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人又仔細看了材料,發現一個以前沒有注意到的地方:老師給dean的信中把日子弄錯兩次。比如,他給dean發信的日期是Tuesday, 3月12日,2017;他在信中陳述小孩email給他要求改成績是Thursday,3月12日,2017。我們很奇怪,第一,老師怎麽可能在收到小孩email當天晚上還沒拿到試卷時就向dean舉證呢?第二,同樣的3月12日,怎麽會一個是Tuesday,一個是Thursday? 查了日曆後發現3月12日應該是Tuesday。再請小孩核實她發email的時間,結果小孩說是Thursday,3月7日。
這麽重要的舉報學生作弊的信中,日期都能搞錯,可不可以講他的舉證已經沒有可信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