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運動分國際共運和罷工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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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運動分國際共運和罷工運動

馬克思主義的共產黨主要是《工人運動》。《工人運動》主要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國際共運》,因為共產主義運動以《工人階級》為領導階級,《國際共運》很長時間以工人為政治力量的主體。毛澤東思想將《國際共運》以中國農民為政治力量的主體。



另一部分是工聯主義,或稱工團主義,主要以《工會罷工》為組織和領導,不謀求推翻資本主義,隻為工會會員爭取經濟利益。

如今資本主義國家的《工人運動》的形式,主要就是《工會罷工》。資本主義國家至今常有《罷工運動》事件的發生,就是《工人運動》的表現。然而,如今的《罷工運動》也不僅僅是工人了,凡是領取薪金的人都組織工會。工會也不局限於工人與私人雇主的階級鬥爭了,教師工會,公務員工會,都是與政府談判薪酬的政治力量,他們本身就是知識分子,社會精英層,但他們的政治運動以工會的形式出現,仍然屬於工運一部分,而且,在歐美發達國家中,這還是工運重要的組成部分。

例如:《加拿大航空飛行員罷工 薪資談不攏》《美國波音公司約3.3萬名工人罷工》《加拿大鐵路9300名鐵路工人史無前例罷工》《要求加薪44%! 三星在印度家電廠無限期罷工》等等。

《罷工》,對於低收入低技能的勞動者,一旦發起罷工,就必須麵臨一個現實的問題:因為工作的可替代性比較強,他們的工作位置是否會被雇主臨時招募的員工所替代?為了給雇主施加更大的壓力,他們往往采取一些“強製措施”,包括占領車間行為,大規模糾察行為(使得外人無法靠近工廠)。但是,這樣的強製措施違背了自由資本主義的基本原則:每個人享有行動上的自由,以及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

另一方麵,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勞動者無時無刻不受到壓迫。在一個工廠中,勞動者必須麵臨雇主的經營管理特權。這種經營管理提權是法律所賦予和確認的。事實上,法律關於勞動者的定義,一個典型特征就是《服從》。另外,雇主還從雇傭合同中獲得對勞動者的壓迫權,比如競業限製協議賦予雇主限製雇員前往競爭對手公司工作的權利。雇主的控製權還體現在,有時候雇主甚至“強迫”勞動者接受權益被侵害的現實,因為勞動者依附於雇主。典型的就是雇主克扣工資的情況。這種壓迫最後導致的就是階級的不平等,資本主義社會中少數人控製了社會的大部分財富。


資本主義的辯護者堅持資本主義提供了最公平的工作分配和最公平的社會生產獎勵。但是現實中,資本主義從根本上限製了勞動者的自由,使得他們被資本家階級剝削和壓迫。何談自由?

在這個意義上來說,《罷工權》是無產階級抵抗資產階級剝削壓迫和實現工人無產階級新自由的有效手段。

但是《國際工運》如今基本不存在了,工運都是各國自己的事情,沒有國際聯合。即便在一個國家之內,各個工會也未必聯合。如教師工會和汽車工人工會可能就不會聯合行動。而且,工運已經基本和共運脫鉤,不像早期那樣。部分工運最初是共運一部分,因為按照馬克思階級鬥爭學說、馬克思主義的資本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說,工人叫做無產階級,是最先進的階級,是資本主義社會最主要的政治力量,如今工運不僅僅不是共運一部分,甚至與馬克思主義和共產主義劃清界限,完全脫離馬克思主義和共產主義。但這不妨礙工運依然是西方發達國家最重要的政治力量之一。

在資本主義各個政黨的政綱中,都言必稱為了勞動人民的利益。無論新民主黨、自由黨還是保守黨,所有政客都揚言要保護勞工利益。工運甚至走到共運的反麵,來反對共產黨。即發達國家的工運不僅不再是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的共運一部分,而且已經淪為歐美帝國主義的幫凶。

例如英國的工黨和加拿大的新民主黨,早年都是以《工人運動》起家。即歐美政壇上相當一部分的工人政治力量,歐美政壇上的大部分左派勢力,也已經淪為歐美對外帝國主義政策的工具。加拿大共產黨對工運的影響微乎其微,而且,是一個不入流的被邊緣化的小黨。新成立的人民黨尚且可以在每個選區都推出自己候選人,共產黨隻是寥寥幾個選區有候選人,議會中長期沒有席位,甚至每年維持注冊的政黨都有風險,原因是黨員太少,差點就達不到全國注冊政黨的要求。加拿大共產黨也聲稱代表工人利益,為工人利益奮鬥,但其對工人的號召力,幾乎為零。


所以西方的《工會罷工》幫不了窮人。例如加拿大美國有沒有剝削?

有。美國加拿大是全球最大的人口販賣市場,這些被販賣到美國的黑人黑戶,其勞動強度之大和勞動薪金之低,就是一種剝削。他們的勞動所得,不足以養家糊口,隻能養自己,不能形成勞動力再生產。

但就算是這種剝削,也不在產業裏的剝削,如性奴等,是在消費領域裏的剝削,他們既不形成政治力量,也不在全球經濟財富創造的主要生產模式內。

還有一類在財富創造的生產領域裏,如拉美以零時工簽證到美國農場的季節工。他們的勞動收入,低於美國公民的貧困社會保險收入。即他們的勞動收入低於美國公民無需勞動的收入。

勞動力密集型的農場勞動,不是今天人類社會的先進生產力,這些農場受剝削的季節工不屬於先進的工人階級。


馬克思理論中的無產階級,是社會最先進生產力的主要生產模式中的工人階級。美國今天這些被剝削的人在美國是被社會邊緣化的少數群體,不是發達國家工運和工運的受益者。

《工會罷工》提高的工資,不是這是黑人黑戶和季節工的工資。工會罷工爭得的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條件,難以惠及人販子販到美國的黑人黑戶,也難以惠及到拉美季節工。

實際上,北美生活沒有保障的群體,都不是工會會員,而是那些在餐飲業中沒有合同的鍾點工,他們長期處於半失業狀態。

北美最大的產業工會是汽車製造工人和鋼鐵工人。大學工會不僅僅包括教授,也包括許多工人。大學裏一個上夜班的清潔工時薪17元,折合成人民幣其收入也相當於中國的技術員甚至工程師的收入。

工人有獨立屋,有退休金,投資股票,住房條件在本世紀初相當於中國部長級條件。汽車製造業的產業工人時薪超過30元。鋼鐵廠隻生產有技術壟斷的市場價格高的產品,工人工資高,包含了北方國家剝削南方國家的壟斷利潤。機師工資更高,造飛機的工人工資也很高。


而且,這些產業工人已經不代表先進的生產力了。

如今先進的生產力的高科技,是大批的程序員。 全球經濟已經進入信息時代了。發達國家工會勢力很大,但已經不足以左右全球經濟的生產模式。勞動密集型的大規模生產已經讓位於高科技而不再是先進的生產力了。工程師技術員程序員才是現代先進生產力的勞動大軍。以穀歌華為為例,其主體生產力就是程序員而非藍領工人。因此,繼續為工人經濟利益而鬥爭的《西方共運》完全脫離了全球經濟先進的生產力和主導生產模式。

《工會》在西方政治中已經成為一個利益集團,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損害公眾利益,綁架公共資源為其自身物質利益服務,而且設置了就業門檻,成為勞動力市場的局內人,扭曲了就業市場,使得畢業生和青年就業更加困難,尤其是阻礙了新移民的就業,實際上成為北美勞動力市場白人隱性歧視有色人種的一種形式。記住,美國《排華法案》始作俑者就是愛爾蘭工會。

恩格斯在給1888年英文版的《共產黨宣言》寫的前言中有這樣的表述,就是無產階級隻有解放全人類才能最終解放自己。即如果西方左派共運要為共產主義奮鬥,就應該發展剝削,而今天全球經濟中的剝削,主要表現為北方發達國家通過壟斷利潤剝削南方發展中國家。西方工運罷工爭得的經濟利益,並不是減少了全球經濟體裏的剝削,而是爭取了西方工人分配到的剝削南方發展中國家的財富的份額,就是西方工人爭得更多的剝削南方國家人民的剩餘價值。

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第一部分中寫道,共產主義社會是物質豐富的社會,因此是一個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社會。也就是說,社會發展到了物質豐富的階段,就應該進入共產主義。那麽,什麽時候才是物質足夠豐富呢?西方發達國家是否已經達到物質足夠豐富呢,是否還需要繼續占有發展中國家資源,繼續剝削發展中國家人民來豐富物質呢?


如今西方社會問題和醫療衛生問題都源於物質太豐富。西方窮人健康水平較差,表現為肥胖症,是營養過剩,疾病為三高,是富貴病,是吃得多,勞作得少。西方很多經濟活動是圍繞這種物質太豐富引發的問題而來的。如健身房,減肥,減肥飲食等到一係列產業,都是為了應付營養過剩而來的。這是以增加消費來消沉消費過度引起的健康問題,這是一個惡性循環,消費過度引發問題——又妄圖以增加消費來消除這些問題。結果社會需求虛胖的旺盛,不增加人的實質福祉。

另一個方麵就是西方消費經濟對環境的破壞。占全球人口5%的美國人的人消費全球30%的資源。如果這還不是物質充分豐富,則我們需要6個地球以上的資源來養活全球人口。占全球人口四分之一的發達國家人口消費全球四分之三的資源。如果這還不算物質充分豐富,那麽物質豐富的社會需要3個以上的地球來養活全球人口。第一個方麵說明發達國家物質豐富得已經成為社會的累贅,第二個方麵說明物質消費的繼續增加將毀滅生態毀滅地球毀滅人類。

共產主義原則是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發達國家的社會福利保障,教育醫療保障,就是按需分配原則。西方左派不應該在執著於物質利益的鬥爭,而應該在現有物質條件下,在工人階級勞動人民的現有生活水平下,充分發揮每個人的潛能,各盡所能地為社會服務,以達到個人的自我實現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如今西方工運的理由就是99%的人還沒有過剩百萬富翁的生活,那是不可能的也是沒有必要的。西方工人都有私家車了,為什麽還要想私人遊艇和私人飛機呢?完全沒有必要也不可能。

西方的社會問題,不是物質不豐富的問題,而是生活態度囿於資產階級意識形態,要個人的利益最大化,物質已經足夠豐富裏還要爭取更多利益,這就是資本主義的貪婪心態,資本主義的以擁有財富為傲的虛榮心,甚至包含了白人至上的潛意識,那就是白人的生活就不能過得比某些發展中國家的人的生活差。

所以,西方左派正確的指導思想,第一應該是反對剝削,反對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剝削,就應該打破西方壟斷,就應該反對美國霸權,反對軍工集合體為了一己私利製造戰爭毀滅財富毀滅和平,反對金融壟斷阻礙全球經濟發展;第二應該要提高西方國家全體人民的共產主義覺悟,不要糟蹋財富,不要濫用物質。不要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人生目的,那不是共產主義的境界,那是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


工會罷工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治力量。西方左派要完善社會,必須教育廣大民眾,喚起民眾的共產主義覺悟,不能深陷資本主義意識形態而不能自拔。發達國家科技先進,物質豐富,善用已有的豐富的物質需要新思想新文化,需要衝破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束縛。西方社會的物質條件已經具備,需要的不再是物質利益最大化的鬥爭,而是思想和文化的大革命。

yongbing1993 發表評論於
從《罷工權》來看中國特色社會






毛澤東對於新中國成立後出現的工人罷工,有過明確的意見。

1956年,新中國在基本完成所有製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後,由於經濟製度和企業管理製度的不完善,一些企業與工人之間的矛盾尖銳,個別甚至激化,在全國各地都發生了一些工人罷工的事件。

但當時新中國的憲法隻規定人民群眾有遊行示威的權利,並未規定工人有罷工的權利。

毛澤東說:“要允許工人罷工,允許群眾示威。遊行示威在憲法上是有根據的。以後修改憲法,我主張加一個罷工自由,要允許工人罷工。這樣,有利於解決國家、廠長同群眾的矛盾。”

毛澤東的這一認識,是在黨的“八大”閉幕不久時提出的。

這是中國共產黨關於新中國社會主義理論的一個重要思想,是在列寧思想的原則上,對於新中國的罷工現象經過認真分析研究後形成的一種深思熟慮的認識。由於各種原因,新中國憲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澤東關於修憲時加上“罷工自由”的主張,直到文化大革命之後的1975年才得以實現。

盡管在五十年代新中國第一部《五四憲法》上沒有規定罷工權,但在毛澤東這一思想的指導下,中國共產黨對於正確處理社會主義時期的罷工問題,提出一套比較完整的理論和政策。

這一理論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現在中共中央1957年發出的《關於處理罷工罷課問題的指示》中。

這是一篇充滿了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精神的政策性檔案。在這篇文件中,具體地論述了社會主義時期罷工發生的原因、防止發生罷工的辦法以及黨對於罷工問題的態度和解決罷工的方針。其主要內容為:

關於罷工發生的原因。由於社會主義社會客觀上存在著人民群眾和領導者之間的矛盾,當領導者脫離群眾,有官僚主義作風,不解決或不正確解決人民群眾中的問題時,矛盾就會擴大,就會出現此類事件。

這當中雖然存在著群眾過於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義和工作中的錯誤是造成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

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對於當時工人的罷工請願狀況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後,向中央送交的報告也指出:“罷工請願事件的發生,大部分是由於工人和行政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得到及時的解決而發展起來的。”

關於防止發生罷工的辦法。“根本辦法是隨時注意調整社會主義社會內部關係中存在的問題。”

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義,及時解決群眾中的迫切問題,擴大民主。再是要加強對於群眾的思想政治教育。

關於中國共產黨對罷工的基本態度。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態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這類事件的發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領導者的官僚主義極端嚴重,群眾幾乎沒有任何民主權利,因而無法通過‘團結 批評 團結’的正常方式解決問題,那麽,群眾采取罷工罷課遊行請願等類非常方式就會成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

關於處理罷工事件的方針。在發生這類事件的時候,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是:“允許群眾這樣作,而不是禁止群眾這樣作。

因為第一,群眾這樣作並不違反憲法,沒有理由加以禁止;

第二,用禁止的辦法不能解決問題。”因此,對於群眾的罷工罷課事件,不要強迫中止,但要勸告群眾不要采取違法行動,如果發生違法行為,應該采取適當的方法加以製止,防止擴大。

對於群眾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應該同群眾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樣對待,即接受其中正確可行的部分,對目前做不到的要求進行解釋,對不正確的要求加以抵製。

不要因為群眾鬧事就不承認他們的合理要求,使鬧事的原因持續存在。也不要因為群眾壓力就接受不應該接受和不可實現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後,要一麵加強民主生活,一麵提高群眾覺悟。

曆史證明,中國共產黨在處理當時的罷工問題時,能以比較客觀和實事求是的態度來分析問題和製定政策,總體而言當時關於罷工問題的處理方針是成功的。

運用這一方針處理罷工問題時,一般都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

不僅有利於官僚主義的克服和群眾覺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黨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與廣大工人群眾的聯係。

另外還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處理工人罷工問題的方針上是始終如一的,並沒有出現象反“右”時對於知識份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後算賬”。

這表明了當時的中國共產黨對於工人群眾的信任,以及中國共產黨在這一問題上的自信心。

這份檔,是建國以來中國共產黨關於罷工問題的惟一的檔。盡管已經過去了幾十年年的光陰,但這一檔的基本精神,對於目前認識和處理中國的罷工問題以及罷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則和方針的意義。

中國憲法關於罷工的規定則有一個變化的過程。

1954年《憲法》關於公民的權利中沒有罷工的規定。

首次作出規定是1975年《憲法》,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這是毛澤東掌權的《文革》期間。

1978年《憲法》也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這是華國峰掌權的二年間。

1980年9月全國五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修改1978年憲法第45條的決議案,取消了原有的“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但關於罷工自由的規定沒有取消。這是走資派上台後。

直到1982年通過的新憲法中,才取消了“罷工自由”的規定。這是走資派鄧小平政權穩固後。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關於罷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礎和理論基礎的。罷工對於反對官僚主義的作用,已經在中共1957年處理罷工事件中顯示出來。而能將這一點寫入憲法,也顯示了立法者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的政治胸懷和氣度。

罷工權作為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屬於社會經濟權利範疇,但罷工權作為一種公民自由權,還屬於社會政治權利的範疇。為此,罷工權的立法,還必須以社會民主政治的發展為基礎。因此,憲法中兩次寫入了罷工權,也為今後新中國的罷工權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礎。

罷工權在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是作為憲法權利規定的。有些國家除憲法規定了罷工權外,還在勞動法中加以罷工權行使的具體規定,有的國家雖然憲法沒有規定罷工權,但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予以規定。不管是在憲法中還是在勞動法中,關於罷工的權利性規定,在絕大多數的市場經濟國家都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經濟權利被法律所承認。罷工權在市場經濟國家被普遍認可,是工人階級鬥爭的結果,也是市場經濟的社會製度發展的客觀要求。罷工權的存在,對於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具有直接的積極意義。但中國走資派特色社會既非社會主義,又非資本主義的特色主義社會沒有合法的《罷工權》。

《罷工權》立法也是國際公約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歐洲社會憲章》規定:“在權利衝突的情況下,工人和雇主隻要遵守由以前所達成的集體協定所派生出來的義務,就享有采取集體行動的權利,包括罷工的權利”。 這是規定罷工權最早的國際檔。《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最近通過的《歐盟公民的基本權利憲章》也明確規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按照歐盟法律、國家法規和慣例,有在適當級別進行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協定的權利。在利益衝突不可調節的情況下,有采取集體行動,包括罷工的權利。”

但在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的近370項公約、建議書和宣言中,卻關於罷工權規定的具體條款。有人據此認為國際勞工組織不主張罷工權。這種認識並不確切。從理論上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罷工權與集體談判權是不可分割的。集體談判是罷工的直接目的,罷工則是保證集體談判的主要手段。沒有罷工權,集體談判權也難以實施。可以認為,第98號《國際勞工公約》中關於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可權利的規定,已經隱含著罷工的權利。在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勞工實務處理中,罷工權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現的。在提交給國際勞工組織審議的指控中,涉及罷工權的案件屬於最常見的案件之列。負責處理這類案件的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結社自由委員會認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罷工行動是工人及其組織為捍衛或增進其經濟和社會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種重要手段;罷工行動屬於第87號《國際勞工公約》規定的工人組織的權利。

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質而言,罷工權作為公民權或人權的內容之一,這一權利所體現的是具有公權性質的勞動者的自由權。罷工權在世界上很多國家是一項憲法權利,這一權利是公民自由權的構成,所以罷工權又稱之為罷工自由權。罷工作為憲法上的自由權,意義主要在於勞動者的罷工行為不由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濫為禁止或限製。有的論者認為,罷工權在勞動者和國家的縱的關係中,為一權利行為,但在勞動者與雇主的橫的關係中,則非權利行為而屬實施行為。[22]筆者則以為,由於罷工行為的實施已將雇主作為具體的對象,雇主對於這一權利的行使,負有不得影響這一權利實施的不作為義務,因而已經形成了一種實際的權利義務關係。

這是因為,罷工權作為勞動者權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質而言,更屬於兼具公權與私權的特點於一身的社會權的範疇。這一權利所體現的更是與所有權相對應的勞動者的生存權。罷工權的發生和實施,都是與雇主的相應權利共生共存的。與勞動者的罷工權相對應的是雇主的閉廠權。罷工權與閉廠權又統稱為集體行動權或工業行動權。這一權利是指勞資雙方為在勞動關係中實現自己的主張和要求,依法采用罷工或閉廠等阻礙企業正常運營手段等集體對抗行為的權利。依據勞資對等的原則,集體爭議權並非勞動者專有,在一般法律意義上,是指勞資雙方共有的權利。但這一權利對於勞動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義,所以在現實中更多是指勞方的集體行動,而工人的集體爭議行為包括罷工、請願、集會、示威等形式,但狹義上的工人的集體行動權又專指罷工權。

確認罷工權即確認罷工的合法性。合法罷工或罷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體要件構成:

罷工必須由工會所組織。這是因為,罷工權是團結權的重要內容,是為了保證集體談判權的手段。[26] 罷工權是以勞動者的組織權為基礎形成的,罷工權的合法行使,必須由勞動者通過工會來具體實施。罷工權的主體,與談判權一樣,是由勞動者通過工會來享有的。勞動者是權利的意誌主體,工會是權利的形式主體。在這一權利的實施過程中,勞動者與工會的結合程度比起談判權要密切的多,因為談判可以由工會單獨進行而不需要勞動者直接參加,但在罷工中,勞動者是罷工的主體,工會隻是罷工的組織者。勞動者與工會是為一個整體,沒有誰這一權利都無法實施。

罷工必須以締結集體合同為目的。許多國家的罷工立法都明確規定,合法罷工須以締結集體合同上可規定之事項為其目的。罷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為壓力手段來促使集體合同的締結,從而達到勞動關係之和諧。在集體合同履行期間,當事人有和平義務。

罷工必須保證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穩定和安全。為此,各國罷工立法對於罷工可能影響到社會利益時,便有諸多的限製。這些限製包括:

(1)職業的限製。主要是規定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的職員以及其他公職人員,不得舉行或參與罷工,並不得舉行和參與怠工、靜坐等一切集體爭議行為。違者將受到免職或解雇的行政處分,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學術界對於這一限製的合理性尚有爭論。

(2)行業的限製。對於行業的限製主要是對於公用事業以及關係國計民生或國家安全等行業的罷工進行限製,其中包括運輸、郵電、煤氣、公共交通、醫療、軍事工業等。有些限製是對於某些行業的關鍵部門,如礦山罷工,其發電和通風部門不得參與,以保證礦井和沒有參加罷工的人員安全。

(3)罷工類型的限製。各國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罷工。但對因職業利益關係而引發的同情罷工和同盟罷工是否合法,各國規定不一,學理上也有爭論。有的論者認為,隻要同情罷工和同盟罷工的目的是為爭取同一勞動條件即為合法;也有的認為,這些罷工因為不是由於直接關涉本部門的集體合同,所以不具備合法性。

所以,資本主義社會裏的《罷工》不危及《執政權》。就是這樣的合法罷工權,中國走資派特色政府也不給。從《罷工權》來看中國走資派特色社會,與毛澤東時代的不同,又與資本主義社會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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