。盡管富蘭克林此時在民眾中的威望如日中天,但國會在這個涉及美國三權分立政體的根本問題上還是不敢輕舉妄動接受和批準富蘭克林的改組建議。不過,在富蘭克林改組最高法院方案的威脅下,一些老法官知趣地退休,空出位置來,讓富蘭克林提名的法官來接任,避免了一場憲法危機。

1937-1939年間,由於老法官退休和辭職,富蘭克林愣是獲得了7次機會任命自己的人擔任大法官。其中一位大法官叫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年僅41歲,和富蘭克林一樣是小兒麻痹症患者,但後遺症較輕。他在大法官的位置一呆就是36年零7個月,創美國曆史上大法官任期之最。此公出身貧寒,對弱者充滿同情,在一些民權案子中永遠是站在弱者的一邊。不過,他貪財好色的人品常為人詬病。66歲時他第4次結婚,新娘子才22歲,氣得國會內的衛道士要彈劾他。1966年,《洛杉磯時報》(LosAngelesTimes)揭露威廉違法在一家基金會兼職,年薪12000美元,累計所得近10萬美元,而這家基金會又在賭城拉斯維加斯(LasVegas)投資賭場。這還了得!國會內的保守派議員聽說後如獲至寶,在國會再次提出彈劾他的議案。無奈,當時國會兩院是民主黨的天下,在他辭掉兼職後國會便放了他一馬。1975年威廉突然中風,無法上班,理應退休,但是當時的總統正好是當年積極主張彈劾他的眾議院共和黨(少數黨)領袖福特(GeraldFord,是美國曆史上唯一一位沒有經過民選的美國總統。他成為總統完全是個偶然。1973年12月,由總統尼克鬆[Nixon]提名、經國會兩院批準,福特就任副總統,接替因逃稅和受賄而辭職的副總統阿格紐(SpiroAgnew)。次年9月,他接替因水門事件而辭職的尼克鬆總統,成為美國第38任總統),為了不讓福特總統有機會任命一個保守派法官接替他的位置,更是報當年的一箭之仇,威廉坐著輪椅、帶著尿袋出庭,硬撐十個月,最後還是前功盡棄,在同事和輿論的壓力下不得不提出辭職。

可見,最高法院法官雖然標榜政治中立,但由誰來任命法官卻完全是一個高度政治化的問題。因此,總統在提名新法官人選時都非常小心,頗費周折,既要選擇那些與自己政治觀點一致、社會哲學相似的人士,又必須能夠為國會(有時是對立黨派控製的國會)所批準。具體說來,影響總統提名的主要有以下五個因素:(1)職業上的客觀表現(包括其司法經驗);(2)政治上的可接受性;(3)思想觀念上的合適性;(4)個人魅力;(5)地域的、宗教的、種族的、性別的和其他社會政治背景。

總統選法官也有走眼的時候。50年代共和黨總統德懷特·艾森豪威爾(DwightD.Eisenhower)當政,他提名加利福尼亞(California)前州長、共和黨人厄爾·沃倫(EarlWarren)為首席大法官。誰也沒有想到,這個在二戰期間積極地執行富蘭克林總統的命令把加利福尼亞10多萬日本僑民和日裔美國人送到集中營的政客,50、60年代卻成為倡導少數族裔美國人的民權和刑事被告權利的急先鋒。艾森豪威爾為此後悔不已,自責說任命沃倫“是我平生最蠢的錯誤”。盡管艾森豪威爾對沃倫法院的有關判決一百個不滿意,但仍不得不依法行事,保證法院廢除種族隔離、黑白分校決定的執行,維護法治的權威。為此,在1957年9月,當堪薩斯(Arkansas)州州長福布斯(OrvalFaubus)運用州國民警衛隊封鎖小石城中央中學阻止9位黑人學生合法入學時,艾森豪威爾不惜運用美軍著名的101空降師護送這9位黑人學生到這所白人中學讀書。值得慶幸的是,州國民警衛隊及時撤出,否則,釀成武裝衝突也說不準。

艾森豪威爾的後悔反映了法官思想傾向的重要性。總的說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保守的居多,往往把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看作是一紙禁令,而不是促進社會改良和進步的工具。這一司法保守主義觀念在19世紀後期和20世紀早期發展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在描述這一時期的司法判決時,一位美國著名曆史學家頗為生動地寫道:“政治戰場上到處是被司法之劍砍倒的社會福利法的屍體”。

但是,物極必反,在司法保守主義處於巔峰的同時,最高法院中也出現了司法開明主義的微弱聲音。有“偉大的異議者”美譽的大法官霍馬斯(OliverWendellHolmes)就是它的代表。他的一句名言是:“法律的生命從來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在他看來,最高法院應該與時俱進,認可立法部門靈活製定法律的權力,承認為適應時代要求而產生的新法律和新政策,維護弱勢社會集團的利益,保證社會公正。這一觀念充分地體現沃倫法院在1950-60年代作出的一係列有影響的判決。

(按:本文轉自《美國憲政曆程》一書, 作者:任東來、陳偉、白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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