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一直以來都是以房產證上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難道要對她一人開恩?

在國內買期房一般要到兩年後房產證才能辦下來,賣房交稅都是以房產證日期為準,大家都一樣,也都明白這點。她15年沒辦房產證是她自己的問題,怪不得別人。如果對她一人開恩,那其他所有沒超過5年賣房交稅的人(但按合同日期超過五年)是不是都去打官司把錢要回來?這不亂套了嗎?

再說了,在美國買期房其購房日期是以在title公司簽字的日期為準,並不以與開發商簽合同的日期為準,沒有你所說的嚴格法律和常識購買日期應該從購房合同簽訂那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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