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當然,警察有警察的職業做法,但開槍要人性命,跟逮捕不是一回事,抓錯了還能再放,人死也就完了。

來源: titaniumsub 2014-11-28 14:57:13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0 bytes)

所有跟帖: 

如果警察開槍要命時可以無需確鑿,而法院判決時卻以確鑿為名,那法律就隻能成為對警察開槍的事後追認,因為被捕還可以抗辯,死人沒法反駁 -titaniumsub- 給 titaniumsub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1/28/2014 postreply 15:00:18

不知你說的是什麽。威爾遜是因被襲而開槍,不是因布朗有嫌疑而開槍。常人在車內被襲都可以開槍正當防衛,不用說警察了。 -nightrider- 給 nightrider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1/28/2014 postreply 22:19:12

總有些人說:為什麽不可以打嫌犯的腳,手?這個不能不把你稱為“白-癡”,你為什麽不說:打他的手指頭就行了?你以為看007電影? -白雲青山- 給 白雲青山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1/29/2014 postreply 08: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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