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有公司的地主省錢法

來源: 2012-08-25 17:22:26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最近對如何用自己公司的錢還自己個人的貸款做了些研究,以下是一些心得。

1. 公司的錢是不可以隨便用作私人用途,如果想轉成個人的錢,或者以工資,或者以花紅取出,但都要交個人所得稅,被政府砍一刀,不合算。

2. 公司的錢如果做投資,利息或股息是passive income,要交45%的稅,所以以公司的名義,拿公司的錢買房,租金收入要被政府砍45%,太虧。

3. 地主一般都有貸款,一方麵公司的錢不合算以個人名義取出來還貸,一方麵付銀行利息,無論怎麽講都不對勁。

我麵壁多日,溜狗多次,終於悟出一個辦法:從自己公司裏借錢還銀行。按CRA的規定,如果持股人從公司裏借錢,有可能會被CRA算成借款人當年的收入而征稅,這樣就適得其反了。也有特例,比如公司本身的業務就是放貸,但估計大多數人的公司都不會是做放貸的。還好,還有一個特例可以用。這個特例就是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後的那個公司財務(fiscal year)年結束後,一年之內一次性還完。有點繞,舉個例子,如果我公司的fiscal year在12月31日結束,我在2010年1月份借十萬,那麽我可以在2011年12月一次性還完這十萬,那麽這十萬就不會算成我個人的收入。如果在銀行有HELOC,在2011年12月從銀行借錢出來還公司,再在2012年一月從公司借出,還銀行,不就可以了嗎?因為公司是自己的,借款利率可以為0,但要按CRA prescribed interest rate來計算個人收益,那比付銀行利息要合算多了,要知道,現在CRA的prescribed interest rate是1%。


CRA 原文(http://www.cra-arc.gc.ca/E/pub/tp/it119r4/it119r4-e.txt
Exception: Repayment Within One Year

Paragraph 24. Subsection 15(2.6) provides that if the loan is repaid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end of the taxation year of the lender in which the loan was
made and if the repayment is not part of a series of loans or other
transactions and repayments (see paragraphs 28 and 29 below), the loan is not
included in the income of the borrower under subsection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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