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的問題是,在中國,未經正式收養手續,僅僅是和生父結婚的繼母,在生父死後,有沒有可能被爺爺奶奶奪去撫養權。
如果分析的出發點是成年人的權益,爺爺奶奶當然有理由提出撫養要求,所謂孩子是血親,和你媽媽沒關係,是“我們家“的人。
如果分析的出發點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一般沒有特殊情況下,美國法院是維持現狀,對小孩生活打擾最少為最好。
我認為,血親有撫養權利,不是因為血親對小孩有擁有權,而是因為血親有很大可能對小孩好。血親是手段,目的是小孩撫養好。如果小孩已經受到很好的撫養,血親不應該推翻小孩現有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