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對如何用自己公司的錢還自己個人的貸款做了些研究,以下是一些心得。 1. 公司的錢是不可以隨便用作私人用途,如果想轉成個人的錢,或者以工資,或者以花紅取出,但都要交個人所得稅,被政府砍一刀,不合算。 2. 公司的錢如果做投資,利息或股息是passive income,要交45%的稅,所以以公司的名義,拿公司的錢買房,租金收入要被政府砍45%,太虧。 3. 地主一般都有貸款,一方麵公司的錢不合算以個人名義取出來還貸,一方麵付銀行利息,無論怎麽講都不對勁。 我麵壁多日,溜狗多次,終於悟出一個辦法:從自己公司裏借錢還銀行。按CRA的規定,如果持股人從公司裏借錢,有可能會被CRA算成借款人當年的收入而征稅,這樣就適得其反了。也有特例,比如公司本身的業務就是放貸,但估計大多數人的公司都不會是做放貸的。還好,還有一個特例可以用。這個特例就是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後的那個公司財務(fiscal year)年結束後,一年之內一次性還完。有點繞,舉個例子,如果我公司的fiscal year在12月31日結束,我在2010年1月份借十萬,那麽我可以在2011年12月一次性還完這十萬,那麽這十萬就不會算成我個人的收入。如果在銀行有HELOC,在2011年12月從銀行借錢出來還公司,再在2012年一月從公司借出,還銀行,不就可以了嗎?因為公司是自己的,借款利率可以為0,但要按CRA prescribed interest rate來計算個人收益,那比付銀行利息要合算多了,要知道,現在CRA的prescribed interest rate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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