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弗格森槍擊案談司法的公正性
東方明月
2014年8月9日,美國密蘇裏州弗格森市,非裔青年麥克•布朗因涉嫌便利店暴力搶劫被白人警察達倫•威爾遜十二槍擊身亡。因為他沒有攜帶武器,部分美國媒體和民眾認為這是濫殺無辜,一係列抗議和騷亂爆發,並逐漸愈演愈烈。在大陪審團於11月23日宣布將不起訴威爾遜之後,美國多地爆發了新一輪抗議。美國的司法公正性受到了責疑,尤其是某些中文媒體。
讀完這些文章我們可以發現,他們的出發點首先是要求司法完全地公正。在他們心目中,公正的司法製度應該絕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這有可能嗎?即使幾千年幾百年才出一個偉大天才能夠設計出這樣的製度,人性的弱點卻可以把這種美好的製度改到麵目全非。我們早已見證了無數宣稱完美的製度,在實際運作時卻都是無比邪惡。
除非司法人員有看透過去未來的神仙本領,否則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的製度,遠遠超過人類所能執行的能力極限之外。現實的司法製度隻能在以下三類中選擇:
1)盡可能不冤枉好人,嫌犯可能冤枉就無法定罪。
2)盡可能不放過壞人,嫌犯可能犯案就可以定罪。
3)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美國的司法製度是屬於第一類,警察威爾遜有可能有罪,但連最起碼的支持起訴的證據都不足,所以即使他是壞人也隻能讓他逍遙法外。同樣道理,O. J. Simpson殺人案雖然證據充足,但證據本身有瑕疵,所以他有被冤枉的可能,最後無法定罪。兩案證明了美國司法製度的問題與人種、種族無關,他本身就有天然的缺陷:容易讓壞人逃脫法網,繼續禍害正常人。
如果采用第二種製度,那麽威爾遜和Simpson都應該被判有罪。這種製度的天然的缺陷就是:大量正常人被冤枉,最後變成仇恨社會的罪犯或革命者。而在冤案中壞人也一樣逃脫了法網繼續禍害正常人。這種問題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會導致社會動蕩。
如果采用第三種製度,天然的缺陷是:”實際情況”是由人來決定的,沒有規矩可循。如果讓完美的人來決定”實際情況”,這就是完美的製度;但在沒有全人的現實中,最後的結果就隻能由最強大的勢力來決定了。這是人治,撕掉了遮羞布後,這種製度就是強食弱肉的強盜製度。如果支持非裔青年布朗的遊行抗議太大了,為了安定就判威爾遜有罪。如果警察罷工了,為了維穩就判威爾遜無罪。
第一類製度並不能保證社會治安良好,但目前全世界所有治安良好的國家(日本,瑞典.....)全部采用第一類。所以這是必要條件,不是充要條件。雖然不完美,但已經是目前我們人類能夠做到的最好的法律製度了。是否還有第四種呢?有可能,但口說無憑要實踐來證明。你可以宣傳板藍根包治百病,沒有實驗結果前,傻瓜才信。
至於那些用不可能的完美標準來攻擊第一類司法製度的人,要麽是幼稚的理想主義者,要麽就是企圖渾水摸魚的流氓惡棍。有人說,既然所有製度都不完美,為什麽采用第二第三種司法製度就是錯誤的呢?答案很簡單,無論吃飯、吃蛆人都可能因此生病,但顯然吃飯導致生病的幾率要小很多。你有飯不吃而去吃蛆,就不要憤怒別人嘲笑你智力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