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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段講的是在許願的條例中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的情形。在以色列人對神的信仰當中,許願既是值得鼓勵,但又是非常嚴肅的事情。向神許願,表達對神的子民甘心樂意對神的依靠和降服,表達對神的報恩和感謝,這本是好的,然而,許願者也要負上自己的責任,一旦許願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而行。在這個大的框架之下,神也允許一些特例存在,例如未成年的女孩子還在父家,或是已經出嫁的女子,或是寡婦和被休的婦人,她們所許的願也都是句句當真都要執行嗎?神允許她們的父親、丈夫在這方麵有權力予以肯定或否定。
經文沒有解釋為什麽單單對女性有這些特例。有可能是因為女性通常來說比較感性,所以容易脫口而出一些許願的話;也有可能是因為在當時的社會女性的地位並不高,所以她們所許的願,自己並不見得有能力來還願,因為她們有權利可以掌握、使用的資源不多。例如哈拿可以在生不出孩子的情況下情真意切地向神許願,如果生下孩子就歸給神。這是哈拿的真情流露,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當她生下撒母耳之後,能否還願將撒母耳獻給神,卻不是她自己可以決定的事,而是需要她的丈夫同意才行。所以在一些情況之下,女人許的願不見得就可以還願,不是因為她們反悔,而是因為她們並沒有這個能力或權力。無論如何,我們也可以看到神所賦予的男人在家中的責任,他們要為自己的女兒、妻子的言行負上一定的責任,並且也是參與到她們對神所許的願中,因為女兒或是妻子的還願,都需要父親和丈夫的支持才行。
我們可能會覺得這段有關許願的經文出現在這個地方顯得很突兀,因為與上下文似乎看不出有什麽的關聯。對此,聖經學者們也是莫衷一是。慢慢體會,我們多少會有些領悟。之前的經文都是介紹各樣節氣中的獻祭,而其中一個共同的項目,就是都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28:15,22,30;29:5,11,16),這些都讓我們看到獻祭贖罪的重要性。來到許願的情形當中,很自然,許願不還是神所不喜悅的,是犯罪,是要通過獻祭來贖罪的。這樣,就自然帶出一些相關的問題來,例如未成年的女孩子冒失開口許了願,但無論是這孩子自己還是她的父家都無力還願,那該怎麽辦呢?要定為有罪並且要獻祭才能贖罪嗎?又或者是妻子為了某些事情許了願,許願的時候是真心實意的,但後來卻發現她沒有這個能力或權力去還願,那又該怎麽辦呢?也要定為有罪而且要獻祭才能贖罪嗎?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麽對於一些家庭來說,這個負擔就很重了,甚至可能會傾家蕩產。這樣,我們也就可以明白,這段條例實際上是處於神的憐憫,考慮到這些特別的情形。雖然許願的話已經發出,但神並不是因此就死死抓住不放,看到許願者無法還願就給她們定罪。相反,神願意給當事人及其家庭有反悔的機會,由家中的父親或是丈夫來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做出最終負責任的決定,這也是神對當時處於弱勢群體、無法自己掌握資源的婦女、兒童的看顧。
這對我們今天的基督徒來說也是很好的提醒。我們因為不需要好像舊約那樣進行繁瑣、昂貴的獻祭贖罪,以為隻需憑信靠著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恩就可以贖罪了,所以也就輕看許願的嚴肅性,以及許多其它犯罪的嚴肅性。我們可以信口開河向神許願,隻要能為自己得到一些好處就向神大開空頭支票,事成之後卻可以完全不理會。然而,我們要知道,神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卻是輕慢不得的。神有恩慈憐憫,顧念我們的軟弱,但我們卻不可因此就隨意濫用神的恩典。我們每個人都要在神麵前負上自己的責任。
默想經文:整段經文。
靜默思想:慢慢思想經文中神對婦女、兒童的施恩憐憫,以及父家、夫家當盡的責任,體會神對軟弱者的憐憫,讓我們對神心存敬畏與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