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以及解釋和判決是對不育婦女的公然歧視

高院先例判決,不育丈夫的妻子用第三者的捐精懷孕生產的兒女,無須經過收養手續就承認丈夫的父親資格。

此案判決,不育妻子的丈夫用第三者的捐卵和子宮生產的兒女,必須經過收養手續才能承認妻子的母親資格。

既然“非法”,為何丈夫不必承擔後果?如果僅僅因為是血親,那麽,不育妻子不僅要比不育丈夫多承擔一份隱私風險,還要多承擔一份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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