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專注於工作時間的問題,其他種族與公司中內部企不公平的問題不要提,原則上你要建立企概念是你"不是"要與公司為敵,你對原來地工作相當滿意,維一的問題是如果一天需要工作八小時,加上中午的午餐 break 你實際上需要工作超過八個小時,這不是您原本的僱用合約中所規範的. 原則上您的重點是這不是對某人或是某個公司的個人恩怨而是一個"原則"的問題
您可能需要取得您原來公司與您一起工作同事的書麵證辭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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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老貓, 您說的這些是我最初 file wage claim 時用的論點, 但是原公司反駁了, DOL也說伊州的法律就是這樣的
-遠浦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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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2014 postreply
18: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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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是誰逼迫您簽這個僱用條款的?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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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014 postreply
12: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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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誰逼迫, 我當時需要一份工作。 而且這個公司原來對員工還算過得去,印度人來了後才全麵變壞。也怪我自己貪圖舒適,在情況變得不對
-遠浦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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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014 postreply
2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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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沒有人逼您,所以您已經同意原本僱用的條件,現在您再抱怨已經太晚了....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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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014 postreply
12: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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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貓您可能誤解了我的意思。原公司即使 在 offer 裏寫上每周工作35小時, 並不代表後來他們逼exempt 員工工作40小時
-遠浦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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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014 postreply
19: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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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您同意這個 exempt 的僱用條件,並不是 35 小時的工作合約...(除非您是工會成員,您的公司對於工作時數可以有所增減)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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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014 postreply
1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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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您要這麽說, 也對。不過如果我不做 contractor, 那我應該沒有選擇, 隻能接受exempt 這個 status吧
-遠浦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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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014 postreply
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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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公司有權力決定任何職位是 exempt 或是 none exempt,這個部份法律上沒有任何限製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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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014 postreply
03: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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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您最大的失算是您不應該辭職而是明確拒絕工作超過 35 小時,同時堅持您應該每工作四小時有 15 分鐘休息.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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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014 postreply
04: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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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研究的結果, 覺得我的論點還是於法有據的。 但我歡迎您給我潑涼水,可以讓我知道對手有可能從什麽角度駁斥我。
-遠浦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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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014 postreply
21: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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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是對的,可以要回一些...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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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2014 postreply
1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