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您可能誤解了我的意思。原公司即使 在 offer 裏寫上每周工作35小時, 並不代表後來他們逼exempt 員工工作40小時

來說, 他們是可以這樣做的, 雖然道德上讓人鄙視。 我在原公司前5年其實感覺還行。 後來印度人進來了,做事不擇手段了(包括這個40小時的搞法), 才有我跟他們翻臉。

或者您有什麽言外之意我沒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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