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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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要叫我們不犯罪(2:1-6)

(2021-09-23 18:12:41) 下一個

第3段,約翰承接他之前的論述來教導信徒不犯罪。在上一段,約翰強調信徒要承認自己的罪,不能說自己沒有罪。現在,約翰馬上解釋他這樣要求的真正目的,乃是要叫人不犯罪;這也就是說,讓信徒承認自己有罪的目的不是鼓勵他們犯罪(所以才有罪可認)、不是給他們犯罪找合理化的借口(既然要認罪,就說明犯罪是可以的);恰恰相反,要信徒認自己的罪的目的乃是希望他們不犯罪。從上下文來看,約翰這裏的“不犯罪”,不是“承認自己的罪,神就赦免我們的罪、塗抹我們的過犯”的那種“即便犯了罪也不算做犯罪”的意思,而是指真正要做到不犯罪。

當然,約翰也不是不知道信徒的難處,知道信徒依然常常犯罪跌倒。他指出,若有人犯罪,那麽我們是有耶穌作為挽回祭的。但很顯然,約翰的意思不是讓我們因為有耶穌作為挽回祭就可以放心大膽地犯罪,或是說合情合理地犯罪,而是說萬一我們犯了罪,我們也還是有回頭蒙拯救的機會。這與我們慣常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通常來說,當我們說到“要認自己的罪,因為世人都犯了罪”的時候,很多時候是給自己犯罪找借口,使自己的犯罪合理化,似乎作為人,犯罪、認罪是正常的;或是作為基督徒,因為認罪是該有的,所以犯罪也是正常的。然而,約翰完全不是這個意思。

那麽,我們怎麽才可以真正做到不犯罪呢?我們怎麽才可以真正靠著耶穌這位中保蒙拯救呢?接下來,約翰的論述比較繞口,需要慢慢體會。約翰提到一係列的概念來表達信徒與神之間的關係,以及信徒應該做的事。在表達信徒與神的關係上,約翰提到要認識主、有神的愛(中文和合本翻譯為“愛神的心”,2:5),以及住在主裏麵。這些概念之間,可能是表達同一個意思。但也可能是螺旋遞進的關係。由認識主進而去到認識神的愛、彰顯神的愛,並最終住在主裏麵。

當然,要與主有這樣的關係,是需要付出行動的,而不隻是頭腦裏的臆想而已。約翰接下來使用另外一連串的概念來表達這樣的行動:遵守主的誡命、遵守主道、照主所行的去行。這些概念都可以表達類似的意思,但也有遞進的關係。遵守主的誡命側重在執行主所給的吩咐上。但是如果不是主明確吩咐要去行的命令,是否就可以不去理會了呢?當然不是。實際上,更是要遵守主道,即主所說的話都要去體貼、去思考、去回應。這就好像父親沒有給孩子下達“去洗碗”的命令,但從父親平時的談話中可以看到父親對孩子的一些心意,例如要學會作家務,幫父母分擔憂愁,等等。這樣,孩子也應該要體貼父親的心意而行。但這依然還是有局限,即如果主沒有說的,我們是否就可以不去理會了呢?當然也不是。因為我們也知道,主耶穌的生命不單隻是通過言語,也是通過祂的身體力行來表達,所以耶穌的一舉一動都是我們要留意、要揣摩、要效法的。例如耶穌伸手去摸大麻風的病人。這個動作所表達出來的對有需要群體的關愛,就是我們要看在眼裏而效法的行動。

約翰所說的這些,一方麵是告訴我們如何連於中保而蒙拯救,一方麵也是告訴我們如何可以做到不犯罪。當我們做到這些的時候,就是真正的認識耶穌,乃至於連於耶穌,靠祂得救。當我們做到這些的時候,就是行在神的心意當中,不再犯罪。盼望我們在當中有所領受。

默想經文:“我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裏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2:1)

靜默思想:結合整段經文來默想這句話。體會神對我們聖潔的要求,以及對我們的赦罪之恩。兩者之間不是彼此對立,或是彼此消減的關係,而是都是神的心意,要引導我們走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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