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是看對房產擁有權的判斷依據,如果房產證是唯一標準,那就隻能交錢。

如果她能找到任何有關規定,在什麽年代,(比如2000年以前)她手裏的那些材料也能作為擁有房產的證明,那稅務局隻能退回多收部分。但是稅務局可以另起爐灶,告她拖欠契稅15年,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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