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某些網友所言,代孕在US某些州是合法的,附加兩套協議:代孕協議和收養協議。因而不存在“非收養”問題。但在國內,代孕是非法的,因而也沒有配套的收養程序。這就造成了本案的尷尬。
一家三口,先生,妻子,兒女組成“三角形”穩定關係。這是“國家”“社會”“家庭”穩定的基礎的基礎。三角形的三邊在本案中隻有“夫妻”邊,“父子”邊。“母子”邊被法官用現形法律砍斷了,即所謂的“非收養”判決。
按理說,製定“代孕非法”法律者應該想到“非法孩子”(暫借這個不仁道的稱謂)的相應法律。然無法,悲哉!但是,社會長期約定成規的“公理”是存在的,這就用上了 “以理治國”的概念。“非法孩子”,古有“私生子”,今有“代孕子”,事實上的“養父母”應該具備了事實上的“收養”權。這種無法可循的“以理治國”應該 說是社會的進步。因此,本案被告也還有一說。
可悲啊!惜日兩家老小,三代八口,逢年過節,親家相敬,其樂融融;今日婆媳對薄公堂,劍拔弩張,視若仇敵,要死要活。如網友所說,都是“錢”惹的禍。(每月五萬元,養家,養媳,養媬母,養兒女。就是沒有“養”婆媳關係。真是可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