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女士去年出售了位於海澱區的一套住房,但就在征收稅款時,在稅款上與地稅部門產生了分歧,她認為多收了60萬元。行政複議後,地稅部門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決定。桑女士將海澱區地方稅務局與海澱區地方稅務局第二稅務所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二被告作出的稅收繳款書違法。昨天下午,該案在海澱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桑女士(如圖)和被告均出席。
起因:是否滿五存爭議
原告桑女士訴稱,她於2014年11月27日,轉讓其家庭在海澱區紫竹院路附近的一套自有唯一住房,該住房係桑女士在1998年年底所購,並於1999年1月在北京市原房屋管理局做了合同備案。
但在桑女士到地稅部門繳納相應稅款時,被告知其不能享受“滿五唯一”政策,需要繳納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等5項,合計79萬餘元的稅款。桑女士認為,根據已有購房發票、印花稅發票等,均證明其購房時間為1998年,符合“滿五”政策規定。但地稅部門以規範性文件為根據強調其不享受“滿五”政策。
記者查詢相關文件發現,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稅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於滿五唯一的住房,根據相關規定營業稅也是按照差額進行征收。 庭後,桑女士向記者出示了房屋稅收繳款書,顯示營業稅為25.9萬,個人所得稅50萬,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教育附加、教育附加等三項合計3.1萬。
“這套房子我們賣了500萬,按現在方式計算稅額近80萬,假如滿五唯一,隻要19萬,裏外裏差了60萬左右。”桑女士說。 地稅:按交稅辦證為準
昨天下午該案在海澱法院開庭審理,麵對桑女士一方的訴求,地稅部門表示屬依法征稅。“對方在辦理轉讓住房交易過戶的納稅申報手續時,工作人員對其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了審核,發現桑女士是在2014年4月1日交納的契稅,後在2014年9月5日取得房產證,我們依照相關規定征收的79萬餘元稅款。”
地稅部門對此解釋道,根據相關規定,個人購買住房是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購買房屋的時間。並表示,依據相關規定判定桑女士購房的時間為2014年,不滿購房5年,不能享受到相關的優惠政策。
原告:購房早已滿五年
桑女士一方對此並不認同,“從1998年到現在,這套房子我們自住了16年之久,理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買房後夫婦二人搬至深圳生活了5年,所以房屋的產權證明並未及時辦理,也未繳納相關稅款。“到了2014年,我們決定把房子賣掉,這才把房本辦下來。”
據了解,在與地稅部門發生爭議後,桑女士於2015年1月20日向北京市海澱區地方稅務局申請了行政複議,要求退還個人所得稅、部分營業稅等稅款。海澱區地方稅務局受理後,5月15日作出了維持地稅部門所作的原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
昨天法庭未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