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當然,警察有警察的職業做法,但開槍要人性命,跟逮捕不是一回事,抓錯了還能再放,人死也就完了。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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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開槍要命時可以無需確鑿,而法院判決時卻以確鑿為名,那法律就隻能成為對警察開槍的事後追認,因為被捕還可以抗辯,死人沒法反駁
-titaniums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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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2014 postreply
1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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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說的是什麽。威爾遜是因被襲而開槍,不是因布朗有嫌疑而開槍。常人在車內被襲都可以開槍正當防衛,不用說警察了。
-nightr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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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2014 postreply
22: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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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些人說:為什麽不可以打嫌犯的腳,手?這個不能不把你稱為“白-癡”,你為什麽不說:打他的手指頭就行了?你以為看007電影?
-白雲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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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2014 postreply
08: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