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我到現在不清楚到底:把房子頂下來“是什麽意思?與買和租有什麽區別?我的理解是:說”頂下“一套房子,那房產的產權

還是屬於房主人的。付“頂費”的人隻有居住權而已。那麽,“頂”下房子後,還要不要付房租了?還有到底“頂”下來的房子有幾年居住權呢?到了年限怎麽辦?房東收回房子?“頂費”歸房主?還是還可以“續頂”?“續頂”又要付金條?一般“頂下來”的房子有多久的居住權呢?我都弄不清。我隻知道“頂房子”的人沒有產權,所以56年“公私合營”後,就開始要給房管處交房租了。以後也沒有房子發還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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