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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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應許是在基督裏實現(3:15-20)

(2020-07-16 18:53:19) 下一個

第8段,保羅論述誰才真正是承受神祝福的亞伯拉罕的子孫。在之前的段落中,保羅論述了信心是蒙福的途徑,是從因信才可以得到神的應許的角度來闡述信心的重要性;而現在,保羅是從到底誰才是神所應許的可以蒙福的子孫來看信心的重要性。

保羅說到,神對亞伯拉罕子孫的應許,不是指著許多人,而是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3:16)。這裏需要特別留意的是,經文中的“一個子孫”、“一個人”,在原文中都是中性詞,而“基督”則是陽性詞。對於“基督”用的是陽性,這個我們不難理解,可是為什麽指向基督的“一個子孫”、“一個人”卻是中性的呢?我們知道,當語法中使用中性的名詞來指代人的時候,並不是說被指代的人的性別是介乎陽性和陰性之間,或是說無法區分到底是陽性還是陰性,而是說被指代的人既包括陽性,也包括陰性。這實際上就是給後續的論述留下了伏筆,即蒙神應許的子孫,乃是與基督聯合的一個有男有女的集合體。作為一個整體,是以基督為代表;作為整體中的個體,則是許許多多的信靠基督的弟兄姐妹。

保羅接著說到,神給蒙福子孫的賜福,不是通過律法,乃是通過應許,而所應許的,不會因為律法而改變。於是必然有人會問,即使如此,那麽為什麽還賜下律法呢?就按著所應許的成就不就好了嗎,何必多此一舉又頒布對所應許的事情沒有任何影響的律法去分散人的注意力呢?對於這一點,保羅解釋到,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3:19)。這也就是說,律法的頒布是為了讓人知罪,引導人去因信與基督聯合,成為蒙應許得福的子孫。我們可以理解,若不是有律法,人們就不知道自己有罪,也就不知道什麽才是應該有的信心。這就好像當人不知道自己哪裏有錯的時候,也就意味著他不知道什麽是對的,例如學生做題,如果不告訴他做錯了、錯在什麽地方,那麽這個學生就不會知道什麽才是正確的答案和方法。隻有當律法告訴人們什麽是違背了神的心意的事情時,我們才會去思想如何才能符合神的心意,從而達到被律法的條文所提醒去走信心道路的目的。當沒有律法的時候,芸芸眾生,誰才是蒙福的後裔呢?難道大家都是嗎?而有了律法,大家才知道原來要走信心的道路才可以成為蒙福的後裔。

保羅最後講到,律法是籍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中保本不是一位(和合本翻作“為一麵作的”),神卻是一位(3:19-20)。這句話不太容易理解,可能的意思是說雖然律法是通過許多途徑,經過不同的人來賜下(當然主要是摩西,但也有其它途徑,例如在《創世紀》中神就已經親自告訴亞當所要遵守的規定),但賜律法的神隻有一位,所以總的原則(即通過律法的引導而走信心的道路)是不變的。

整段經文讓我們看到,蒙應許承受祝福的子孫,乃是與基督聯合的一群人,而這群人之所以可以和基督聯合,乃是因著信(下一段的論述提到)。這也就是說,神的應許乃是在基督裏實現的。律法自有其神聖、美善的功用,就是引導和規範我們對基督的信。這給我們的提醒是,不要自以為自己是蒙神賜福的人,而是要常常省察自己與基督的關係究竟如何。是否蒙福,不是看我們表麵上的工作是否順利、家庭是否興旺、服事是否有果效,生活是否順利。雖然這些的確可能是神的賜福,我們都要為此而感恩,但不要忘記了,真正神所允許的蒙福的子孫,乃是與基督聯合的人。

默想經文:“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3:16)

靜默思想:結合整段經文來默想這句話,明白神的應許是通過基督而實現的,籍此省察我們與基督的關係,提醒我們與基督的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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