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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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隨耶穌的腳蹤(13:1-19)

(2021-07-16 18:34:51) 下一個

第21段,作者繼續論述他在前一段經文提到的對信徒的三方麵勸勉。首先,是與人的關係,就是常存弟兄相愛的心,與他們同哀哭、共喜樂(13:1-3);其次,是與世界的關係,就是不要貪戀世俗,要追求聖潔,在婚姻和錢財方麵要特別留意(13:4-6);第三,是與神的關係,就是按照那些引導他們、傳神之道給他們的人的教導去行,不但不要使這些帶領的人憂愁,更是不使神的心憂愁,因為這樣的話就說明自己沒有按照該做的事情去行,是得罪神的,是對自己沒有益處的(13:7-17)。最後,作者也請信徒為他們禱告,不是因為他們有罪而需要信徒的代禱來勝過罪惡,而是因為他們希望可以快點去到信徒那裏(3:18)。

在經文中有一個地方需要更多的思考才能有更深刻的體會,就是作者講到信徒要跟隨耶穌去到營外,忍受祂所受的淩辱(13:13)。這句話的上下文關係是教導信徒如何做才是合神心意的獻祭蒙神悅納。作者在這裏是以舊約獻祭為例來說明,因為舊約的獻祭禮儀就是神所設立的讓人可以來到祂麵前蒙悅納的途徑。我們首先要了解的是,在舊約獻祭的禮儀中,共同的原則是獻祭的人與所獻的祭是認同與聯合的,以便可以好像與所獻的祭一同去到神麵前。例如所獻的感謝祭,乃是通過祭物表示自己對神的感謝,而不僅僅隻是獻上祭物了事,而自己本身卻沒有好像這個祭物所表示的感謝的意義在當中。又例如所獻的贖罪祭,乃是通過祭物表示自己對罪的悔改,祈求神的饒恕與赦免,而不僅僅隻是獻上祭物了事,而自己沒有一點認罪悔改的心。

在這樣的原則下,作者具體指出在贖罪祭上,獻祭的人是如何與所獻的祭表示認同,以至於可以隨著贖罪祭去到神麵得蒙神的悅納與赦免。在舊約律法中有兩種規定因應兩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情形是祭物的血沒有帶到聖所中去。這個時候祭物的肉是可以被獻祭的人和祭司同吃的,表示他們與所獻的祭認同。另一種情形是祭物的血被帶到了聖所中去。這個時候祭物的肉是要被帶到營外焚燒,是不可以吃的。那麽在這種情形之下,獻祭的人表示與祭物認同的方式就不是吃祭物的肉了。那會是什麽樣呢?就是通過與祭物一起的方式來表示認同。這就是作者在這裏所要提出的重點。耶穌為我們獻上祂自己,流出寶血,進入聖所為我們贖罪,所以是屬於第二種情形。那麽,我們與耶穌作為祭物的認同、聯合,就不是通過吃喝的方式(就像作者所說的,不是靠飲食。那在飲食上專心的,從來沒有得著益處-13:9),而是通過與耶穌作為祭物在一起的方式來表達,即當耶穌是被帶到門外受苦(被釘十字架)的時候,那麽我們也就是要與耶穌一起去到門外,一同承受祂所受到的淩辱,與耶穌同釘十字架。這樣,當我們與耶穌認同的時候,也就意味著與耶穌一同好像馨香的祭物獻到神的麵前,獻上頌讚(愛神)、行善和捐輸(愛人)為神喜悅的祭,因為這就是我們與耶穌那愛神、愛人的榮美生命的聯合的體現。

這給我們也是很好的提醒。我們常常說耶穌為我們獻上自己為贖罪祭,成就了救恩,我們隻要相信祂就領受了這救恩。這樣的說法當然沒錯。可是問題是,什麽叫做信耶穌呢?耶穌自己以設立聖餐,讓我們通過吃餅、喝杯來表示與祂的聯合。而現在作者是從獻祭禮儀的角度來讓我們看到,當我們要在救恩上有份,也就是要在耶穌所獻的祭上有份的時候,就要對耶穌所獻的祭,也就是祂自己,要認同和聯合。而這認同和聯合,就是我們的心思意念與祂一樣,有愛神、愛人、為義受苦的心誌。如果沒有這樣的認同和聯合,神是不會喜悅的。這不是說神不喜悅這祭物,而是說神不悅納獻祭的人,因為獻祭的人並沒有與所獻的祭聯合。求神開我們的心,明白祂的心意,真正做一個跟隨耶穌腳蹤的人。

默想經文:“這樣,我們也當出到營外,就了祂去,忍受祂所忍受的淩辱。”(13:13)

靜默思想:結合整段經文來默想這句話,學習以耶穌基督的心為心,與祂聖潔的生命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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