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問題是您把國內鐘點工的概念帶進來了,這是問題的所在,在美國,exempt 與 none exempt 的職位的差距在於一個工作是每月發薪,另外一個是領週薪,這是最大的差距,因此真的很抱歉,您的"論點"基本上可能於法無據.
你的公司有權力決定任何職位是 exempt 或是 none exempt,這個部份法律上沒有任何限製
所有跟帖:
• 其實您最大的失算是您不應該辭職而是明確拒絕工作超過 35 小時,同時堅持您應該每工作四小時有 15 分鐘休息. -單身老貓- ♂ (98 bytes) () 11/18/2014 postreply 04:52:19
• 我研究的結果, 覺得我的論點還是於法有據的。 但我歡迎您給我潑涼水,可以讓我知道對手有可能從什麽角度駁斥我。 -遠浦歸舟- ♀ (359 bytes) () 11/18/2014 postreply 21:07:50
• 希望您是對的,可以要回一些... -單身老貓- ♂ (0 bytes) () 11/19/2014 postreply 1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