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官,非“白”即“黑”,“以法治國”的尷尬
--- 有感於樓下熱貼及其跟貼“看看這對龍鳳胎該判給誰?”。見鏈接:
http://bbs.wenxuecity.com/law/186456.html
這是一個值得上中央電視的案例,可見其意義之大。法官李欣的最終判決,以中國現行法律是正確的。“準媽媽”非卵非孕非收養,失去撫養權也在法律之中。
然而,這個判決是不完美的。遭到很多網友的反對和質疑也在情理之中。這種非“黑”即“白”,或非“白”即“黑”的判決,足以障現絕對“以法治國”的尷尬。事實上,世界上有許多事件並不是非“黑”即“白”,或非“白”即“黑”,而是介於二者之間。最完美的解決方案往往是基於“黑”“白”之間,而不是非“黑”即“白”,或非“白”即“黑”。這就是中華民族的寶貴文化遺產,美其名曰:“中庸之道”。
所以,如果我是李欣(法官),我就作如下的“有條件判決”。即,在李欣判決的基礎上,追加兩個附加條件:
[1] “準媽媽”可以獲得一周兩次,一次半天到一天的探視權;
[2] 孩子十二歲前,奶奶爺爺無能力撫養時,“準媽媽”有優先收養權;
這兩個附加條件是基於“準媽媽”和孩子們已經有了四年的同吃,同住,同玩,同生活,及在孩子們的心裏“她”就是“媽媽”的事實。
初看,“附加條件”似乎偏離了“以法治國”,但她卻實實在在地讓“以法治國”更完美,更服眾。這就是我在博文“法治,理治,德治三結合”(見鏈接: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61541/201403/20383.html ) 中強調的,絕不把“以法治國”絕對化。(“絕對化”隻會帶來難以服眾的“尷尬”)。
給本案判決加上這兩個“附加條件”,其判決顯得更加“有理”,“有德”!
沒有“法治”國家“無法”;沒有“理治”天下“無理”;沒有“德治”社會“缺德”。治國必須要“法治”“理治”“德治”三結合。
請法坦“磚”(專)家拍轉。(此非戲言,乃誠信請教: 這種給法官以更多權力的“有條件判決”,在實施過程中會有哪些問題或麻煩。謝謝!)
白鏡天.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於北美寒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