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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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的付出,子民的本分(27:1-34)

(2023-03-24 15:19:07) 下一個

第48段講的是許願的條例。這也是整卷書的最後一段。我們可能會覺得奇怪,照理來說,之前的守約蒙祝福。違約受咒詛段落應該是整個約書的最後部分,可是為什麽在之後還有這麽一段有關許願的條例呢?是放錯了位置嗎?還是一個附加上去的部分?當我們仔細體會這段經文的意思之後,也會慢慢體會作者如此安排的目的何在了。

有關許願的條例包括被許的人、牲畜、房產、地產等不同對象。也特別規定了原本就屬於神的那些是不能被放在許願的內容之內的(因為已經就是屬於神的,所以不需要,也不可以又獻給神一次。就好像拿別人的錢買禮物送給那人,是不合理的)。所謂許願歸給神,就是將這些許願的對象歸給神。這與之前所提到的向神許願所獻的祭有所不同,因為那是作為祭物歸給神,是屬於祭祀禮儀的範疇,而現在所提到的許願,乃是將這些物件的所有權歸給神,更多是在日常生活層麵。

經文規定,如果有人想要許願一些物件歸給神,他就要將這些物件分別為聖歸給神,這是神聖的許願,是很嚴肅的。但經文也允許人反悔。如果想要將這些許願給神的物件再拿回來的話,是可以的,但要加上五分之一的價值。打個比方,一個人將家中的一個美麗花瓶獻給神作為教會的裝飾,這個花瓶按估價為一百塊錢。如果這個人事後後悔了,想要將花瓶拿回來,那麽就要付給教會一百二十塊錢。經文也規定,許願的物件不可替換,如果實在要替換,那麽新的和舊的就都要分別為聖歸於神。打個比方,一個人將家中的一個花瓶獻給神作為教會的裝飾。但事後想要用另一個花瓶來代替,可能是因為不舍得之前的那個,所以想用另一個來代替,或者是因為覺得之前的那個不太好,想用更好的來獻給神。無論哪一種情況,既然這個人想到要用另外的花瓶來許願獻給神,那麽他就應該將這個新的拿來給神,同時之前的那個也依然留在神那裏,因為那是已經許過願歸給神的。

總的來說,許願的條例是規範神的子民向神的許願,讓他們看重許願的神聖和嚴肅。神樂意看到祂的子民來向祂許願,將他們的物件歸給神。神也允許祂的子民有反悔的空間,但不鼓勵他們隨隨便便許願又反悔。

當我們明白了許願的意思之後再回過頭來思想為什麽這段許願的經文被放在整卷書的最後,而且是在約書的賞罰條例之後,我們也會慢慢體會和明白神的心意了。在之前的所有段落中都是側重在神所頒布的各樣條例、誡命、典章,都是神對祂子民的硬性規定,告訴他們應當如何行,並且告訴他們遵命就蒙受祝福,抗命就遭受咒詛。所以之前的經文都是側重在規範神的子民和神之間那種近乎強製性的律法關係。而有關許願的條例則又讓人看到,原來在律法的關係之外,神的子民和神之間還有另一種關係,即許願的關係,這是神的子民甘心樂意的對神的回應,而不是強製的律法關係。當然在聖潔公義的神麵前,自願的行為並不意味著是隨意的行為,律法以外的行為並不意味著是不受約束的行為。雖然人要對所許的願有認真負責的態度,但始終這是在律法的關係之外的“額外”的付出,是神沒有通過律法來強求,但神的子民卻應該發自內心的來回應。

放在我們今天也是同樣的道理。我們是以完成了神對我們的律法的要求為滿足呢,還是願意在這些之外向神有甘心樂意的額外的付出?打個比方,我們是以滿足了每周的按時崇拜、團契小組、主日學等等,也按照聖經的教導老老實實做人就好了呢,還是因為愛神的緣故而發自內心地願意更多服侍神、服侍人呢?雖然謹守遵行神的誡命,與神保持律法關係也要從心而發,但在這之外,從心而發也還會帶來我們更多的甘心樂意的付出。而且,這些看似額外的付出,實際上卻應該是神子民應有的本分。

默想經文:整段經文。

靜默思想:藉著經文來思想許願與律法的關係,也藉此來調教我們建立與神之間有發自內心的更加親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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