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也就是您說的 management) 與房東 是兩個不同的個體.
您所簽的條款原則上是如果管理公司對您提出訴訟,那麼您需要負擔所有訴訟的費用. 所以如果是房主本人對您提出訴訟,您無需憂慮這個部份. 然而如果房主同時對管理公司提出訴訟,同時贏得這個訴訟. 如果這個問題的責任最終在於您,那麼管理公司有可能另外對您提出訴訟要求您負擔他們的損失,那麼這個訴訟所需要的費用就有可能是您需要麵對的責任. (同時這並沒有什麼不公平,因為這個條款的設計主因是處理房客欠租的問題,管理公司不會願意去負擔相當數字的訴訟費用為的隻是追討欠租,所以並沒有什麼不公平)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房主為什麼要對於您與管理公司提出訴訟? (你們兩年間到底做了什麼,可以讓房主要求好幾萬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