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罪名,不是殺人放火,也不是貪汙受賄,而是“流氓罪”:她談了18個男朋友,她喜歡穿吊帶和比基尼,她接受了西方教育後變得外向開朗,敢於表達情感和身體……這些“重罪”,將她判定為“女流氓”,被押送刑場。
翟曼霞出生於上世紀50年代末,家境殷實,是當地小有名氣的“資產階級小姐”。在大多數同齡人穿著補丁褲、住著土房子的時候,翟曼霞卻有機會出國留學,接觸到了那個時代鮮有人知的“外部世界”。她學會了化妝、舞蹈、英語,也學會了如何和男孩子交往,如何表達情緒和身體。在國外,年輕人可以在校園裏擁吻,可以大聲爭辯政治,可以在草坪上穿著三點式曬太陽。自由不是一件需要爭取的東西,而是如空氣般自然存在。
可當她回國後,迎接她的卻是全然不同的世界。那個年代,女性必須沉默,必須保守,必須“道德高尚”到近乎無欲無求。穿吊帶衫就是“不守婦道”,談多個戀愛對象就是“傷風敗俗”。人們不是生活在自由中,而是活在別人的眼睛裏、別人的嘴巴裏、別人的審判裏。
翟曼霞敢於在街上穿花裙,敢於在池塘邊遊泳,敢於和男性勾肩搭背,敢於公開說“我愛誰是我自己的事”。她的這些“敢”,被多數人看作是一種挑釁——對製度的挑釁,對傳統的挑釁,對那個時代道德偽裝的挑釁。在高壓下,每一個敢於“做自己”的人,都是潛在的敵人。而翟曼霞的問題,不是她做錯了什麽,而是她“敢”——“你怎麽敢這麽活?”這是那個時代最無法容忍的問題。
在後來的判決書中,翟曼霞的“罪名”被冠以“流氓罪”。她的“罪狀”包括:同時與18名男性有“曖昧往來”;穿著暴露衣物影響“社會風氣”;多次與異性出入家庭住所,影響“鄰裏觀感”;在公共區域遊泳時“衣著不整”,損害“社會風尚”。
看看這份罪狀,我們不得不懷疑,我們看到的不是司法文書,而是一份封建家族的“家法筆記”。在那個年代,戀愛本身並非罪,但“過多地”戀愛就變成了“流氓”;穿吊帶本不是錯,但若你長得漂亮,穿得出眾,就可能是“引誘”;遊泳本是健康行為,但若你是女性,又被男性看見了,就變成了“公然挑逗”。
這種審判邏輯,是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公開剝奪,也是對自由最赤裸的羞辱。翟曼霞說:“我隻是愛美,我隻是想愛人。”可那個社會,不允許你有選擇的權力,不允許你做主自己的身體和生活。她活成了所有人不敢活的樣子,於是就成了“錯誤的活法”。
翟曼霞在刑場上大喊“我是無罪的”,可沒有人回應她。站在旁觀席上的群眾,有人低頭,有人竊笑,有人咬牙,但沒有人站出來說:“她無罪。”可以這樣說,“槍響那一刻,我們都死了”。

因為那是1983年,一場全國範圍內的“嚴打”運動如火如荼。為了塑造“鐵腕形象”,為了製造“典型案例”,無數案件被火速處理,速度比真相快,審判比證據先。所謂“打擊犯罪”,更像是一場“製造恐懼”的運動。
而像翟曼霞這樣“不合群”的人,是最好的靶子。她漂亮、張揚、敢於表達,她不是個小偷,不是個殺人犯,也不是政敵,但她是個異類。她的存在,就是一種“對秩序的挑釁”。當她倒下去的那一刻,不僅是一個女子的生命終結了,更是整個社會中對自由、對人性、對多元存在的一次精準打擊。她不是一個人的悲劇,而是一代人被訓練得噤聲、順從、屈服的犧牲品。
審判她的不是法律,而是社會;槍決她的不是子彈,而是時代。可悲的是,她的死,並沒有喚醒多少人的反思。相反,許多“正義群眾”站出來,宣稱這是“罪有應得”。“交18個男朋友?活該!”“穿成那樣?不槍斃才怪!”“她死得不冤。”
“如果她活在今天,就不會被槍斃了。”是的,今天的女孩可以穿吊帶、染發、化妝、談戀愛,也不會因此上法庭。但我們真的走得那麽遠了嗎?網絡上仍有人喊“穿成這樣不是勾引?”仍有人用“綠茶”“渣女”“不檢點”來定義不合傳統的女性;仍有權力在暗處,審視你活得是否“太自由”。翟曼霞不會拉到刑場,但她仍可能被拉到輿論場,被釘在網絡恥辱柱,被社會話語審判。那不是刀槍之刑,而是話語與規訓的軟刀子。
在翟曼霞死後的40多年,我們的社會進步了很多,自由的邊界也擴張了不少,但這段曆史不該被掩埋。她不是“浪女”,不是“敗類”,她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一個渴望愛與美的女子,一個不願屈服於群體規則的獨立個體。她之所以成為“女流氓”,隻是因為她活得真實。她被槍決的,不是“罪行”,而是一個自由靈魂的張揚。我們回憶這段荒唐曆史,不是為了悲情,而是為了警惕:一個不允許戀愛自由、穿衣自由、思想自由的社會,離槍響並不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