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沒有人逼您,所以您已經同意原本僱用的條件,現在您再抱怨已經太晚了....
所有跟帖:
• 老貓您可能誤解了我的意思。原公司即使 在 offer 裏寫上每周工作35小時, 並不代表後來他們逼exempt 員工工作40小時 -遠浦歸舟- ♀ (295 bytes) () 11/16/2014 postreply 19:19:24
• 是您同意這個 exempt 的僱用條件,並不是 35 小時的工作合約...(除非您是工會成員,您的公司對於工作時數可以有所增減) -單身老貓- ♂ (150 bytes) () 11/17/2014 postreply 19:03:58
• 嗯, 您要這麽說, 也對。不過如果我不做 contractor, 那我應該沒有選擇, 隻能接受exempt 這個 status吧 -遠浦歸舟- ♀ (186 bytes) () 11/17/2014 postreply 20:40:00
• 你的公司有權力決定任何職位是 exempt 或是 none exempt,這個部份法律上沒有任何限製 -單身老貓- ♂ (278 bytes) () 11/18/2014 postreply 03:34:19
• 其實您最大的失算是您不應該辭職而是明確拒絕工作超過 35 小時,同時堅持您應該每工作四小時有 15 分鐘休息. -單身老貓- ♂ (98 bytes) () 11/18/2014 postreply 04:52:19
• 我研究的結果, 覺得我的論點還是於法有據的。 但我歡迎您給我潑涼水,可以讓我知道對手有可能從什麽角度駁斥我。 -遠浦歸舟- ♀ (359 bytes) () 11/18/2014 postreply 21:07:50
• 希望您是對的,可以要回一些... -單身老貓- ♂ (0 bytes) () 11/19/2014 postreply 1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